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關於教師執行校外導護(管制用路人行止)已刪文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ottokang (貓貓的大玩偶)時間11年前 (2014/09/15 12:26)推噓12(12推 0噓 100→)留言112則, 11人參與討論串2/13 (看更多)
感謝plancklin的分享,導護這件事情說真的已經是陳年的問題
教育部跟縣市政府也不想要明確化這件事,連上課時數、教師在校時間這種都很難明定
更何況導護這種兩邊講都有道理的事情
不過我下面寫的大多是不同意見,大家可以參考一下,內容有找法律相關人士看過
部份較長的參考資料恕刪
※ 引述《plancklin (白色其實是灰色)》之銘言:
: 標題: [分享] 關於教師執行校外導護(管制用路人行止)
: 時間: Sat Sep 13 06:52:10 2014
:
: 簡言之
: 1.用路人依法不需要服從導護教師的管控(交路字第0990039065號)
: 2.教師執行校地外導護為非依法令行為(交路字第0990039065號)
: 3.教師執行校地外導護出事的話不適用因公涉訟輔助辦法(台人(二)字第0970026340號)
: 4.綜合交通部函釋與國賠法第2條,教師執行導護因不屬依法令行為,故不適用國賠法。
: (不能國賠不是好事,受害人可能會轉而告導護教師本人)
這邊只有第一個是對的,用路人來說,有指揮權的只有警察,可以不理導護老師的指揮
但是這不代表教師不能做導護,也不代表做這個工作違法
舉個例子,大樓保全、工地工人也有做指揮交通的工作,路人當然可以不理
但是如果因為指揮交通發生意外,算不算工作意外?當然算,因為那是公司指派的工作
難道公司會說因為你不是交通人員,所以這是自己活該?顯然不是這樣
所以plancklin提出的公文也說明了,教師執行服務學校依職權認定,依法令執行的工作
適用因公涉訟的輔助方式,所以也適用國賠法,導護工作廣義上來說
算不算交通安全教育一環?很難完全把他拆開,所以如果學校有通過導護工作辦法
或者寫在教師聘約裡面,導護工作自然就是服務學校認定的工作
這也不會因為校外、校內有差別
所以:
1.指揮交通不是老師的法定權限
2.導護也不是老師的法定義務
3.但是,學校訂定導護工作,導護就是老師依法執行職務
: 補充某老師網誌所提及的導護教師因導護被告的事件
: (抱歉這件事太久遠,我那時還沒蒐集教師相關判決的習慣,
: 如今資料只剩事件簡述,無縣市資訊很難找到判決書供參)
: http://blog.sina.com.tw/ching_yuan/article.php?entryid=9377
: 節錄該連結中部分文字於下
:
: "老師執行導護工作會出事情,大家不感意外.事情是駕駛人撞到穿越馬路的小朋友之後,竟
: 然出面控告老師執行導護的時候太慢放下攔阻車輛的旗幟致使他來不及煞車撞到穿越馬路
: 的小朋友.而對簿公堂的結果是老師敗訴.這個判例的出現讓很多老師意識到,導護工作是
: 有風險的"
這邊我查了一下,並沒有相關類似的判決書,之前我也查過另一個放在簡報的案例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324617708.A.273.html
也是查不到判決書,個人對這個案例的真實性持保留態度
不過有沒有可能發生?導護確實有這個風險,但是我想風險不應該是教師作為的唯一標準
實驗課有風險,我們就要讓學生通通不做實驗嗎?
工藝課有風險,我們就要讓學生不操作器具嗎?
體育課有風險,我們就要學生體育課不出去活動嗎?
帶隊比賽過馬路幫忙指揮交通有風險,我們就不帶隊出去嗎?
應該要考慮的就是風險的發生率,還有利弊的問題
你說導護有沒有幫助學童認知交通規則,減少交通案件的發生?
你說導護有沒有增加教師工作的風險,影響教師工作士氣?
這兩個論點我都接受
: 因台中縣訂了導護要點 其中寫明教師不得拒絕
: 台中縣教師會就行文詢問教育部此要點有無約束力
: 教育部的答覆函如下
:
: 教育部 函
: 受文者:臺中縣教師會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 發文字號:台國字第0930147491A號
:
: 主旨:
: 關於貴縣教師會為貴府訂頒「台中縣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有無
: 牴觸「教師法」疑義,函請本部速為適法性監督乙案,復請 查照。
:
: 說明:
:
: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處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院臺教字第0930051084號書函辦理
: ,並復貴府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府教社字第0930284715號函。
:
: 二、經查「國民教育法」、「教師法」等相關法規,並未具體敘明教師應擔任導護或免擔
: 任導護之規定。
:
: 三、有關國民中小學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以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並適時教導學生遵守交
: 通規則,確保安全,實具有廣義之教學及輔導意義,惟以此義務既未明定於教師法及其他
: 法律或法規命令中,尚無從以訂定實施要點(僅屬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行政規則
: )之方式為之,仍應請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程序,明定於聘約準則及
: 聘約中,以期周妥。
:
: 正本:台中縣政府
: 副本:行政院秘書處、臺中縣教師會、本部國教司、法規會、人事處
:
: 部長 杜正勝
:
: ----------------------------------------
:
: 上頭這是93年的文
: 我猜想教育部本想以此"開導"各縣市教育局處將導護寫入教師聘約
:
: 可是看此文最前頭所附交通部99年給台中地方法院的答覆
: 我想交通部也是怕引火上身 萬一認同了教師去校外導護適用的是交通法規
: 變成教師校外導護會被解釋成警政單位委派公務
: 到時家長告國賠時 警政單位成了國賠義務機關要扛賠款...
: 是以主張教師校外導護的行為無適法性
:
: 既然交通部給法院的答覆說明教師去校外導護是"非依法令"的作為
: 已被解釋為不法的作為 寫進聘約可成立? 有約束效力?
:
這邊的解釋就不太對了,教育部公文是說要寫到聘約裡面,寫到聘約裡面就是依法令
跟教師有沒有強制力執行交通指揮權沒有必然的關係
自然也不會有教師導護是接受警政單位委派公務的問題
: 不過後來想想 為了說清楚法令的矛盾 還是多說一些
:
: 因為交通部給法院的解釋【導護教師不是依法執行指揮交通之人】
: 因此"用路人"並不需要遵守導護教師之控管
:
: 這裡的用路人不單單指本來就在馬路上來往的那些...
: 是的,還包括學生,學生這時也是用路人
:
: 交通法令說路上駕駛人與行人(含學生)需要服從的人不包含導護教師
: 而且教育部的文件也說
: 1.校規屬營建物規則 出校地無約束效力
: 2.教師不應處罰學生校外違規行為 那是家長親職教育的權限
:
: 於是就會得到一個很奇怪的結論:
: 導護教師無權限處罰學生使其不違規,學生依法又可不服從導護教師
:
: 實在不知道現有法令衝突情況下派教師去路口當人形立牌有何意義
校外違規的處罰的推論也有點奇怪,如果校規出了校外就沒有約束力
那校外教學老師不就沒有管教權,可以放任學生亂跑?顯然不是這樣
如果導護是交通安全的教育的一環,那老師當然可以處罰
導護要不要算交通安全教育?大家可以開戰(笑),站在個人立場,我當然說不算
不過要完全說不是?可能有點困難
: 分享一判決書給 doching 大與其他熱心肯執行"非依法令"校外交通指揮的老師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上國字第27號 判決書
: 簡述
: 上訴人張生與訴外人另一張姓學生於案發時為被上訴人小學4年3班學童,當日依學校晨間活動規定在該班教室內進行打掃工作。張生使用拖把拖地時,與另一張姓學生發生爭執並搶奪拖把,在搶奪過程另一張姓學生將拖把把柄往張生方向推出,致拖把把柄插碎張生眼鏡鏡片直接插入張生右眼,張生經多次手術後,仍無法回復視力,呈永久性失明。
: 學童打掃教室時間班導師黃姓教師不在教室內。
: 張生因本件事故共支出醫療費用12萬1226元。
: 上訴人與訴外人另一張姓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以200萬元達成和解並獲得部分賠償,並自保險公司獲得保險理賠10萬2156 元。
:
: 張生家長國賠要求金額:
: 校方應給付張生593萬8348元、張生家長(兩人共)100萬元,並均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
: PS:該國賠案不成立
:
: 但...如先前所說,校外指揮交通的導護行為疏失應該不適用國賠法
: 可能導護教師得自己賠...
: 我想應該沒多少老師不掏家人腰包可以拿得出將近700萬的賠償吧
:
: 不希望有任何教師承擔因不法指派的導護所致的賠償
這個判決可沒有因為導護導致的賠償,法院沒有認定老師離開現場是有問題的
校方、教師國賠的請求也沒有成立,節錄判決書中的說明:
教師法並未明定教師在何種情形下,必須在場監督學生安全,亦無其
他法令為相關規定,該職務義務規範顯然欠缺明確性。此外,關於學
生之晨間活動,學生於教室期間,老師應否在場乙節,教育部100年4
月14日台國(四)字第1000050401號函(見原審卷第113頁)、桃園縣
政府100年8月2日府教小字第1000288394號函(見原審卷第149頁),
均僅說明教師與學校之權利義務應依聘約及教師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並無具體明確之規範依據。依據上揭標準,除應以客觀上相關法令規
範有無課以教師該項義務外,自係應依據個案,審酌班級學生平日表
現狀況、活動場所、活動本身危害之程度、教師工作屬性及負擔之可
能性等,具體衡量是否應負在場之作為義務,難單以擔任國小之學生
導師即應於晨間活動期間當然負有在場之作為義務,更不得以擔任導
師領有導師費即遽認有在場義務。
實際上家長只有拿到另一個學生的和解而已,國賠上訴都是失敗的
後面是個人心得
身為教師,當然希望導護的工作可以不要再歸類到教師的業務
即使算是公事,多一個有風險的業務總是不好,就像校外教學,當然是能不辦就不辦
我也覺得教育部應該要認真的法制化這件事情,甚至包含其他教師工作、工時
而不是用彈性的授權地方政府來模糊掉這件事情
不過真的要去爭導護這個東西,也要考慮到社會的現實問題,就像退休金被砍
能不能夠上街去爭?當然可以,就是要爭取跟民意代表施壓,才能維護權力
但是這樣對於教師在社會上的形象有沒有幫助?如果爭到最後
而讓社會多數人覺得我們是「特權中產階級」,反而不支持教師的權力維護
這也是在我們爭取權力時,需要說服大眾的事情,我們爭取權力,不是只是自己想要爽
而是能夠提昇教師的教學績效,當然相對的,就是要有績效出來看
不過在台灣能有辦法這麼理性討論政策嗎?(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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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0.99.18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eacher/M.1410755166.A.B7F.html
※ 編輯: ottokang (163.20.99.187), 09/15/2014 12: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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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權力擋住直行車不行,但是非公權力指揮交通沒違法
像是擋住右轉車,讓學童優先穿越這是沒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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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已經寫了,就依法執行職務,不是違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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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可以解釋吃大便跟健康教育的關係,你可以在學校推動依法吃大便
導護可是還有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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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訂辦法出來啊,然後符合教師法的義務,通過校務會議,又不是只有校長說了算
所以真的要不執行導護,就校務會議廢掉導護輪值辦法,或者聘約不寫
是沒有強制力可以要求一定要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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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次回daccdacc的好了,還是再講一次
教師沒有權力指揮交通,不代表教師執行導護就是違法
學校要求在沒有行人穿越道的地方值勤擋車,你侵害路權,絕對是違法的,出事就是國賠
但是如果是有紅綠燈的地方舉旗子吹哨,對大家都沒有影響,這是沒有問題的
導護工作如果寫在聘約,或是通過校務會議訂定輪值辦法,就有他的效力
遵守聘約、輔導管教學生可是教師法規定的義務
你要說導護完全沒有輔導管教學生的功用嗎?交通安全教育就咬死這點了
另外教育部也沒有明定教學時間,導護時間不能管也沒有這麼一定
舉個例子,把學生課後留下來,指導老師有疏失,老師抗辯說不是我教學時間
所以學生出意外我沒有責任,法官會認同嗎?
簡單講,導護就是老師多做的事情,不要做絕對沒有問題
但是執行上不侵害路權,也沒有什麼違法問題
還有 43 則推文
還有 10 段內文
那這樣好了,為了怕學校觸法,提議鐘聲取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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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護是一堆人吹哨子嗎?導護發的是警號嗎?導護的吹哨不算在正當理由嗎?
你舉的例子不代表導護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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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知道你想講哪個情況,就兩個情況我列舉:
1. 如果是教育局發公文來比賽訊息,學校同意某老師帶隊參賽,當然就是依法令啊
教育局發公文就是核准了這個比賽,不會因為校外校內有差異
不然請去檢舉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大專運動會、縣市政府舉辦各種比賽
全國參加的學校都是收到教育局公文 → 報名 → 參賽
沒有一個學校會再跟教育局要一個核准參賽的公文才比賽
歡迎你當先知檢舉全國都在未依法令參賽
2. 如果你是指不是教育局發公文的比賽,而是民間自己辦理的,那自然要學校同意
如果要出去多天,更嚴謹就是發文請教育局同意
參加比賽是教學活動,教師法已經規範了,可沒有說校外的教學活動不是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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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訪問犯法嗎?家庭訪問有強制要做嗎?
我覺得你一直沒有看懂這個問題,前面我也一直強調
1. 導護不是義務,是多做的
2. 多做的導護不代表是違法執行
老師拒絕多做的事情,這沒什麼問題,我覺得甚至連道德問題都沒有
老師願意多做對學生有益,這也沒什麼問題,難道我們還要苛責這些老師嗎?
我不太懂這些論述模糊不清在那
至於老師願意多做對學生有益的事情是奴性?我尊重你的論述能力
※ 編輯: ottokang (163.20.99.187), 09/16/2014 10: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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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參考我後篇,依法行政的部份,說人家混淆思想之前,是否要提出相關的論述呢
不過你能從我的文章推論到教師奴行、把工會發展、教師意識抬頭是笑話
這算是某種鍵盤昇華嗎?
※ 編輯: ottokang (163.20.99.187), 09/16/2014 11: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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