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設備大問哉!?

看板FiremanLife (消防員)作者 (殘劍狂千秋)時間15年前 (2010/09/17 21:53),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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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eadergod1 (自閉兒)》之銘言: : 話說我們主管為了考驗我們幾個責任區學長的能耐 : 十分有心的出了兩道題目來給我們研究討論 : 在這邊PO給消防界的各位學長 : 有興趣的可以試著來解解看XD : (圖有點小..莫怪) : http://www.wretch.cc/album/show.php?i=leadergod11&b=8&f=1910503110&p=1 第一題,首先設備師所提異議之1&2沒錯,本案三樓及四樓為住宅而非集合住宅 住宅因非供公眾使用,亦非各類標準所列場所,故可免設消防安全設備。 再依「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第二條及第三條,另幼稚園為乙類場所第十二目 判斷本建築物屬複合用途建築物,是為「複合乙類」 (戊類場所第二目,「非複甲」) 接著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其整棟建築物之樓地板面積」檢討 (整棟檢討,幼稚園部分單獨設置) 這題目並沒有提到一樓或二樓的幼稚園,是否為無開口樓層以及是否有100平方公尺 以上的居室(一般就是幼稚園的教室),若有其有效通風面積是否足夠? 我們假設它一、二樓都是有開口(死都要生出開口,閃系統性設備) & 有效通風面積均足夠 一、二樓的幼稚園須設置「手動報警設備」、「滅火器」、「標示設備」(可依第146條 檢討免設)、「緊急照明設備」(可依第179條檢討免設) 另外,「避難器具」依第157~160條檢討是否須設置。 最後,本案設備師想閃掉的是「手動報警設備」。 : http://www.wretch.cc/album/show.php?i=leadergod11&b=8&f=1910503109&p=0 第二題,本案二樓~五樓為四個住宅單位,因此為集合住宅。 再依「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第二條及第三條,另賣場為甲類場所第四目 判斷本建築物屬複合用途建築物,是為「複合甲類」 (戊類場所第一目,「複甲」) 接著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其整棟建築物之樓地板面積」檢討 (整棟檢討,整棟設置) 這題目並沒有提到各層是否為無開口樓層,以及一樓賣場中居室有效通風面積已知足夠 我們假設它各層都是有開口 整棟建築物須設置「滅火器」、「標示設備」(可依第146條檢討免設)、「緊急照明設備」 (可依第179條檢討免設) 另外,「避難器具」依第157~160條檢討是否須設置。 收工。 最後,第一、二題若有「無開口樓層」的情況下, 頂多就是在該無開口樓層設置「室內栓」、「火警」、「廣播」這三項。 (抱歉,懶得再對無開口樓層做檢討了,這兩個題目應該很簡單吧XD) -- 如果我們要把磁鐵棒放進線圈, 線圈會說「不!!不要過來!!」而發出阻力不讓磁鐵棒靠近。 但是如果我們要把放進去的磁鐵棒從線圈拿走, 線圈反而會說「我…我又沒有叫你走!!」而發出阻力不讓磁鐵棒離開。 所以傲嬌這東西根本不是新梗,19世紀就有科學家發現傲嬌了。 民明書房 -《 傲嬌是一種自然現象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9.165.253 ※ 編輯: Fukudome 來自: 211.79.165.253 (09/17 21:56)

09/17 22:28, , 1F
不得不說..BINGO,答案不只一個的癥結點就在有無開口XD
09/17 22:28,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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