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買投資型保單

看板CFP (理財規劃)作者 (11)時間18年前 (2007/07/17 22:18), 編輯推噓2(311)
留言5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9/23 (看更多)
※ 引述《munemasa (零)》之銘言: : ※ 引述《kuoyu (^_^)》之銘言: : 保險局長本來就該閉嘴了 誤導民眾 : 到時候你被國稅局課稅,你去跟國稅局說:保險局長說不用繳稅 : 你看國稅局理不理你 : : 躉繳只是比較容易被發現 不代表只有躉繳會課稅 : : 別忘了 只要經過國內金融機構的金流 國稅局都有辦法掌握 : : 總有一天被保險人掛了 受益人也會領到一筆錢 : : 領到的這筆錢受益人要怎麼解釋? : : 裡面有多少是理賠金 多少是投資本利 : : 國稅局的立場是如果無法舉證比例多少 全部列入遺產計算 : 最慘的不是遺產稅 更慘的是贈與稅 : 他說你是贈與說,也不是說不過去 : 附死亡為條件的贈與 : 跟保險公司約定,於死亡後給付帳戶價值金額(即投資獲利的部分) : 而依中高行的見解,這部分不是保險,是投資績效 : 那等於說你死亡的時候,把基金投資績效移轉給受益人 : 那給受益人這行為 : 是遺產繼承? 還是附死亡為條件的贈與? : 贈與稅課的稅更高 : 管你是怎麼繳錢 : 國稅局狠起來課你贈與說 : 依中高行的見解 : 你還是得乖乖繳贈與稅 版上很多人都拿實質課稅這把大刀在砍 但是"實質課稅"跟"租稅法律正義"往往都是糾纏不清 長期規劃合法做 1.所得稅法第4條第7款 2.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 3.保險法第112條 "實質課稅"還能打的過"租稅法律正義"嗎? 除了上面之外還可以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依據 1.75年第1644號判決 2.行政程序法第8,117,119條 3.大法官釋字會議第525號 正常用投資型保單,不要躉繳,保費大於保額,死亡兩年內 "意圖"規避遺產,現有案例用"實質課稅"也是因類似上述錯誤規劃 不代表實質課稅就可以無限上綱,如果照版友這樣解釋 所有規劃都沒用,實質課稅一砍誰還躲的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209.191

07/17 22:21, , 1F
有法條喔~~^__^讚!
07/17 22:21, 1F

07/18 00:33, , 2F
推~~~
07/18 00:33, 2F

07/18 01:49, , 3F
大推~~
07/18 01:49, 3F

09/05 01:06, , 4F
遜喀
09/05 01:06, 4F

10/09 06:25, , 5F
希望對您有幫助 http://go2.tw/goz
10/09 06:25, 5F
文章代碼(AID): #16dC_7VO (CFP)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6dC_7VO (CF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