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家登光罩盒訴訟演出逆轉勝:從賠償9億多元扭轉將系爭專利無效
家登光罩盒訴訟演出逆轉勝:從賠償9億多元扭轉將系爭專利無效
https://bit.ly/2YQwt0j
光罩盒訴訟大逆轉,家登是我國光罩盒廠商也是台積電供應商,拆彈成功順利打掉美國英
特格的專利,因而翻轉從賠償9億多元扭轉將系爭專利無效。
關於,本案可參考本網站先前文章「晶圓光罩載具美商Entegris勝訴,家登須賠9.78億」
報導,英特格(Entegris)於2015年控告家登(Gudeng Precision )所製造販售的光罩
傳送盒(Reticle SMIF Pod)侵害其所擁有的中華民國I317967「光罩載具及支撐光罩之
方法」專利。於2019年3月,智慧財產法院一審判決家登相關產品構成專利侵權,需賠償
相關被控產品於民國98年至107年間銷售額6.5億餘元的1.5倍、即9.78億餘元[參考1] [參
考2]。
當時在智慧財產法院作出一審判決1個月內,家登公司積極透過賣地、賣股、借錢、並質
押廠房和專利給台積電後而獲得台積電提供約4億元「預付貨款」後,家登公司湊足9億7
千多萬元資金供擔保。如此讓家登能在全案定讞之前,仍能維持正常營運,而台積電也能
持續自家登購買半導體製程黃光區製程所需的光罩傳送盒[參考3]。
於2020年4月29日,智慧財產局針對家登所提出的第六件N06專利舉發案作出舉發審定[參
考4],智慧財產局認為中華民國I317967專利請求項1、3、4、6、7、9、10、12、13、17
不具進步性;亦即前述智慧財產法院一審判決家登產品構成侵權的所有請求項均被宣告無
效,至此家登成功演出一場逆轉勝!
中華民國I317967專利第1項請求項與實施例圖示比對說明
如 '967專利先前技術段落所述,此專利所欲解決的先前技術問題是:「以手動方式將光
罩定位在支承表面上者,可能無法將光罩放置在適當位置以便與限制部件嚙合... 限制部
件可能會嚙合在其表面上、而非嚙合其邊緣,如此將導致光罩產生刮傷或其他物理損壞」
。此專利揭櫫的新穎技術手段是:「某種結構或裝置,其可確保光罩載具中光罩本身之適
當定位以防止與限制部件嚙合期間之損壞」。
表一係將此 '967專利請求項1與實施例圖示比對說明:
(1)如表一中段所列限制條件「蓋部140」與對應圖4~5所示,光罩載具的蓋部140內表面
具有一對光罩定位凸片150,且此對光罩定位凸片150各別具有斜角邊緣部152。
(2)如表一末段所列限制條件「當蓋部140與基部120配合時」與對應圖8~10所示,當蓋
部140朝向基部120闔上時,斜角邊緣部152方向係可橫向滑動迫使光罩200與光罩限制器
142嚙合(例如:斜角邊緣部152會朝光罩200的隅角210移動,進而推動光罩200依據筆者註
記藍色箭頭方向移動,而使光罩隅角210與光罩限制器142的凹口160嚙合);且此時光罩
定位凸片150係被定位成與光罩中間相鄰隅角210嚙合(例如:光罩定位凸片150的斜角邊
緣部152抵接於隅角210)。
如此 '967專利藉由上述斜角邊緣部152可橫向推動光罩200移動,進而使光罩與光罩限制
器嚙合的設計,允許半導體廠作業員無需精確地放置光罩於光罩支架上,允許較大的誤差
容許度;同時減少光罩限制器損壞光罩表面的機會。
中華民國 I317967專利第1項請求項與第六件舉發案引用前案日本JP-H0817906A比對
如下表二專利案件狀態所示,中華民國 I317967專利共收到六件舉發案,其中第1~4件舉
發案不成立,第5件舉發案撤回而結案;而於2019年3月,智慧財產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
家登提出第6件舉發案。於2020年4月29日,智慧財產局依據第6件舉發案中所列證據2 -
日本專利申請公開案JP-H0817906A,裁定此 '967專利請求項1、3、4、6、7、9、10、12
、13、17不具進步性。
以下以表三將此 '967專利第1項請求項與第六件舉發案引用證據2 - 日本JP-H0817906A專
利公開案比對,以說明N06舉發審定書認定的元件對應關係。
依據上述元件對應關係,審查委員認為:「證據2之傾斜面24a、25a及可抑制基板之面24b
、25b於『當前門3閉合時』亦可達到允許光罩橫向滑動使放置誤差被修正並被認定嚙合之
功效,即與 '967 專利請求項1之光罩定位凸片、光罩限制器及其相關技術特徵,達成之
效果實質相同,雖然證據2之傾斜面24a、25a及可抑制基板之面24b、25b同屬突起部24、
25構件上之不同面,此與 '967 專利請求項1之光罩限制器及光罩定位凸片分屬不同構件
之構成方式有別,但就實質作用及達成的功效並無不同,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為
因應光罩載具之空間布置及與其他構件之作動關係,將習知單一構件置換為兩構件予以達
成相同效果之技術手段,誠屬簡單變更」,故證據2足以證明 '967 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
性。
N06專利舉發審定書處分除了認定上述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外,同時也認為證據2足以證明
'967 專利請求項3、4、6、7、9、10、12、13、17不具進步性,因為:
(1)另外兩個獨立請求項6、12記載內容與請求項1實質相同,且未如請求項1界定「斜角
邊緣部」及「光罩定位凸片與光罩中間相鄰隅角嚙合」;筆者認為實質範圍似乎比請求項
1還更廣泛。
(2)審查委員認為證據2也同時揭露:請求項3、9所記載的可將蓋部鎖固至基部的閂鎖機
構,請求項4、10、17記載的自基部向上突出的肋條,與請求項7、13記載的斜角邊緣部方
向係可與光罩的上邊緣嚙合... 等等附屬項的細部結構特徵。
結語
(1)攸關家登本身是否能永續經營,甚至稍有不甚將影響台積電的晶圓廠運作。家登公
司於智慧財產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肯定未就此放棄抗辯,積極地以訴訟階段未考慮的新
前案證據日本JP-H0817906A專利公開案來提出第6件舉發案,始能說服審查委員而能力挽
狂瀾獲得此一重大逆轉勝。
(2)於專利訴訟階段,檢索攻擊被控侵權專利欠缺有效性的前案證據時,不僅要求前案
證據品質,同時也需講究速度。於此家登案一審判決中,便記載於2017年5月,家登曾提
出若干美國與中華民國專利等作為用以攻擊被控侵權專利欠缺有效性的新證據;但法院認
為這些追加提出的新證據,為已公告之專利,被告並無正當理由不能於有效性辯論程序中
提出,被告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故最後不受理而予以駁回。
(3)於專利訴訟階段,若被告遲遲無法檢索獲致有利前案證據時,部分律師有時會建議
針對被控侵權專利所屬專利分類號進行全檢,如此事務所不輸入任何關鍵字進行篩選,直
接針對相同UPC、CPC或IPC+F-term分類下的所有專利全面地毯性閱讀,確保沒有遺漏任何
重要前案證據。事務所一般會事先提供進行相關檢索分析的估價,例如若某個被控侵權專
利所屬日本專利分類F-term下約有1000篇日本專利公開案時,日本事務所便據此預估研讀
此1000篇日本專利公開案、出具近似前案證據報告費用。
(4)中華民國I317967專利家族目前有兩件對應美國核准專利,兩者預期都會在2022年失
效。另一方面,依據報導所揭露目前台積電赴美設廠的計畫時程,台積電美國晶圓廠預計
自2024年開始量產,因此,家登光罩傳送盒產品屆時若銷售供應到台積電美國廠區時,應
當將不會再受到此 '967專利家族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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