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及資遣後續處理
已經月底要過年了,不知原原PO後續的發展如何?
下星期放假,該拿的文件應該都拿齊了;若否,則為公司並未備妥。
公司如果要用第11條五款資遣員工,在非試用期間的前提下,應具備形式要件與實體要件
,缺一,資遣就是違法的:
形式要件有二,分別是1.考核、2.告知資遣理由。
實質要件就是法條所稱的「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什麼叫作「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如果要談的是判決的發展歷程,在早期一點的判決,標準是該員工「主觀上沒有工作意願
,客觀上沒有工作能力」。
前者,像是無故曠職、不服從公司指示;後者,我看過的判決,有因為意外手指斷掉不能
操作機台的、沒有在一定期間內考到必要的證照等等。
到近期國外判斷標準的引進,所以法院也開始採PIP(解僱最後手段性)作為標準。
至此,沒有PIP代表資遣違法嗎?不一定,它只是判斷標準之一。
有PIP就代表資遣合法嗎?在大部份的狀況,是,只要理由不會太扯且為事實,是否不能
勝任的標準基本上就是以公司認定為準。
至此,原原PO的公司資遣有瑕疵/是違法資遣嗎?
答案是不知道。
再來,前面並沒有解釋完整的,「告知資遣理由」超級重要。
這個沒有寫/講就是資遣違法,而且事後不能更改。這不管是在第11條或是第12條一概適
用;一開始說是第11條四款不能改成第11條五款。
其它條文有寫基本上就合法,除非寫的理由根本就是假的,最有名的例子是第11條四款說
要裁撤單位但是又在網路上開104,這就肯定違法。
但第11條第5款要寫具體事由,而且不能更改或加事由。所以如果一開始沒有寫,就是資
遣無理由,公司肯定輸。這個時間點其實是公司通知的時間點,原原PO如果有記錄/錄音
,那就是「工作上不夠主動積極」。
這個具不具體要看法院判斷,但反正是加不了別的理由了。就算法院可以接受,也是要公
司舉證,也就是說都要跟這個理由扯上關係。如果法院認為不夠具體,基本上原原PO就贏
了。
被資遣後的流程我不再多寫,網路上的資料很多。
但我想另外寫的事情是,這個官司該不該打?或許每個人的考量都不一樣,依據我的建議
,除非你的能力很好不怕再次失業,否則都打到底。
這種案件法官的主觀性基本上滿高的,很難說一定會贏或一定會輸。但是贏了可以拿到的
錢,除非在其它公司有更高薪更穩定的工作,否則基本上是穩賺不賠的,裡面有太多可以
玩的事情了,慢慢走或許多少都會有些想法。
要不要回去等贏了都可以再想,或是贏了再跟公司談和解也是一種方式,要回去也未必只
是爭一口氣,公司在未來未必敢再一次資遣或給予為難,如果對於工作的期望只是養老,
除了可能沒有年終跟獎金,這間公司可能就會是你的應許之地。
單純就要不要回去一事,我會建議回去看看風向,真的不好走再找出路吧。不用急著放棄
訴訟。
至於本來問題的第三點
3.是否有機會爭取回原本薪資較高的 PreSales 職位?
當時的調職其實並沒有充足的理由(老闆並未提供具體證據,且未給予改善機會),不知
是否可以以此為基礎進行交涉?
沒有機會了。我想解釋一下這個。
基本上每次的工作條件改變,包括薪水、職位,都是新契約的概念。除非違反調動五原則
而且在「當下」拒絕,在法律上就是同意了新契約。
你要調回去只有老板同意了。我是沒有想到可行的招啦。
先找律師吧,勞工局跟法扶都有免費律師。
最後寫一下這個好了。跟原原PO無關。
本文第三行「在非試用期間的前提下」,不要再說「勞基法沒有規定試用期」了。
正確的說法是「勞基法並沒有禁止勞資雙方約定試用期」,所以只要僱傭契約有約定試用
期就有,沒有約定就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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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正百無聊賴,你正美麗。
(妳是朵待沽的玫瑰,而我是怕痛的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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