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派遣員工資遣問題
※ 引述《hsiuying (Noel)》之銘言:
原文恕刪
一件一件來~
: 1. 員工因合約到期必須離職,非屬派遣公司解雇行為,因此沒有資遣費
如果你真的是合約到期,那就沒得商量
可是如果合約還沒到期就要解雇,依法還是要有資遣費
: 2. 合約到期日當天為最後工作日,因此沒有七天年假也沒有折現這回事
一般來說如果簽一年,到期日會是你滿一年那天
假設你是100.09.10到職,那合約會在101.09.09到期
依法你要在101.09.10才會有特休,所以如果101.09.09跟你說不續約
就沒有符合特休的條件。
一旦進入101.09.10就有特休,至於能不能折現是另外一回事
要看你特休未休是不是可歸咎於要派企業,若是,才有折現問題可以討論
: 3. 理由同1,因此也沒有十天預告公資
同1,如果你真的合約期滿,就沒有預告的問題
但如果合約未滿,就應該依資遣程序進行預告及發資遣通報
: 派遣公司不斷強調當初簽的是「定期契約」
: 所以一概規避和解雇員工有關的責任
: 還說合約是去年九月簽的
: 所以不適用今年六月通過的「派遣公司不得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的規定
這要分成兩件事情來說明
1.101.06.26 勞資2字第1010125521號函文主旨:檢送「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
單位要派契約書範本」及「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各乙份,
請轉知轄內人力派遣業者及要派單位參考使用,以維派遣勞工權益。
簡單的說,根本沒有「通過」什麼東西,這號函只是單方面的行政指導
就跟「建議颱風假要給薪」是一樣的層級
2.勞基法中的定期契約本身有相當嚴格的條件,只是未必所有的企業在簽定期
契約時都有遵循,只是勞委會的公務員們平常太忙(?),所以自己認為現在
市場上違法簽定期契約的狀況很少。換句話說,如果你的定期契約有符合法
定成立要件,他就是一個合法的定期契約,沒有上述你提及的問題。但如果
是違法的,即使真的是合約期滿,你還是能主張資遣費(因為違法的定期契約
等於一般不定期契約)。
至於你的契約是不是合法的定期契約?就只能交給勞工局用勞動檢查認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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