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一案兩請選發明還新型?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HelloWorld)時間9年前 (2015/05/11 23:47), 9年前編輯推噓15(15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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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renthsu (brent)》之銘言: : ※ 引述《freeoldman (freeoldman)》之銘言: : : 標題: Re: [閒聊] 一案兩請選發明還新型? : : 時間: Mon May 11 11:24:34 2015 : : → VanDeLord: 產業技術造成的產品特性不同,這和技術方案的類型有關, 05/11 18:39 : : → VanDeLord: f大選發明,那是他的選擇,我提供我的看法,沒有要人買單, 05/11 18:39 : : → VanDeLord: 軟體產品結合實體結構產品,這是我這領域的特色,軟體侵 05/11 18:40 : : → VanDeLord: 權偵測難作,應用該軟體技術侵權產品好抓,前題如此 05/11 18:41 : 我對這部分有興趣 : 這兩年大陸新型申請案中 : claim只要有功能性描述語句 : 很容易就在形式審查被打槍 : 你說你的領域是軟體與實體結合 : 因為軟體侵權偵測難做 : 所以採用“應用該軟體技術侵權產品” 這樣比較好抓? : 因為如此所以你覺得新型比較好? 是的 : : → VanDeLord: 沒共識,就到此為止 05/11 18:42 : : → kaikai1112: 這不就是 "接續制" 最大的好處..... 05/11 18:43 : : → VanDeLord: 問題不是新型存在,是發明存在的情況 05/11 18:43 : : → VanDeLord: 目標是侵權訴訟拉高無效難度(引證資料門檻), 05/11 18:44 : : → VanDeLord: 現在的情況就是侵權產品一堆,抓不勝抓,萬一被發明被無 05/11 18:45 : : → VanDeLord: 效掉,不就送給對方市場,兩權相害取其輕,專利只是手段, 05/11 18:46 : : → VanDeLord: 重點還是回到可以有效排除他人競爭 05/11 18:46 : 因為如果用發明萬一無效了 就送給對方市場 : 所以選擇新型比較優 因為這樣還可以排除他人競爭?(通過形式審查就有專利) 我一直都在說cn一案兩請的情況下, 實用新型專利權利範圍和發明的權利範圍相同(不小心發明拿到最大範圍和新型最大相同), 在發明獲得授權之際,(發明因有超範問題而無法修改) 這種情況下的實用新型雖僅通過初步審查(包括形式審查與實質缺陷審查等初步審查) 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已達發明水準, 由於無效實用新型中的創造性條件中明白記載了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標準低於發明 這樣的區別在於判斷現有技術是否存在技術啟示 現有技術領域(近似/相關/其他)與現有技術數量(簡單疊加,多件) 使得實用新型被無效的可能性低於發明, 意即如果可以無效掉該發明的引證資料, 因擇一選新型,該引證資料就有可能無法無效掉實用新型的情況 據此,cn實用新型被無效難度較高 REF: 1. CN 最高人民法院: http://z.chofn.com/news/guoneizixun/5293.html 2. CN 國家知識產權局: http://www.sipo.gov.cn/ztzl/ywzt/zlfswjdpx/201310/t20131028_872557.html 3. 中國專利與商標: http://www.cpt.cn/uploadfiles/20140505101924899.Pdf (實證研究是本篇,先前推文誤植為北大,在此更正) 4. 香港中專(CN第一大專利事務所): http://www.cpahkltd.com/cn/info.aspx?n=20111118164146553878 5. 中國知識產權報 http://www.cipnews.com.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25871 6. CN最大論壇:思博知識產權網 http://bbs.mysipo.com/thread-88724-1-1.html 裡面的論點我都提到,審查指南我看很多遍,不用告訴我多篇可以用在新型, 這我當然知道,但是在技術領域上有所限制(可參考REFERENCE 1) 此時就可以應用專利檢索的結果作為技術方案的申請類型參考依據 好啦,祝大家學習愉快,就事論事萬事OK, : 因為中國專利法中提到發明是“高度”創造性 而新型是沒有高度兩個字 : 加上你看到審查指南(?)中有提到 : “一般新型只能用兩件引證案駁(?)” : 所以你覺得新型穩定度高 : 因為很要只用兩件引證案舉發掉專利的難度是高於引用大於兩件引證案 : 所以你覺得新型不易被舉發掉? : 這是我從你的論點中整理出最合理的推測 : 不過我還是很想知道 : 軟體(應該是你負責的專利重點)跟實體的結合 : 是要如何躲過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的部分? : 在我的經驗中 大陸新型只要出現功能性語句描述 幾乎無法通過形式審查 : 我新型處理的少 但是軟體是我的強項之一 : 我很想知道怎麼把軟體跟硬體結合到大陸申請新型 一案多請,技術方案技術特徵組合分配,前面有說過了,文太長,我也不知道落在哪 -- 樂創意 飆創新 玩專利 超過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6.85.16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31359240.A.C84.html ※ 編輯: VanDeLord (118.166.85.169), 05/11/2015 23:51:32

05/11 23:53, , 1F
一案多請可以解決功能性語句在新型申請案遇到的問題?
05/11 23:53, 1F

05/12 00:01, , 2F
大陸案我不用功能性語句
05/12 00:01, 2F

05/12 00:02, , 3F
會被我全部刪掉
05/12 00:02, 3F

05/12 00:12, , 4F
沒了功能性語句只剩下結構 談不上應用軟體技術產品
05/12 00:12, 4F

05/12 00:16, , 5F
你是寫那一類軟體?
05/12 00:16, 5F

05/12 00:17, , 6F
我還真沒看過軟體案不用功能性描述的,還請v大開示?
05/12 00:17, 6F

05/12 00:21, , 7F
你軟體類產品申請大陸新型用使用功能性描述?
05/12 00:21, 7F

05/12 00:21, , 8F
可否借一篇看看?
05/12 00:21, 8F

05/12 00:26, , 9F
軟體類產品專利和軟體專利相同嗎?
05/12 00:26, 9F

05/12 00:31, , 10F
兩位算是挖洞在給他跳嗎? XD
05/12 00:31, 10F

05/12 01:08, , 11F
V大可否轉一篇"軟體類產品"實用新型專利讓我學習一下?
05/12 01:08, 11F

05/12 01:09, , 12F
給個案號就好,十分感謝。
05/12 01:09, 12F

05/12 01:15, , 13F
我也好奇中 請v大開示
05/12 01:15, 13F

05/12 08:55, , 14F
我也很需要,想知道如何以結構性語言來包裝軟體案
05/12 08:55, 14F
軟體類產品包括軟體技術以及專門與該軟體技術配合操作的硬體設備, 軟體技術領域非常廣,演算法,平台結構,應用程式,以及與上述之一或 多個軟體技術配合操作的硬體結構(3c產品,平板,觸控裝置等) 可以申請中國大陸實用新型的自然就是與軟體技術配合操作的硬體設備(軟體類產品), 我想b大應該是會錯意,但我不確定,我才會問他是那一類軟體? 是演算?應用程式?平台操作? 根據中專A2.3,可以申請CN實用新型自然是屬於產品的形狀、結構及其組合, 這一塊用功能性描述的部分我的確很想看看 軟體這領域非常複雜,我也只是針對我所操作過的技術領域內容討論, 至於如果有功能性描述的軟體類產品申請新型專利,我個人非常好奇 ※ 編輯: VanDeLord (220.129.30.99), 05/12/2015 09:18:48

05/12 09:31, , 15F
不懂這為何還要強調是軟體類產品,技術特徵在硬體結
05/12 09:31, 15F

05/12 09:31, , 16F
構保護標的就是硬體啦,跟是不是與軟體搭配有關係嗎
05/12 09:31, 16F

05/12 09:31, , 17F
05/12 09:31, 17F
這個產品如果沒有特定軟體技術配合就無用 ※ 編輯: VanDeLord (220.129.30.99), 05/12/2015 09:32:29

05/12 09:33, , 18F
不好意思,看到相關領域的問題就想問一下,導致討論
05/12 09:33, 18F

05/12 09:33, , 19F
發散了XD
05/12 09:33, 19F

05/12 09:33, , 20F
你就給案號或判例 勝過於你扯一堆
05/12 09:33, 20F

05/12 09:34, , 21F
幾乎所有電子裝置沒有軟體搭配都無用啊...除非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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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09:36, , 22F
不然老是法規都是你說得算 但是判例你總是拿不出來
05/12 09:36, 22F

05/12 09:39, , 23F
可否明示一個"軟體類產品"的實用新型的案號?想看看
05/12 09:39, 23F

05/12 09:39, , 24F
或許能增加自己撰寫視野的廣度
05/12 09:39, 24F

05/12 09:40, , 25F
我也很想看一下軟體類產品的實用新型到底長怎樣?
05/12 09:40, 25F

05/12 10:17, , 26F
CN201420771672.8, CN201510020000.2,...ex:人臉識別
05/12 10:17, 26F

05/12 10:40, , 27F
第一個找不到,第二個是發明專利?
05/12 10:40, 27F

05/12 10:41, , 28F
有點期待的是志玲,出場的卻是如花的感覺…
05/12 10:41, 28F

05/12 10:46, , 29F
第一件是實用新型沒錯,claim是結構性描述沒什麼特別
05/12 10:46, 29F

05/12 10:54, , 30F
V大…CN編碼規則,年代後1是發明,2是新型..
05/12 10:54, 30F

05/12 10:55, , 31F
這你應該知道,會不會只是手誤?
05/12 10:55, 31F

05/12 10:56, , 32F
還是有"前提"?
05/12 10:56, 32F

05/12 10:58, , 33F
哈哈哈哈 f大你別逼他了
05/12 10:58, 33F

05/12 11:04, , 34F
他所操做過熟悉的領域 卻給新型案CN201420771672.8這種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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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11:04, , 35F
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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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11:06, , 36F
實施例沒幾行,claim寫成這樣.請問這是給"不該學習"的例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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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11:09, , 37F
只有1個請求項? 難道是"一案多請"具體應用?
05/12 11:09, 37F
還有 40 則推文
還有 1 段內文
05/12 14:25, , 78F
些質疑絕對合情合理,如果條件普通的,就沒討論價值,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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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14:26, , 79F
才有討論價值,問題是特例的情況不多,要找完全對應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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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14:26, , 80F
子,更是不容易,找到了自然當寶,少說一點我就領先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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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14:27, , 81F
點,反正不說我絕對不吃虧,遇到這種情況也不意外,反正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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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14:28, , 82F
是固定角色,這也是這邊討論風氣自換某人後越來越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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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14:28, , 83F
台灣就留給你們自己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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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14:33, , 84F
出來混總是要還 被指正你又拉不下臉
05/12 14:33, 84F

05/12 14:40, , 85F
請問這位,你何時發過文? 要你發又不發,只會旁邊扯嘴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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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14:40, , 86F
我是覺得搭配軟體的硬體應用叫我這樣寫我當然寫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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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14:40, , 87F
來,但我實在很難說服自己還有客戶這樣寫有創造性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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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14:40, , 88F
不會被無效...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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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14:41, , 89F
況且我根本不需要也不想在這得到回報,這種文有啥好處?
05/12 14:41, 89F

05/12 14:41, , 90F
引起注意的目的也達到,至於怎麼操作,就看各家自行操作
05/12 14:41, 90F

05/12 14:42, , 91F
做好專利檢索吧,這就是整體產業問題,各做各的互不交流
05/12 14:42, 91F

05/12 14:45, , 92F
不是不交流 是看跟誰交流
05/12 14:45, 92F

05/12 15:35, , 93F
根據soopat找回來50幾項目的專利樣本數,還包含包盒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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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15:35, , 94F
式樣,我不相信能布局到哪裡去。學無止境、不進則退
05/12 15:35, 94F
補充reference1~7,參上 ※ 編輯: VanDeLord (220.129.30.99), 05/12/2015 20:36:28

05/12 21:24, , 95F
討論風氣自換某人後越來越差????
05/12 21:24, 95F

05/12 21:25, , 96F
倒是看到某人 又說藏私 又叫人自己去找哩.. 這是討論
05/12 21:25, 96F

05/12 21:26, , 97F
真不知道 躲在井底的是誰哩....
05/12 21:26, 97F

05/12 21:36, , 98F
我會建議至少你摘要一下這7個資料 而不是要大家幫你看 我已
05/12 21:36, 98F

05/12 21:37, , 99F
經看完了 你的1~7自相矛盾的很多 其實你不用給到1~7
05/12 21:37, 99F

05/12 21:37, , 100F
你自己再看一看吧 看哪個該拿掉就拿掉 免得又被洗臉
05/12 21:37, 100F

05/12 21:40, , 101F
值得回的只有3,但3是設限在 "一案兩請" 嗎?你自己去洗洗臉.
05/12 21:40, 101F

05/12 21:43, , 102F
我也深刻自我反省,謝謝指教
05/12 21:43, 102F

05/12 21:45, , 103F
你至少7可以拿掉 板上一堆有牌的 無須一副只有某事務所
05/12 21:45, 103F

05/12 21:45, , 104F
專利師說的算.
05/12 21:45, 104F

05/12 21:47, , 105F
我沒有覺得他不好或是怎樣 但我希望他不要被你給消費了
05/12 21:47, 105F

05/12 21:51, , 106F
不過我想也好啦,你不用摘要也好,免得又被說連看都看不懂.
05/12 21:51, 106F
謝謝建議 補充一下,in-house幾乎都會做專利檢索,因此對技術方案的強度絕對有個底, 況且在下的環境,申請的目的在於保護產品,沒有產品的技術幾乎不會申請專利(非常少), 因此申請時的考量包括由申請前的技術評估到申請中強調與in-firm的溝通以及 取得專利權後的權利主張等, 真實狀況中,我非常尊重代理人寫稿內容與意見, 沒有最好的選擇,只有當時最佳的選擇, 有關"同樣的發明創造"的內容 可參考濟南無壓鍋案對於權利範圍的認定(最高院判決) http://old.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904/21/353931.shtml ※ 編輯: VanDeLord (220.129.30.99), 05/12/2015 22:30:40

05/12 23:23, , 107F
天啊,為什麼你都是用這種方式在跟人討論問題,連結丟著
05/12 23:23, 107F

05/12 23:23, , 108F
然後大家幫你看? 你可以學別人的樣子。列出對你有利的地
05/12 23:23, 108F

05/12 23:23, , 109F
方,但是結論也要列,你不列,別人也會列出來。
05/12 23:23, 109F

05/12 23:23, , 110F
我真的有點好奇你的求學背景與所受的訓練為何是這個樣子。
05/12 23:23, 110F

05/12 23:23, , 111F
被打臉了才快要哭出來似的。你想若你這次又被打臉,而你
05/12 23:23, 111F

05/12 23:24, , 112F
現在資料呈現又是這德性耗大家時間,你被打臉只會更重而
05/12 23:24, 112F

05/12 23:24, , 113F
已。關於3,請你自己回答是不是一案兩請後你自己就拿下吧。
05/12 23:24, 113F

05/12 23:24, , 114F
而1~2、4~6有搔到癢嗎。
05/12 23:24, 114F
態度還可真咄咄逼人,低姿態是自我反省的表示, 只不過一系列審視下來發現概念上與文字上的表達的確有缺陷, 才停下來調整自己想要表達的部分, 列出來是方便重新整理,只是把我看過的有相關的放在上面讓大家參考, 老實說又不是打論文,口語式討論有這種必要嗎? ※ 編輯: VanDeLord (220.129.30.99), 05/13/2015 01:17:21
文章代碼(AID): #1LKCy8o4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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