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一案兩請選發明還新型?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VanDeLord (HelloWorld)時間9年前 (2015/05/11 23:47)推噓15(15推 0噓 99→)留言114則, 11人參與討論串6/11 (看更多)
※ 引述《brenthsu (brent)》之銘言:
: ※ 引述《freeoldman (freeoldman)》之銘言:
: : 標題: Re: [閒聊] 一案兩請選發明還新型?
: : 時間: Mon May 11 11:24:34 2015
: : → VanDeLord: 產業技術造成的產品特性不同,這和技術方案的類型有關, 05/11 18:39
: : → VanDeLord: f大選發明,那是他的選擇,我提供我的看法,沒有要人買單, 05/11 18:39
: : → VanDeLord: 軟體產品結合實體結構產品,這是我這領域的特色,軟體侵 05/11 18:40
: : → VanDeLord: 權偵測難作,應用該軟體技術侵權產品好抓,前題如此 05/11 18:41
: 我對這部分有興趣
: 這兩年大陸新型申請案中
: claim只要有功能性描述語句
: 很容易就在形式審查被打槍
: 你說你的領域是軟體與實體結合
: 因為軟體侵權偵測難做
: 所以採用“應用該軟體技術侵權產品” 這樣比較好抓?
: 因為如此所以你覺得新型比較好?
是的
: : → VanDeLord: 沒共識,就到此為止 05/11 18:42
: : → kaikai1112: 這不就是 "接續制" 最大的好處..... 05/11 18:43
: : → VanDeLord: 問題不是新型存在,是發明存在的情況 05/11 18:43
: : → VanDeLord: 目標是侵權訴訟拉高無效難度(引證資料門檻), 05/11 18:44
: : → VanDeLord: 現在的情況就是侵權產品一堆,抓不勝抓,萬一被發明被無 05/11 18:45
: : → VanDeLord: 效掉,不就送給對方市場,兩權相害取其輕,專利只是手段, 05/11 18:46
: : → VanDeLord: 重點還是回到可以有效排除他人競爭 05/11 18:46
: 因為如果用發明萬一無效了 就送給對方市場
: 所以選擇新型比較優 因為這樣還可以排除他人競爭?(通過形式審查就有專利)
我一直都在說cn一案兩請的情況下,
實用新型專利權利範圍和發明的權利範圍相同(不小心發明拿到最大範圍和新型最大相同),
在發明獲得授權之際,(發明因有超範問題而無法修改)
這種情況下的實用新型雖僅通過初步審查(包括形式審查與實質缺陷審查等初步審查)
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已達發明水準,
由於無效實用新型中的創造性條件中明白記載了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標準低於發明
這樣的區別在於判斷現有技術是否存在技術啟示
現有技術領域(近似/相關/其他)與現有技術數量(簡單疊加,多件)
使得實用新型被無效的可能性低於發明,
意即如果可以無效掉該發明的引證資料,
因擇一選新型,該引證資料就有可能無法無效掉實用新型的情況
據此,cn實用新型被無效難度較高
REF:
1. CN 最高人民法院: http://z.chofn.com/news/guoneizixun/5293.html
2. CN 國家知識產權局:
http://www.sipo.gov.cn/ztzl/ywzt/zlfswjdpx/201310/t20131028_872557.html
3. 中國專利與商標:
http://www.cpt.cn/uploadfiles/20140505101924899.Pdf
(實證研究是本篇,先前推文誤植為北大,在此更正)
4. 香港中專(CN第一大專利事務所):
http://www.cpahkltd.com/cn/info.aspx?n=20111118164146553878
5. 中國知識產權報
http://www.cipnews.com.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25871
6. CN最大論壇:思博知識產權網
http://bbs.mysipo.com/thread-88724-1-1.html
裡面的論點我都提到,審查指南我看很多遍,不用告訴我多篇可以用在新型,
這我當然知道,但是在技術領域上有所限制(可參考REFERENCE 1)
此時就可以應用專利檢索的結果作為技術方案的申請類型參考依據
好啦,祝大家學習愉快,就事論事萬事OK,
: 因為中國專利法中提到發明是“高度”創造性 而新型是沒有高度兩個字
: 加上你看到審查指南(?)中有提到
: “一般新型只能用兩件引證案駁(?)”
: 所以你覺得新型穩定度高
: 因為很要只用兩件引證案舉發掉專利的難度是高於引用大於兩件引證案
: 所以你覺得新型不易被舉發掉?
: 這是我從你的論點中整理出最合理的推測
: 不過我還是很想知道
: 軟體(應該是你負責的專利重點)跟實體的結合
: 是要如何躲過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的部分?
: 在我的經驗中 大陸新型只要出現功能性語句描述 幾乎無法通過形式審查
: 我新型處理的少 但是軟體是我的強項之一
: 我很想知道怎麼把軟體跟硬體結合到大陸申請新型
一案多請,技術方案技術特徵組合分配,前面有說過了,文太長,我也不知道落在哪
--
樂創意
飆創新
玩專利
超過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6.85.16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31359240.A.C84.html
※ 編輯: VanDeLord (118.166.85.169), 05/11/2015 23: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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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類產品包括軟體技術以及專門與該軟體技術配合操作的硬體設備,
軟體技術領域非常廣,演算法,平台結構,應用程式,以及與上述之一或
多個軟體技術配合操作的硬體結構(3c產品,平板,觸控裝置等)
可以申請中國大陸實用新型的自然就是與軟體技術配合操作的硬體設備(軟體類產品),
我想b大應該是會錯意,但我不確定,我才會問他是那一類軟體?
是演算?應用程式?平台操作?
根據中專A2.3,可以申請CN實用新型自然是屬於產品的形狀、結構及其組合,
這一塊用功能性描述的部分我的確很想看看
軟體這領域非常複雜,我也只是針對我所操作過的技術領域內容討論,
至於如果有功能性描述的軟體類產品申請新型專利,我個人非常好奇
※ 編輯: VanDeLord (220.129.30.99), 05/12/2015 09: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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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產品如果沒有特定軟體技術配合就無用
※ 編輯: VanDeLord (220.129.30.99), 05/12/2015 09: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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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reference1~7,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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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建議
補充一下,in-house幾乎都會做專利檢索,因此對技術方案的強度絕對有個底,
況且在下的環境,申請的目的在於保護產品,沒有產品的技術幾乎不會申請專利(非常少),
因此申請時的考量包括由申請前的技術評估到申請中強調與in-firm的溝通以及
取得專利權後的權利主張等,
真實狀況中,我非常尊重代理人寫稿內容與意見,
沒有最好的選擇,只有當時最佳的選擇,
有關"同樣的發明創造"的內容
可參考濟南無壓鍋案對於權利範圍的認定(最高院判決)
http://old.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904/21/353931.shtml
※ 編輯: VanDeLord (220.129.30.99), 05/12/2015 22: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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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還可真咄咄逼人,低姿態是自我反省的表示,
只不過一系列審視下來發現概念上與文字上的表達的確有缺陷,
才停下來調整自己想要表達的部分,
列出來是方便重新整理,只是把我看過的有相關的放在上面讓大家參考,
老實說又不是打論文,口語式討論有這種必要嗎?
※ 編輯: VanDeLord (220.129.30.99), 05/13/2015 01: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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