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第一次被炒魷魚
※ 引述《accessdenied (存取違規)》之銘言:
: 保密的部分說人家自己對號入座完全站不住腳,雲X電信,瘋X麥克,專案名稱都講出來,
: 幾乎交叉比對就知道的事情,還想認為自己沒有洩密?
^^^^^^^^^^^^^^^^^^^
以RD來講,洩密通常指的是把公司code外流,或者客戶名單外流
這種才算是營業秘密.
想告營業秘密前也先搞清楚成立條件....
: 更何況聘書還故意把人家公司logo流出,看logo也知道那間,還想說自己站得住腳?
: 心態可議,準備被資方吉死吧!這種不好好吉死,殺雞儆猴,以後這件公司怎麼管理內部
: 新人?一定要吉死你的啦!慢走不送!
: 為了避免刪文,用回文來備份一下。
: 如果要我刪文,私訊給我,價錢好談。
^^^^^^^^^^^^^^^^^^^^
幫備份
另外價錢好談是什麼意思? 要不要講清楚點呢?
提醒你一聲
(一) 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所有,以恐嚇使人將
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同
條第2項為恐嚇得利罪:「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本罪所要處罰的行為是行為人以恐嚇手段,而向被害人索取財物或財產利益的勒索行為
。
如果你不是公司老闆或法務,麻煩注意一下自己的發言.
: XD
再補充一件事情
加重誹謗的成立條件並不是講的事情與事實不符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09
參考釋字509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
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所以縱使貴公司資遣的理由與該員所言不符,也不構成妨礙名譽.
不過還是提醒一下g版友,僅以個人主觀而誇大不實,還是有機會構成妨礙名譽的.
再提醒貴公司一點,如果真的提告,最後無罪或是不起訴
當事人把不起訴書或是判決書貼出來,對貴公司未必是好事.
至少我不會想去一間對離職員工提告的公司....
個人建議貴公司還是檢討一下面試官吧
面試無法100%看出能力,但是至少不至於差這麼多
很多問題稍微問一下就知道對方能力到哪邊了.
再怎麼嘴砲,很多技術或經驗上的東西是嘴砲不出來的
例如我就會請對方隨便舉幾個很難解的bug,
怎麼找出bug原因,以及最後怎麼解掉的等等
一點個人淺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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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8.73.2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oft_Job/M.1506861588.A.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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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地查了一下判決書,洩漏廠商聯絡方式確實有機會被告營業秘密阿
所以請問final01是指哪邊錯誤呢?
※ 編輯: hidog (118.168.73.22), 10/01/2017 21: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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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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