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發問] 請假連休的問題?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 (我是大豬頭)時間17年前 (2008/06/04 23:35),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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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X大的分享,個人並無意挑戰專家的看法,僅就個人所知提供一個想法。 針對人資相關問題,我以往的標準每次均會依照下列層次進行問題的了解 1.法律有無直接規定? 2.法律有無間接規定? 3.有無明確的解釋令? 4.有無學術明確的理論? 5.專家看法 針對我所提及的喪假及產假的疑慮來說: 1.法律有直接規定 1.1 產假 參考勞委會的法規資料區: 勞動基準法(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 第 50 條(分娩或流產之產假及工資)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1.2 喪假 參考勞委會的法規資料區可以看到: 勞工請假規則(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2.asp) 第3條(喪假之規定)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 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2.因有法律直接規範,故不再查詢民法有關問題 3.有無明確解釋令 3.1 查詢勞委會的解釋令查詢區,以"產假"關鍵字現行有效的解釋令共計17筆 (縮網址:http://0rz.tw/304cm ) 其中有一些有趣的解釋令,如產假不一定要一次請足,可以分次、提前四週請等 不過並未查詢到與喪假有關的明確資料 其中包涵產假最晚是要從分娩日起算 3.2 查詢勞委會的解釋令查詢區,以"喪假"關鍵字現行有效的解釋令共計8筆 (縮網址:http://0rz.tw/b04fl ) 其中有寫到: 勞工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至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申請分次給假。 這就產生了喪假可以因禮俗原因分次請,一般工作規則及勞資協商下多數訂為: "親人往生百日內請完",因有工作規則或勞資協商的規範下有其效力。 但是如果同仁一開始就已經計畫好要請假的日期,縱然超過百日期限,但考量同仁 喪親之痛,多會通融允准。 因很多公司並無工作規則或勞資協商會議,所以百日內請完喪假之條件並不存在 勞工仍可以依照喪假之解釋令;陳述有其禮俗因素需要請假。 所以個人在此一件事情上面的看法仍會建議公司無需採取太強硬的措施,以溝 通對話代替強硬規則執行。 -------------------------------------------------------------------------- 因法令及解釋令已可以具體指引作業準則,故不在往下查詢理論及專家看法 -------------------------------------------------------------------------- 至於專家所說的個人還是會覺得有點解釋不清或讓人誤解之處,還是那一句 "真的沒有找到產假中可以不給喪假" 況且台灣習俗所謂的喪假(守喪)期滿應該還是三年。 另X大所檢附該專家所說的最後一句話:"或產假期間終止契約後仍是不給付工資的。" 雖然前後文已指明是勞工,但其鋪陳的方式很容易誤解。 單憑這樣的說明個人覺得產假期間勞工應該不會終止契約,所以比較有可能在勞工產假 終止契約的是資方,所以這樣的陳述真的比較容易讓人以為產假期間終止勞動契約可以 不給付工資,卻不知道已經違反勞基法第十三條。 第 13 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暨例外)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 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有關休假的相關規定,在實際操作面來說目前台灣的法令及相關的解釋令都有相當高的 完整度,所以作業面上多以法令、解釋令為準,至於專家的看法,向來就是看看就好。 ※ 引述《xupfu (who)》之銘言: : ※ 引述《mddc62 (我是大豬頭)》之銘言: : : -- : : ◆ From: 124.11.192.27 : : 推 xupfu:有相關的文章請參考 http://www.twbbs.net.tw/2417869.html 05/31 23:45 : : 有去看了X大的貼的文章,可是記者往往會"斷章取義",所以個人有點懷疑。 : : 前提:勞工、資方都不是呆子 : : 個人猜測:應該是勞方提出申請婚假,資方不同意,認為適用期不可以請婚假 : : 並要求勞方延後休婚假,然後試用期到了解約,不給勞工休。 : : 造成勞工局要求資方付錢 : : 此篇文章之陳述很資方,但資方如依此做恐怕會有問題,且文章有些似是而非的東西 : : ---------------------------------------檢附例子--------------------------------- : : 文章第六點"6)產假期間逢喪假無庸另給喪假,見於勞委會77年2月13日台77 : : 勞動2字第2123號函。",個人查不到該文號,或同質的解釋令(只有死產的...因未出生 : : 故無喪假),且"法令"規範婚假及喪假所依據並不相同,就這樣一句話我個人會抱持懷疑 : : 或許我知識淺薄,煩請各位大大提供資訊來源(需要官網,而不是某人的評論) : : ----------------------------------------------------------------------------- : : 所以通篇而論個人不推X大所聯結的文章(看似專業卻處處似是而非) : : → mddc62:補充一點該文章最底下的回文挺專業的 06/01 08:32 : 其實該篇文章我一開始搜尋的時候是出自一個法律網, : 只是後來忘了是哪找到的,只好先找這一篇轉貼的文章。 : 以下是該法律專網,且有附上原文作者簡介。 : http://0rz.tw/c94bL (因為網址太長,茲簡短網址) : twbbs 那篇文章把原本的聯合報 新聞內容給刪掉了,造成閱讀者誤解原文是記者文。 : 至於第六點的釋疑 http://0rz.tw/cb4dI (縮網址) 最底下第五點的說法是 : (5)勞工在請產假期間,適逢喪假,如產假期滿仍在喪假期中,可續請喪假; : 又勞工喪假期滿時,仍在產假期間者,雇主無庸另給喪假。 : 我個人是認同 李明沅 所言:勞工的假日應該可區分為兩大類,像特別休假 : 或休假日這一類應屬權利性假,勞工不休是可以補休或補發工資;但婚、喪 : 假這一類假則應歸類於處理性假,這一類假是讓勞工請假去處理事務,而不 : 得換取工資的,縱婚、喪假未滿自願來上班,或產假期間終止契約後仍是不 : 給付工資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1.192.31 ※ 編輯: mddc62 來自: 124.11.192.31 (06/04 23:58) ※ 編輯: mddc62 來自: 124.11.192.31 (06/05 00:33)

06/07 00:49, , 1F
如果有十三條但書的情形,雇主還是可以在產假終止契約的
06/07 00:49, 1F

06/07 00:50, , 2F
而且十三條講"雇主不得終止",但如果是雙方合意終止的,這邊
06/07 00:50, 2F

06/07 00:51, , 3F
沒規定。所以實際上,產假期間終止契約 還是有可能的
06/07 00:51, 3F

06/07 00:52, , 4F
因此"產假期間終止後,雇主不用給工資",這說法應該ok才是
06/07 00:52, 4F
看來我也犯了鋪陳方式讓人容易誤解的毛病,讓各位見笑了,尚請各位見諒。 說先我認為的"產假中"的意思: "產假中"終止勞動契約:勞工於請產假的第一天到第五十五天來公司表示,"今天"我要 離職(離職當日勞工仍於產假期間) 產假期間終止後:產假都請完了,勞工離職自然不用再付工資 蠻多人對於我所說的有點誤解 1.我並沒有說勞工不會於產假中終止契約,我也指明原文說的是勞工主動終止契約 2.以個人實務經驗並沒有碰過勞工於"產假中"來終止契約,比較多的是資方有不良的想法 如:故意給勞方錯誤的資訊、利用耳語等 (實務經驗:勞工均知產假可以領到全薪,所以勞工多於產假、特休請完後,上班第 一天來離職) 3.以人事站在資方的立場而言,碰到這種於產假中要來辦離職的,證據要留齊全,不要 事後勞工反悔告到勞工局,說當初怎樣怎樣。證據齊全當然可以全身而退,不夠齊全 除了要給付未給付的工資外還要應付勞動檢查、罰款,自己還要面對內部檢討,這已 經不是一個"囧" 畢竟牽涉到一、二個月勞工薪資的問題,小心點總是對的 另,我並沒有批評專家說及版上前輩說的不對,我想陳述的是 在面對勞方與資方的角力戰中,一不小心就會去勞工局喝茶、被勞動檢查 如果今天有人告訴我可以怎樣做,不論我有沒有看過、讀過,我總是會說--證據在哪邊 一定要所有證據到齊,才能修正、調整,就如我文章一再說"找不到"解釋令,我就不會這 樣做,就算檢附的是完整的解釋令,我也會自己再查詢一遍,避免前後文被刪除,或提 供者"有心"、"無意"隱藏某些資訊,而這些資訊又是很重要的。 畢竟工作上面對公司、資方、主管機關、勞工、工會,我們沒有多少犯錯的機會,不是嗎? ※ 編輯: mddc62 來自: 124.11.192.215 (06/07 08:36)
文章代碼(AID): #18HhOaMJ (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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