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96年輔大刑法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阿杰)時間13年前 (2013/06/06 23:39), 編輯推噓3(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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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larinaser (康瑞斯)》之銘言: : 後來又看到一個類似題目 : 96年司法四等 刑法概要 : 甲缺錢想買毒,持刀搶劫乙,乙反擊奪取甲的刀子 : 甲拿起地上木棍欲再攻擊,乙在不得已情況下與甲對峙 : 後來甲之男友丙經過, 以 為 甲受到乙 攻擊 : 高點解答: 乙 之行為屬於合法之正當防衛 ,丙誤以為該行為係不法侵害 : 並進而採取防衛行動, 屬於 誤想防衛 : 雖然兩題的題目不同 : 不過 正當防衛跟緊急避難 都是 合法行為 : 因此一旦誤判 該合法行為 係 侵害時 : 並進而採取防衛行動 : 應該都屬於誤想防衛 : ※ 引述《clarinaser (康瑞斯)》之銘言: : : 稍微改編一下題目 : : 甲走在路上被野狗追,為了躲避而跑進乙家,此時乙以為甲是入侵者而用防狼將他逼出門外... : : 自己想法 : : 甲可對乙主張緊急避難沒啥問題 : : 乙是否可以主張緊急避難,學說有不同意 : : 不過我想請問的是,乙的部分是否要討論一下 誤想防衛呢?! : : 感謝 有無成立犯罪適用哪像法律?第一步 先認定事實,第二 將法律要件涵攝到具體事實, 第三 事實與要件符合既構成該罪 第一題 第一步 認定事實 客觀事實,甲躲到乙家 主觀事實,乙認識到甲侵入我家,乙認識到把甲打跑 第二步 涵攝要件(要件套入事實) 刑23客觀要件 ,現在 (V) 不法 (X) 侵害 (V) -->不符合23,無法主張23 刑24客觀要件 ,緊急 (V) 危難 (V) -->符合24,可以主張24 接下來包攝主觀要件 ,乙對於刑24要件皆有認識,具有避難意思 可主張24 (乙主觀有24,客觀有24,何來發生主客觀不一致的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有人會認為說對刑24可主張,那對刑23會不會同時成立誤想防衛? 我想應該是不會的,因為刑23要件是我們包攝進去的,要件與事實不符合 就單純的不成立該罪而已) 我舉例: 甲把乙借甲的相機賣掉。 涵攝 竊盜客觀要件 , 破壞持有 (X) -->不符合 竊盜罪 涵攝 侵占客觀要件 , 易持有為所有(V) --> 符合 侵占罪 接下來包攝主觀要件,甲對於侵占罪的事實皆有認識 成立侵占罪 (此時在包攝甲的主觀時就會直接認定甲有侵占的意思,而不會有竊盜的意思 而發生主客觀不一致的錯誤) 若照C大的想法,一開始認定事實時,就把要件丟下來的話,會變成只要 防衛情狀的現在、不法、侵害,有要件不符合時,就會通通變成誤想防衛, 如對自然界的侵害、對不符現在性的情狀..等。 像這題一開始就把要件 丟下來的話~就會產生問題.. 客觀出現的事實 , 現在 合法 侵害 ---->主客觀不一致(誤想..) 乙主觀想像的事實 , 現在 不法 侵害 但你有不合刑23時,再去討論刑24的對合法侵害時,你的主觀防衛意思如何轉 變成避難意思?不無疑問..(因為主觀上你已經先把要件丟下來,限定了 乙的主觀具防衛意思) 第二題的差別是,題目一開始就直接告訴你丙"誤以為"....直接認定 丙是誤認事實,就是發生了丙主觀所想的和客觀發生的事實有出入, 此時題目就限定丙的主觀是具防衛意思(認為有現在、不法、侵害), 其實你可以去看看所有發生錯的類型的題目,是不是直接都告訴你 行為人發生誤認的事識,如:客體錯誤(甲"誤"乙為丙),打擊錯誤 (甲"誤"中乙),主體錯誤(甲"誤以為"自己是公務員)..等。 而此題也是一樣~~題目直接告訴你丙發生了誤認事實錯誤。 即丙主觀上具有防衛意思(題目做了限定),客觀上無防衛情狀, 這時就是走向了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想防衛)。 但這時你不能說丙不能主張23是因為乙的反擊是合法的,所以只能檢討 可以對合法行為反擊的刑24,...這是不對的,因為題目已經限定了 丙主觀具防衛意思,不能再轉變為避難意思而主張刑24。 以上是我個人的看法~~文筆不是很好~~請見諒~ 若有觀念錯的話~~還請討論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0.154.8 ※ 編輯: jespershine 來自: 175.180.154.8 (06/06 23:57) ※ 編輯: jespershine 來自: 175.180.154.8 (06/07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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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把誤想防衛的條件限縮了,如果第一題的乙把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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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甲殺掉而造成避難過當,如果不能論誤想防衛,那乙不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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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271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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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難過當可以減輕其刑(不好嗎?),不然直接把人殺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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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只負過失的罪責,(這樣差太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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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我不覺得我有限縮成立誤想防衛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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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你的推論有問題~~成立誤想防衛的話(即不符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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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把人殺死~何來防衛過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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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可以合法把306的人幹掉,在台灣要坐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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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說避難過當,甲已經緊急避難乙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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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乙可以成立誤想防衛 比 乙可以成立緊急避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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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讓乙成立誤想防衛還要負過失的罪責,我讓乙成立緊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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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認為不能完全主張緊急避難的情況下才論誤想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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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難可以免責,前者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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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的問題就是說不能緊急避難的話可否論誤想防衛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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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完全誤會我的意思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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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我前面的推文,不知道有沒有打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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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論誤想防衛~是事實有無發生誤認的問題~題目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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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00:38, , 19F
不是說想論就論~~致於有無發生誤認事實~我有說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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