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及資遣後續處理
事情目前終於告個段落了,跟大家報告一下後續:
感謝這一路上私信回信的大大鼓勵以及給予建議
雖然有ChatGPT的今天 已經幫助了很多 但是真正實務上的見解 還是過來人的經驗寶貴
先說重點「自己的權益要自己爭取 法律是保護不讓自己權益睡著的人」
碰到職場霸凌、違法資遣,最佳處理的方式就是面對它 一件一件來
有時候碰到可能會覺得怕事怕麻煩 但其實說穿了就幾個步驟而已
而且還可以順便鍛鍊一下對抗的心理素質(通常是第一次會)
其實只要準備好資料去一趟勞動部 就可以一次把職場霸凌、違法資遣的部份申訴通通搞定
(建議可以先打勞動部諮詢專線 討論一下 電話專員專業度個人覺得不錯)
前期作業只有前面一個去郵局寄存證信函這樣
然後Youtube上面現在已經很多影片了 關於資遣條件的部份有很多的說明
建議有碰到問題的可以多去看一下 現在對於勞工權益的保障更全面了
其實公司要資遣一個員工已經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真正要走法院,現在政府都會補助生活費與訴訟相關費用
碰到不合理的公司資遣,真的不需要客氣(勞動法條很多雇主都不清楚常常亂搞一通)
我是在勞資協調會議就和解了,所以爭取到一筆補償金
走法院更是沒在怕 因為當初資遣的法條就完全是錯誤的
希望這篇文章可以給後面的人打打氣
然後也不要理會沒有建設性的聲音,那只會動搖你的信念
就是因為大家怕麻煩,所以今天這些雇主才會恣意亂搞
合理的方式去爭取自己的權益,也是為之後的職場環境做出可能更好一點點的改變
※ 引述《ahpla (我只是假裝人生很有趣)》之銘言:
: 大家好,
: 謝謝之前前輩在 Salary 版上的回文,讓我感覺到一絲希望!
: 今天終於輪到我碰到被公司資遣,希望能請教各位建議。事情是這樣的:
: 我已經在這家公司服務近六年了,
: 老闆自從去年七八月開始,刻意不把工作分配給我
: (我發現只要不符合技術主管意見的同事都會被針對)。
: 之前我的職位是薪水較高的資訊業 PreSales,
: 但去年九月,老闆以我「不主動提醒他回信」為由(且完全未提醒過我)
: 指責我工作沒做好,要求我調職到薪資較低的網路會議部門。
: 當時,我覺得這樣的調整雖然無奈,但至少能避免更多衝突,
: 所以接受了降薪與調職。
: 然而,調職後幾個月,老闆依然刻意不分配工作給我。
: 今年一月,他又指責我「工作上不夠主動積極」(沒有跟催老闆回信!?),
: 並聲稱「公司內部不想跟我合作」,但未提出任何具體證據。
: 我提出建議,表示可以安排與相關人員面談,
: 彼此解決誤會並接受改善措施,但老闆不願接受,
: 最後直接告訴我「沒有辦法繼續合作下去」,準備資遣我。
: 我原本以為,只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資遣條件
: (例如:業務緊縮、工作不勝任等情形),
: 老闆就能合法資遣員工。
: 但看到 Salary 版上的文章提到「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 我才意識到,
: 資遣應該是雇主在無法進行其他安置後的最後手段,並非可以隨意操作的。
: 目前我的預計離職日期是 2 月 2 日,
: 但至今未收到非自願離職書,因此無法確認資遣理由是根據第11條中的哪一款。
: 在這種情況下,我有三個主要疑問想請教:
: 1.公司目前的直接資遣行為,是否已經違法?
: 2.如果想爭取自己的工作權益(希望能繼續在公司任職),
: 會建議我應該先進行哪些步驟來捍衛自己的權益?
: 3.是否有機會爭取回原本薪資較高的 PreSales 職位?
: 當時的調職其實並沒有充足的理由(老闆並未提供具體證據,且未給予改善機會),
: 不知是否可以以此為基礎進行交涉?
: 祝大家平安順心
※ 引述《ahpla (我只是假裝人生很有趣)》之銘言:
: 大家好,
: 謝謝之前前輩在 Salary 版上的回文,讓我感覺到一絲希望!
: 今天終於輪到我碰到被公司資遣,希望能請教各位建議。事情是這樣的:
: 我已經在這家公司服務近六年了,
: 老闆自從去年七八月開始,刻意不把工作分配給我
: (我發現只要不符合技術主管意見的同事都會被針對)。
: 之前我的職位是薪水較高的資訊業 PreSales,
: 但去年九月,老闆以我「不主動提醒他回信」為由(且完全未提醒過我)
: 指責我工作沒做好,要求我調職到薪資較低的網路會議部門。
: 當時,我覺得這樣的調整雖然無奈,但至少能避免更多衝突,
: 所以接受了降薪與調職。
: 然而,調職後幾個月,老闆依然刻意不分配工作給我。
: 今年一月,他又指責我「工作上不夠主動積極」(沒有跟催老闆回信!?),
: 並聲稱「公司內部不想跟我合作」,但未提出任何具體證據。
: 我提出建議,表示可以安排與相關人員面談,
: 彼此解決誤會並接受改善措施,但老闆不願接受,
: 最後直接告訴我「沒有辦法繼續合作下去」,準備資遣我。
: 我原本以為,只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資遣條件
: (例如:業務緊縮、工作不勝任等情形),
: 老闆就能合法資遣員工。
: 但看到 Salary 版上的文章提到「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 我才意識到,
: 資遣應該是雇主在無法進行其他安置後的最後手段,並非可以隨意操作的。
: 目前我的預計離職日期是 2 月 2 日,
: 但至今未收到非自願離職書,因此無法確認資遣理由是根據第11條中的哪一款。
: 在這種情況下,我有三個主要疑問想請教:
: 1.公司目前的直接資遣行為,是否已經違法?
: 2.如果想爭取自己的工作權益(希望能繼續在公司任職),
: 會建議我應該先進行哪些步驟來捍衛自己的權益?
: 3.是否有機會爭取回原本薪資較高的 PreSales 職位?
: 當時的調職其實並沒有充足的理由(老闆並未提供具體證據,且未給予改善機會),
: 不知是否可以以此為基礎進行交涉?
: 祝大家平安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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