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司法官律師國考 兩階段變革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玩具)時間15年前 (2009/05/16 14:41),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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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rianGriffin (Brian)》之銘言: : 1. 假如律師錄取門檻過高,造成市場競爭不足,使得消費者取得成本過高或品質不足的 : 法律服務;那我想請教這些主張開放律師錄取名額的教授們,N 年多沒發表論文的學者 : ,是否也應受到市場機制檢(考)驗?以公法學界為例,現在留學美國及德國的公法博 : 士生至少數十人。這些優秀的年輕學者學成歸國後,是否能立於一個跟正教授們競爭教 : 職的機會?部分暢言大幅降低律師錄取門檻的正教授們,請你們捫心自問,你們多久沒 : 有發表TSSCI文章了? : 2. 假如如 evan 道長所言,教授們覺得改律師高考考卷是件勞心勞力的事,何妨將命 : 題改題之權,全數交由實務界負責?蓋實務界題目有標準答案,沒有灰色地帶,考生不 : 必耗費筆墨論證甲說乙說丙說(深怕漏掉出題學者的獨門見解),只需依據實務見解推 : 論寫下 points。這些 points 就是某一法條、某一大法官會議解釋、某一最高法院判 : 決、某一判例、某一民刑庭會議決議內容。相信在這種情況之下,改題者的改題速度將 : 會大幅提昇(看得到幾個 points 給幾分),因為改題者不必再在亂槍打鳥、字寫得滿 : 滿的考卷裡找他的「獨門暗器」。 : 3. 根據在下執業經驗,大部分學說見解(除了王澤鑑老師及其他幾位學術、實務資歷兼 : 備大法官的意見)對於法院、檢察官或主管機關,幾乎毫無說服力。行政函釋或者法院 : 見解,是律師保護當事人權益的唯一武器;滿紙學說見解,最後也只能被法官助理 : copy-paste 上判決書「原告主張」或「被告主張」欄。在下始終認為,律師考試應讓 : 「較精通於實務見解」而非「較精通於學說見解」之人得到高分,故法學教授並不適合 : 作為律師考試出題者。 : 4. 結論:當前國家考試制度甚至法學教育需要改革之處甚多,但是「考卷份數」、 : 「一份考卷改多久時間」、「及格人數」這些議題,在下認為絕非關鍵。 : 短期而論:考試題目的品質、長期而論:法律系教授去蕪存菁機制的建立,才是改革的 : 首要重點。在下始終認為,相較於增加錄取人數,一個題目沒有獨門暗器、高品質且公 : 平的考試機制,更能夠減輕考生的負擔及痛苦。 讓實務界完全掌控出題與改卷的權利 似乎也不太妥當 以前在學校曾上過某一台北高等法院民事庭庭長的課 教授是女性,很年輕,約莫四十歲左右,雖然身為庭長, 但他的教學品質和其他專任教授相比毫不遜色 且做為一個實務界人士,她相當認真研究各種學說 並在判決裡也會適度採納他認為有理的學說 她曾在課堂上說過 一個國家的法學院的素質,一定要比法院好 因為法院已經是技術性操作法條,且實務界要處理的案件相當多 法官較難研究學說的發展,也比較沒有研究的動力 (忙都忙不完了,而且研究學說對升遷也沒什麼幫助) 而大多數法界人士係由法學院出身,法學院即負有改革法學之責任 若法學院未扮演好此一責任,將致使法學無法改革進步,停滯不前 愚見以為,學說對於法學與實務之改革,仍有些許的影響力 故若讓學生只針對實務見解研讀,則學說對實務的影響力越來越小 最後恐怕會讓實務對於學說討論視若無睹,並非好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44.172

05/17 00:23, , 1F
推好文
05/17 00:23, 1F

05/17 09:31, , 2F
好文!其實當實務皆不利於我方時,利用學說去支持也是
05/17 09:31, 2F

05/17 09:31, , 3F
可行的方法之ㄧ,畢竟不可能實務不支持就放棄XD
05/17 09:31, 3F
文章代碼(AID): #1A3c0C4U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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