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美元利變型壽險保單( 保障型)
※ 引述《snowoffish (路一直都在,門關窗會開)》之銘言:
: 這是之前在別的論壇回覆過的文章
: 當事人是40歲,用20年期保障型商品
: 假如今天遺產是5000萬
: 那遺產稅就是10%=500萬
財政部於110年11月24日公告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
)法規定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
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
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死的時候配偶存不存在差很大
依民法第1030 條之1 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
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所以
,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生存配偶得依前述民法之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
價值於核課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是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
產及慰撫金,則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之外。
有價值的房地並非以市價課徵遺產稅,有另一套評價法,有需要的人再去查吧
也就是1300萬以下的遺產,基本上不用留啥錢繳稅,那是有錢人的事
壽險的涵蓋範圍大些,我是定期純保障壽險支持派,雖然我自己保不了
預算不夠多的話,意外險啥加減保一點,儘量利用團保類的東西?
印象裡壽險3000萬以下的額度,不是重點查察對象,形式上備齊,問題不大
更大的金額,當然自有避稅辦法,我也夠不到去用,沒太多研究
我預期在活著的時候就開始移轉
當然我的個人情況比較特別些,覺得蠻可能不用養啥老
身體一垮的時候,可能就是瞬間崩潰,不會拖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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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言配命 自求多福
五穀雜糧加蔬菜 運動加樂觀
於晝夜常念善法 思維善法 觀察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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