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一案兩請選發明還新型?
沒想到這還能成為專利版熱門話題。
以下個人拙見,供參考:
發明與新型一案兩請(前提:同日申請,至少一CLAIM相同),不論台灣或中國都只能接續,不能併存。(台灣專利法32、中國實施細則41)
究竟選新型還是發明? 答案不是很清楚嗎?
發明與新型一案兩請,不就是求既"快"又"穩"嗎?
快的(新型)先拿到專利,再交棒給穩的(發明)。
若新型比發明穩(假設語氣),一開始只申請新型就好,何需一案兩請,拿到發明又不要?
一案兩請下,新型真的比發明穩? 該選新型?可無效該發明創造性的引證文件不見得可以用來無效該實用新型?
這些問題根本討論價值不高,現實上幾不可能存在這種情況。
首先,一案兩請下,新型僅作初步審查,大部分情況下,依申請時Claim原汁原味就准了;發明需實質審查,大部分情況下,Claim皆已修改,已非申請時Claim。故當發明可准時,發明還與新型claim相同之例根本很少見。
其次,即使claim相同,申請人也只能擇一。發明與新型無法併存,如何能驗證:「可無效該發明創造性的引證文件不見得可以用來無效該實用新型」?
想來想去大概只有下列例子:
新型先准了,被以引證a無效,不成功;其後發明也准了,claim恰好與新型相同,申請人放棄新型,而該發明又被以完全相同的引證a無效。
這種例子存在機率也太低了吧! 如果找得到這種例子,我請姐妹花雞排十份。
另外,就算存在這種例子,同樣引證案a,同樣的claim,無法無效新型,卻能無效發明? 這需要多大的自我否定才寫得出這樣的無效理由?
過去台灣專利法新型還需實審時,法條也存在「發明….高度創作」、「新型….創作」之立法差異,但實務上根本無從區分什麼是「高度」,實務上發明與新型的審查標準還是一樣的,後來修法就拿掉「高度」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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