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及資遣後續處理
※ 引述《ahpla (我只是假裝人生很有趣)》之銘言:
: 在這種情況下,我有三個主要疑問想請教:
: 1.公司目前的直接資遣行為,是否已經違法?
是的
如果要用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 對於所擔任工作不能勝任時
你的情況沒有經過正式的績效改善流程
是可以主張資遣非法的
: 2.如果想爭取自己的工作權益(希望能繼續在公司任職),
: 會建議我應該先進行哪些步驟來捍衛自己的權益?
這邊比較建議把你的底線設定在盡量拿取足夠的財務補償會比較實際
跟後面的問題一起看的話
你要考量到的是你的對手不是公司主管什麼的
是公司的經營者 是這個組織最頂端的人了
除非你有辦法取代他 或是找人取代他
就算這次讓你用了留下來了 後面類似的鬥爭情況也還會一直上演
這不太應該會是你期待的職涯生活吧?
會到問題本身
現階段就是繼續老實的打卡上下班
如果有要簽什麼東西的話就先不要簽 說要拿回家研究
有約談的話就表明要錄音
被請出公司的話就可以開始尋求當地勞工單位調節
: 3.是否有機會爭取回原本薪資較高的 PreSales 職位?
: 當時的調職其實並沒有充足的理由(老闆並未提供具體證據,且未給予改善機會),
: 不知是否可以以此為基礎進行交涉?
: 祝大家平安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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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2.18.6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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