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第一次被炒魷魚

看板Soft_Job (軟體人)作者 (.....)時間7年前 (2017/10/01 20:39), 7年前編輯推噓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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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ccessdenied (存取違規)》之銘言: : 保密的部分說人家自己對號入座完全站不住腳,雲X電信,瘋X麥克,專案名稱都講出來, : 幾乎交叉比對就知道的事情,還想認為自己沒有洩密? ^^^^^^^^^^^^^^^^^^^ 以RD來講,洩密通常指的是把公司code外流,或者客戶名單外流 這種才算是營業秘密. 想告營業秘密前也先搞清楚成立條件.... : 更何況聘書還故意把人家公司logo流出,看logo也知道那間,還想說自己站得住腳? : 心態可議,準備被資方吉死吧!這種不好好吉死,殺雞儆猴,以後這件公司怎麼管理內部 : 新人?一定要吉死你的啦!慢走不送! : 為了避免刪文,用回文來備份一下。 : 如果要我刪文,私訊給我,價錢好談。 ^^^^^^^^^^^^^^^^^^^^ 幫備份 另外價錢好談是什麼意思? 要不要講清楚點呢? 提醒你一聲 (一) 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所有,以恐嚇使人將 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同 條第2項為恐嚇得利罪:「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本罪所要處罰的行為是行為人以恐嚇手段,而向被害人索取財物或財產利益的勒索行為 如果你不是公司老闆或法務,麻煩注意一下自己的發言. : XD 再補充一件事情 加重誹謗的成立條件並不是講的事情與事實不符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09 參考釋字509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 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所以縱使貴公司資遣的理由與該員所言不符,也不構成妨礙名譽. 不過還是提醒一下g版友,僅以個人主觀而誇大不實,還是有機會構成妨礙名譽的. 再提醒貴公司一點,如果真的提告,最後無罪或是不起訴 當事人把不起訴書或是判決書貼出來,對貴公司未必是好事. 至少我不會想去一間對離職員工提告的公司.... 個人建議貴公司還是檢討一下面試官吧 面試無法100%看出能力,但是至少不至於差這麼多 很多問題稍微問一下就知道對方能力到哪邊了. 再怎麼嘴砲,很多技術或經驗上的東西是嘴砲不出來的 例如我就會請對方隨便舉幾個很難解的bug, 怎麼找出bug原因,以及最後怎麼解掉的等等 一點個人淺見僅供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8.73.2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oft_Job/M.1506861588.A.258.html

10/01 21:18, 7年前 , 1F
沒有告再多語帶威脅都安全
10/01 21:18, 1F

10/01 21:19, 7年前 , 2F
真要告推文隨便寫都會成案
10/01 21:19, 2F

10/01 21:33, 7年前 , 3F
你第一句就錯的離譜....XD
10/01 21:33, 3F

10/01 21:36, 7年前 , 4F
記錯了嗎XD
10/01 21:36, 4F
特地查了一下判決書,洩漏廠商聯絡方式確實有機會被告營業秘密阿 所以請問final01是指哪邊錯誤呢? ※ 編輯: hidog (118.168.73.22), 10/01/2017 21:40:01

10/01 22:55, 7年前 , 5F
原PO說不定真的洩密了
10/01 22:55, 5F

10/01 22:56, 7年前 , 6F
你去軍旅版說國軍很爛,你就會看到跟你說你洩漏國家機密的
10/01 22:56, 6F

10/01 22:56, 7年前 , 7F
推文
10/01 22:56, 7F

10/01 22:57, 7年前 , 8F
一個到職不到一個月的人能洩密也很不容易....
10/01 22:57, 8F

10/02 07:57, 7年前 , 9F
光project name就會被告了。之前公司就因為這樣跑了Go
10/02 07:57, 9F

10/02 07:57, 7年前 , 10F
ogle。公司大怒要提告,後來橋一橋,當事人直接離職。
10/02 07:57, 10F
文章代碼(AID): #1PqE8K9O (Soft_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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