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中] 法律條文
看板Translation (筆譯/翻譯)作者pttinNIGHT (奈特小姐)時間12年前 (2013/07/16 23:39)推噓4(4推 0噓 21→)留言25則, 2人參與討論串1/2 (看更多)
only if the party in interest demonstrates that
the filing of the later case is in good faith
as to the creditors to be stayed
想問文法(吧?)
請問上面藍色的部份跟綠色的部份
是屬於that子句嗎?(我覺得不是)
或者分別是形容的對象是什麼?
我自己的翻譯:
只有當利害關係人證明後案是基於善意而提出時,就債權人部分將被凍結(stay)
原文網址(在(c)(3)(B)末)
http://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1/362?quicktabs_8=1#quicktabs-8
感謝~
※ 編輯: pttinNIGHT 來自: 119.14.76.128 (07/16 23:41)
※ 編輯: pttinNIGHT 來自: 119.14.76.128 (07/16 23:41)
推
07/17 04:59, , 1F
07/17 04:59, 1F
→
07/17 05:00, , 2F
07/17 05:00, 2F
→
07/17 05:01, , 3F
07/17 05:01, 3F
「凍結(stay)」是一個法律效果,
而這個效果在這句的規定下,
依照我的翻譯來說,
就是債權人會受到凍結效力所及,
在這種情況下,
債權人不得為任何行為。
而在其他的規定裡面,
可能會對特定財產發生凍結效力,
在這種情況下,
不管行為人是誰,
特定財產都必須保持原本的狀態,
而不允許變更。
而我的翻譯「就債權人部分將被凍結」,
直譯是「就債權人被凍結」,
為求通順,
所以修成「就債權人部分將被凍結」,
用以表示僅債權人會受到凍結效力所及,
而不得行使權利,
並以切割出不是債權人的人,
就不是這裡所規範的對象。
不知道這樣說明是否清楚@@"
※ 編輯: pttinNIGHT 來自: 119.14.76.128 (07/17 20:00)
推
07/18 03:37, , 4F
07/18 03:37, 4F
→
07/18 03:41, , 5F
07/18 03:41, 5F
→
07/18 03:44, , 6F
07/18 03:44, 6F
→
07/18 03:47, , 7F
07/18 03:47, 7F
→
07/18 03:48, , 8F
07/18 03:48, 8F
→
07/18 03:52, , 9F
07/18 03:52, 9F
→
07/18 03:57, , 10F
07/18 03:57, 10F
→
07/18 04:01, , 11F
07/18 04:01, 11F
→
07/18 04:05, , 12F
07/18 04:05, 12F
→
07/18 04:08, , 13F
07/18 04:08, 13F
→
07/18 04:09, , 14F
07/18 04:09, 14F
這個部分需要追加說明
利害關係人提起後案並不是為了要使債權人被凍結
而是這裡的案件被提出聲請時,會發生凍結的效力
但是為了避免凍結的效力遭到濫用
利害關係人在此的「善意」
就是要證明並不是為了要濫用凍結的效力
而證明不要是濫用凍結的效力後
則可讓債權人受凍結效力所拘束
就文法上的問題
我其實很疑惑
以下先列出原文(增加最前面的行數號)
1) on the motion of a party in interest for continuation of the automatic stay
2) and upon notice and a hearing,
3) the court may extend the stay
4) in particular cases as to any or all creditors
5) (subject to such conditions or limitations as the court may then impose)
6) after notice and a hearing completed
7) before the expiration of the 30-day period
8) only if the party in interest demonstrates
9) that the filing of the later case is in good faith
10)as to the creditors to be stayed; and
而在這部份譯文(直譯後略作修正,不變更文句順序):
在利害關係人提出為了延續自動凍結效力之動議,
並經通知和聽證會後,
法院得在特定情形針對部分或全部之債權人延長凍結效力,
(法院可能隨後會再增加這樣的條件或限制)
在通知和聽證會完成後,
30日的期限到期前。
只有當利害關係人證明後案是基於善意而提出時,就債權人部分將被凍結;
※ 編輯: pttinNIGHT 來自: 119.14.76.128 (07/18 05:23)
→
07/18 05:29, , 15F
07/18 05:29, 15F
→
07/18 05:30, , 16F
07/18 05:30, 16F
→
07/18 05:30, , 17F
07/18 05:30, 17F
※ 編輯: pttinNIGHT 來自: 119.14.76.128 (07/18 05:42)
推
07/18 05:46, , 18F
07/18 05:46, 18F
→
07/18 05:46, , 19F
07/18 05:46, 19F
→
07/18 05:48, , 20F
07/18 05:48, 20F
→
07/18 05:50, , 21F
07/18 05:50, 21F
對不起,我不是專業/業餘譯者
我不懂什麼是「修飾語」QQ
→
07/18 05:54, , 22F
07/18 05:54, 22F
→
07/18 05:55, , 23F
07/18 05:55, 23F
我是想先把意思確定再去調整句型。
因為在現在意思不確定的情況下,
很需要英中對照來看,
先調整的話,
對照的時候會多耗精神在沒有疑問的部份。
而且條文的東西比較重視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比較不像一般中文文法,時間一定會放在最前面,
所以我比較在意的是要件跟效果間的連接是否正確。
因此我是傾向不調整位置,
而是將那兩個句子做文字上的調整。
推
07/18 05:59, , 24F
07/18 05:59, 24F
→
07/18 06:56, , 25F
07/18 06:56, 25F
就是我一開始就提出疑問的句子。
因為像是l大說第10行(as to the creditors to be stayed)是屬於that子句的,
但我原本以為第10行不是that子句.....
不過因為我的英文不好,
所以也可能誤解在溝通文法上的專業用字......
我現在目前的認知是,
l大好像並不認為我的譯文文意上有錯誤,
而只是需要修改成中文文法所慣用的句型。
請問我的認知是正確的嗎?
※ 編輯: pttinNIGHT 來自: 119.14.76.128 (07/18 20:50)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Translation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
23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