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英中] 法律條文
※ 引述《pttinNIGHT (奈特小姐)》之銘言:
: only if the party in interest demonstrates that
: the filing of the later case is in good faith
: as to the creditors to be stayed
: 想問文法(吧?)
: 請問上面藍色的部份跟綠色的部份
: 是屬於that子句嗎?(我覺得不是)
: 或者分別是形容的對象是什麼?
: 我自己的翻譯:
: 只有當利害關係人證明後案是基於善意而提出時,就債權人部分將被凍結(stay)
: 原文網址(在(c)(3)(B)末)
: http://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1/362?quicktabs_8=1#quicktabs-8
: 感謝~
: 就文法上的問題
: 我其實很疑惑
: 以下先列出原文(增加最前面的行數號)
: 1) on the motion of a party in interest for continuation of the automatic
stay
: 2) and upon notice and a hearing,
: 3) the court may extend the stay
: 4) in particular cases as to any or all creditors
: 5) (subject to such conditions or limitations as the court may then impose)
: 6) after notice and a hearing completed
: 7) before the expiration of the 30-day period
: 8) only if the party in interest demonstrates
: 9) that the filing of the later case is in good faith
: 10)as to the creditors to be stayed; and
: 而在這部份譯文(直譯後略作修正,不變更文句順序):
: 在利害關係人提出為了延續自動凍結效力之動議,
: 並經通知和聽證會後,
: 法院得在特定情形針對部分或全部之債權人延長凍結效力,
: (法院可能隨後會再增加這樣的條件或限制)
: 在通知和聽證會完成後,
: 30日的期限到期前。
: 只有當利害關係人證明後案是基於善意而提出時,就債權人部分將被凍結;
: 對不起,我不是專業/業餘譯者
: 我不懂什麼是「修飾語」QQ
我舉最基本的例子好了。副詞可以修飾動詞,如「他大聲喊叫」,副詞「大聲」修飾動詞
「喊叫」,指出喊叫的情狀。你這裡標號的10行英文裡,除了3帶有主詞 the court,動
詞 may extend the stay 以外,其他9行都可視為修飾語,修飾該動詞,帶給它各種限定
(條件、時間、方式、情狀等)。
: → l10nel:修飾「法院延長凍結效力」這個主要動作。你認為這直譯語序 07/18
05:5
: → l10nel:可接受(是最後的、好的中譯)嗎?還是只是討論文法用? 07/18
05:5
: 我是想先把意思確定再去調整句型。
: 因為在現在意思不確定的情況下,
: 很需要英中對照來看,
: 先調整的話,
: 對照的時候會多耗精神在沒有疑問的部份。
我瞭解你的用意。
: 而且條文的東西比較重視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 比較不像一般中文文法,時間一定會放在最前面,
: 所以我比較在意的是要件跟效果間的連接是否正確。
: 因此我是傾向不調整位置,
: 而是將那兩個句子做文字上的調整。
的確,連接、邏輯、意義、限制,這些都須先清楚了再譯。
: 推 l10nel:更正: ^^"使債權人被凍結" 07/18
05:5
: → l10nel:有什麼樣的文法問題? 07/18
06:5
: 就是我一開始就提出疑問的句子。
: 因為像是l大說第10行(as to the creditors to be stayed)是屬於that子句的,
: 但我原本以為第10行不是that子句.....
介詞 as to 帶出的介詞片語 as to the creditors to be stayed,文法上隸屬於 that
子句之下,這麼說意思是,as to X (中文義「就X而言、在X方面」)所修飾的對象是
that 子句裡面的主詞+動詞 the filing is in good faith「案件的提出是基於善意
」,再加上 as to X 的修飾、限定範圍,說明在哪方面必須基於善意:案件的提出,就X
而言,是基於善意。
再往上看:這個 that 子句又隸屬於 only if 子句,是該子句動詞 demonstrates 的
受詞。
再往上看:整個 only if 子句,是一個很長的修飾語,其作用在為主要動詞 (3) may
extend the stay 提供條件,就像 (1) 的 on 介詞片語和 (2) 的 upon 介詞片語一樣,
都在提供條件。法院必須在這些所有條件都符合之後,方可考慮延長凍結效力。
如你所說,英文的修飾/條件詞不一定放在主動詞前面,有的放在後面,尤其那種很長的
子句,如這裡所示,但在中文的理解上,無論在前在後,都要理解為條件。在文字上,有
策略可以避免將所有修飾/條件詞全部放前面,那又是另一回事了,這裡,先只討論理解
。
: 不過因為我的英文不好,
: 所以也可能誤解在溝通文法上的專業用字......
: 我現在目前的認知是,
: l大好像並不認為我的譯文文意上有錯誤,
: 而只是需要修改成中文文法所慣用的句型。
: 請問我的認知是正確的嗎?
大致都對了,提出幾點:
1) 6 7 兩行其實是同一個 after 介詞片語,也就是同一項條件:
: 6) after notice and a hearing completed
: 7) before the expiration of the 30-day period
before 片語修飾 completed,而非和 after 平行。completed 一說是修飾 a hearing,
一說是修飾 notice and a hearing,都是在規定完成通知並開完聽證的時間條件。但你
的中文看來將它分成兩個個別條件:
: 在通知和聽證會完成後,
: 30日的期限到期前。
應為:在30日期限到期前發出通知並開完聽證會(之後)
2) 最後一行
: 只有當利害關係人證明後案是基於善意而提出時,就債權人部分將被凍結;
還是要重寫,將 as to X 置於它修飾的動詞「是基於善意而提出」之前。否則,讀者看
到「就債權人部分將被凍結」以後,心裡會問,然後呢?這樣寫,中文語意未完。
3) 小問題:
: (法院可能隨後會再增加這樣的條件或限制)
以目前的中文寫法,「這樣」應去掉,或重新考慮恰當中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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