Re: [問題] 指導教授決定學生是否可以畢業,合理?
※ 引述《destiny1895 (1895的命運)》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指導教授決定學生是否可以畢業,合理?
: 時間: Sat Aug 17 21:32:13 2024
:
: 很簡單的問題
:
: 指導教授決定指導的研究生是否能畢業是否合理?
:
: 也就是研究生如果已經符合所上規定畢業之門檻,像是英文檢定、論文發表IF值或篇數、
: 修課學分等等。
:
: 但指導教授還是有最終權力,決定該研究生是否可以口試以及畢業
:
: 這樣是否合理? 好奇各位博士後和PI先進們的想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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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fterPhD/M.1723901535.A.971.html
: → xhoward: 合理,國外多的是沒有點數規定的博士班 08/17 21:59
: 推 Seabook: 如果你有更好的方案,可以提出來。 08/17 22:09
: 我是覺得可以請立委推動修法,或是讓教育部釋出新的規定
:
: 就是要求教授公布實驗室畢業門檻規則
:
: 以及制定指導教授與研究生的合約,內容可以規範「非論文研究範疇內的工作內容」可以
: 自由選擇是否執行,如果協助執行的薪資內容等等的。
這一條,就顯示對於當前教育體制的無知。
指導教授和研究生的合約?
麻煩稿清楚,就「碩博士學位之取得」上面,依法有權授予學位的對象,是大學,
不是指導教授。(《學位授予法》第三條第一項)
麻煩看清楚,碩博士的畢業證書,和大學士的畢業證書,都是學校授予畢業生的
,上面都註明某某大學某學位畢業証書,然後有校長的印鑑--視學校而定,有的還
有(畢業生所屬研究所)所長的印鑑。國外的大學,有的還有其他人的印鑑。
至於指導教授,他在法律上的身分,乃授予學位的大學根據該校規定,授權對該
校的碩博士學生執行指導、評量、與監督碩博士學位事宜的負責人。
所以,打一開始主張甚麼「指導教授與研究生的畢業合約」,根本是莫名其妙。
指導教授「本來就是被學校聘請、基於學校授權、基於學校規定」在指導研究生。
所以說,對於指導教授的指導行為不滿,本來就應該向學校的負責單位反映而尋求
解決,例如研究所的所長,以及研究生辦公室的主管等等。
研究生和指導教授對於畢業條件私下訂立的兩願合約,只要學校不同意,學生就
是無法拿到畢業證書--因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指導教授本來就沒有權限授予學生
畢業證書。
:
: 這樣公開透明的方式讓研究生選擇指導教授會比較好,也知道選哪個老闆可以正常的畢業
: 而不會被壓榨。
討論「問題」之前,麻煩先搞清楚甚麼是「真正的問題」。
被指導教授壓榨? 如果研究生是該教授研究計畫當中列名領錢的研究助理,那主要
涉及《勞動基準法》,麻煩先去了解了再發表意見。
倘若指導教授要求學生幫自己做家務或者提供性服務或性騷擾等等,那涉及諸如刑
法等各種法律,麻煩自己聘請律師。這類事情不是研究生和指導教授訂合約就能解決
的。
: → Seabook: 外國的月亮沒有比較圓,美國指導教授Variance更大。 08/17 22:10
: → Seabook: 我有個學長CS PhD念6~7年,也發表了幾篇頂尖研討會、 08/17 22:11
: → Seabook: 頂尖期刊,但他advisor就是覺得他不夠格畢業。 08/17 22:11
: → Seabook: 最後和advisor鬧翻(大家都知道他們在辦公室吵,內容未知) 08/17 22:12
如前述,美國體制內的做法是,請洽:
研究所所長、專業學院院長、研究生辦公室、外籍生辦公室等校內機關
或者
花錢找律師
: → Seabook: 最後結局就是學長拿了個MS走人去矽谷賺大錢~! 08/17 22:13
: 那個學長個人能力好,如果是一般博士生只能吞了
: 推 Seabook: 目前的制度,Advisor是有最終權力,但advisors很多 08/17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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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美國當前的制度。
對於非法律人,尤其是學術研究者或研究生來講,值得花時間了解與討論的,
其實在於:
怎樣的評量標準,才能科學合理地判定研究生有否取得學位之能力
至於本討論串其它一堆有的沒有的「問題」,根本是一般的法律問題。言下之意
就是,那屬於法律系各種專業課程的內容學習和討論的議題。就算真有興趣討論
,好歹先閱讀過相關文獻,而非重複討論或爭執法律系相關教科書早就有「標準
」答案的議題。
: ……
: 推 Seabook: PS: 我說的學長、同學和我,我們的advisors不同 08/17 23:03
: 推 exciplex14: 如果學生要求公布實驗室畢業門檻和制訂雙方合約,應該 08/17 23:40
: → exciplex14: 沒有一間實驗室會收吧... 08/17 23:40
: 所以才要立法或是由教育部統一推行啊,讓教授們公開透明寫出畢業條件,並簽訂合約,
: 學生很聰明的會自己挑選輕鬆或自己適合的
如前述,研究生畢業條件,指導教授「沒有權限做最終決定」。我國法律把這
權限授予大學,指導教授只是在學校授權下,根據學校規定,做有限度的裁量
。
真的那麼喜歡討論畢業契約,首先,研究生的簽約對象也應該找大學的代表
人(如校長)或者有授權的人。另外,那麼喜歡討論契約條寬要如何公開透明啥
的,去參考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 二 章 消費者權益,第 二 節 定型化契
約,第十一條到第十七之一條規定的內容。這些經過一群又一群法律專家討論
和爭辯過的條文,考慮到的點遠比你要寬廣。更重要的是,那些是法律,有強
制力的,法院審判要根據那些條文判的。
關於指導教授和研究生那堆有的沒有的爭執,如上述,有些可能是《勞動基
準法》規範的範圍,甚至還有其它法律規範的範圍。請去閱讀法條和相關文獻
,然後再發表自己的意見。
在本版寫一堆你覺得這裡不應該、那裏有問題,法律應該怎麼定,教育部應
該發布啥命令之前,麻煩先了解既有的法律和相關規定。
奇怪做學術研究之前,應該先對感興趣的研究主題做好文獻回顧,討論指導
教授和研究生的各種問題,不需要先查閱相關規定和文獻,就開始暢言法律該
怎麼定,(教育行政)命令該怎麼發,(學校和系所)規定該怎麼制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207.4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fterPhD/M.1724239076.A.B1A.html
※ 編輯: saltlake (220.136.207.41 臺灣), 08/21/2024 19:21:36
推
08/21 19:21,
4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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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21 19:23,
4月前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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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衝過頭,拜託 -_-
如前述,指導教授是有法律授權授予學位的大學根據明示或默示規定授權
代理學校指導評量與監督研究生研究工作的受託人。所以,除非學校反對
,指導教授對研究生的要求當然有效。
※ 編輯: saltlake (220.136.207.41 臺灣), 08/21/2024 19:49:56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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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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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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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8/21 19:58,
4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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嘆氣~~所以不管哪種工作,許多職場老鳥都會盡可能避免「自己出面」說得罪人
的話(比如問責)或者做得罪人的事情(比如炒人魷魚)。因為大多數的人,不肯動
腦子找出真正應該負責的人,而是簡單粗暴地對「直接讓自己不爽/帶給自己麻煩
」的人記恨與報復。
大學被法律授權授予研究生學位的同時,也背負了不當授予或不授予研究生的
法律義務和責任,這不因為代理大學進行這些具體事務的人乃大學教員,就讓大
學免責。
※ 編輯: saltlake (220.136.207.41 臺灣), 08/21/2024 23: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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