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育嬰留職停薪被調職,可已申訴嗎?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muimui5277 (硬硬滴小勳)時間12年前 (2014/07/07 20:24)推噓0(0推 0噓 18→)留言18則, 6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maniaque (maniaque)》之銘言:
: ※ 引述《ebeauty (小e)》之銘言:
: : 標題: [請益] 請育嬰留職停薪簽中表示會被調職,可申訴
: : 時間: Sun Jul 6 16:07:05 2014
: : 預計七月中請育嬰留停,家中兩個人都要工作,母親過逝,父親要照顧90歲老人家,另一半家人在南部無法就近照顧,且他們兄弟姐妹中已有生小朋友須他們家人照顧了沒多餘人力,我在機關簽育嬰留停,雖然簽過了但本科科長意見,我的職務重要不宜由職務代理人代理,要找正式人員接任,請本單位首長同意,人事沒特別寫什麼一樣寫職代另外找,但副局長寫均如擬,局長寫如副局長擬,是否表示局長同意科長意見?
: : 我查性別工作平等法有定義復職是回復原工作,留停辦法寫回復原職,我可以現在用這個簽準提申訴嗎?因為我想回原工作,不想被調太遠,且工作內容也不同了,我可以怎麼作?怎麼救濟?我是在地方政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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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ent from JPTT on my LGE LG-D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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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 muimui5277:可以~請參考性平法第17條、勞動 3 字第 0990130965 號 07/06 18:43
: : 推 muimui5277:那這樣還有人敢申請留停嗎 07/06 19:10
: : 推 muimui5277:Qubi大~不清楚性平很正常,還看到有人提勞基法..... 07/07 00:26
: : 推 muimui5277:個人原職包含原職缺或原職務,如非申請人所得勝任之職 07/07 00:30
: : → muimui5277:務,是否代表主管得指派申請人至不熟悉或不能勝任職務 07/07 00:31
: : → muimui5277:,而後以其表現不佳為由給予較差之考績等地,這樣和性 07/07 00:32
: : → muimui5277:平第17條之立法目的有違。 07/07 00:33
: : 推 muimui5277:性平的申訴、救濟、處罰依人事法令規定,第2條寫很清楚 07/07 00:38
: : → muimui5277:還是maniaque認為公務員做的事不叫工作,所以不適用? 07/07 00:39
: : 推 muimui5277:喔~所以兩者競合時,可以忽視育嬰留停者之權利,讓他們 07/07 01:21
: : → muimui5277:育嬰留停期間心神不寧,要擔心復職後無法承擔新工作, 07/07 01:22
: : → muimui5277:所以乾脆不申請留停嗎? 07/07 01:23
: : → muimui5277:法律不是死的,要讓它真正活用於需要幫助的民眾。 07/07 01:24
: : 推 muimui5277:性平還有區分你職務、業務不同喔? 07/07 15:27
: : → muimui5277:把工作輪調講的太理所當然了吧 07/07 15:28
: : 推 muimui5277:主管在工作調動時就該考量留停者情況 07/07 15:31
: : 推 muimui5277:沒懷孕的老爸也能請喔~~ 07/07 18:58
: : 推 muimui5277:前勞委會95年8月3日勞動3字第0950035573號函:「應以 07/07 19:02
: : → muimui5277:回復原有工作為原則。」 07/07 19:02
: : 推 muimui5277:那是排除申訴、救濟、處罰,不代表育嬰留停也排除.... 07/07 19:25
: : 推 muimui5277:喔~取巧阿?需要以如此迂迴手段規避法律制裁喔? 07/07 20:10
: 建議還是從法的觀念去多了解....
: http://www.hr.org.tw/news2.asp?ctype=7&autono=1539
: 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雇主應否使其「回復原有之工作」?
: [節錄結論]
: 從而,性別工作平等法雖未明確規範「復職」之定義,然為兼顧勞工
: 之權益及雇主經營管理權,復職不應解為「回復原有工作」,如雇主確有
: ^^^^^^^^^^^^^^^^^^^^^^^^^^^^^^
: 正當事由無法使育嬰留停勞工回復原有之工作的話,仍得在符合誠信原則
: 、權利禁止濫用原則及調動五原則下,安排該勞工從事新工作。
建議還是從法的觀念去多了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訴願決定書勞訴字第1010030472號
[節錄]
訴願人於訴願書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之『復職』規範,未有強制雇主必須使受
僱者回復至育嬰留職停薪前之相同職位及職務來予以認定。」之部分,查依本會95年8月
3日勞動3字第0950035573號函表示,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時,應以回復原有
工作為原則,自不得降低其原有勞動條件,已有明釋,並非訴願人於訴願書所述,「立
法者關於『復職』之規範,僅止於『得順利回到工作崗位』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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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1.172.21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04735884.A.ED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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