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真的是大家一起偷看不到的東西就不是小 …
※ 引述《Oikeiosis (怎麼啦)》之銘言:
: ※ 引述《micklin (離鄉背井的米克)》之銘言:
: : 偷音樂當然是壞事+違法, 這沒有本質相不相同的問題,
: : 只是一個是刑法一個是智財法.
: 這邊說的「偷音樂」
: 就是講個人為了自己聽而沒有付費沒有授權的下載或複製音樂來聽
: 但是假如讓消費者免費聽音樂是不利於唱片公司的
: 那唱片公司為何要「打歌」?
: 為何要在宣傳期付錢給傳播媒體 讓大眾免費聽到音樂?
: 同樣的事情 由唱片公司付錢做就是他的自由 由個人做就是犯罪
我不知道你在說什麼.
唱片公司打歌會讓你重覆一放再放想放就放放到不想放嗎? 不會嘛.
推銷員讓你看房子看很多次, 不表示你可以自己搬進去住嘛.
學校推出旁聽課程, 不表示可以讓你聽完就拿文憑嘛,
漫畫在剛推出的時候, 在書店漫畫店都有海報宣傳,
表示我們也可以scan漫畫然後散播??
製片公司把AV女優脫光光拍A片封面讓你看, 所以你覺得你也有這個權利把她扒光拍照?
什麼叫「試閱」、「試聽」, 我想你應該先搞清楚再發言.
當然有人以為試吃就是可以整碗端走, 那個我不于置評.
完全是不同的事情, 不要扯在一起.
硬要放在一起比的話, 那你應該先問問自己,
你未授權下載的音樂有沒有盡到打歌的責任.
有常常公開放給很多人聽嗎?
在你放音樂的時候, 你會在你的電腦前面向不特定多數人介紹這首歌嗎?
做得到, 再來說「同樣的事情 由唱片公司付錢做就是他的自由 由個人做就是犯罪」
: 這種事可以是法律規定 卻不是一般的道德能接受的事情
: 在網路發達前 唱片公司只要在宣傳期在電視跟廣播瘋狂飽和宣傳
: 就可以坐收高額利潤
: 網路興起讓大唱片公司無法飽和宣傳
: 這是讓消費者更多選擇 而不是坐等唱片公司的包裝
: 而且也讓獨立製作更有能見度
: 這也不見得是壞事
: 著作權法的目的是要藉由保護著作財產權鼓勵創作
: 如果壟斷的唱片公司妨礙新創作的出現
: 有新的技術進步來打擊這種狀況
: 這也是好的發展 不見得是壞事
你是指什麼技術?
有哪個技術是可以保護新創作但是不能保護大公司的? 請您賜教.
: : 大家不認為這是很嚴重的事情.
: : 當你的電腦裡有違法音樂, 我的電腦裡也有違法音樂,
: : 同樣身為不當利益的一份子, 指責別人時, 當然手會舉得很沒力.
: : 假設你寫了一首歌, 放在網路上付費下載,
: : 然後突然在某個地方發現有人在放這首歌, 而且發現他沒花錢買,
: : 你生氣是合乎道德的. 要求賠償也是合理合法的.
: 不過如果你寫了一首歌 讓人放在網路上付費下載
: 但是你自己只拿10塊錢
: 然後要求下載的人為了你的宣傳費、包裝費、CD的成本 付90元給你的製作人
: 這種事情是合理的嗎?
是的.
你在超級市場買蘋果芭樂, 有多少錢是付給包裝、中盤、大盤、超市人事費?
你會因為「種蘋果的農夫沒賺多少錢」這種理由就決定偷偷把蘋果拿走嗎?
不願意省時省事, 想省錢, 那就去產地找農夫買.
同理, 不願意買唱片公司製作的版本, 同時又有網路付費版, 那你可以選便宜的.
: : 普遍不認為嚴重, 是因為下載音樂等等通常不涉及營利行為,
: : 涉及營利行為時, 對創作者來說是雙重損失, 自己少賺也就算了, 還被別人拿去賣.
: : 非營利的情況下, 通常會選擇原諒.
: : 我寫了一篇論文, 在出版社那裡下載可能是要付費的,
: : 現在我看到一個人在看我的論文, 我只會覺得很爽, 即使他是沒付錢從別的地方抓的.
: : 但是如果他抄襲我的論文拿去發表, 被我知道了就一定是法院見.
: : 大部份的人都不屬於創作者, 而版權什麼的通常都是屬於公司法人機關等等,
: : 也就是說, 我們離被侵害的目標很遠, 所以罪惡感比較小.
: : 舉例來說, 抓周杰倫的歌損害了唱片公司與周杰倫的利益, 但是,
: : 「我又不認識他們, 而且他們也不知道我抓了他們的歌,
: : 既然他們不痛不癢, 也沒有少一塊肉, 那應該沒什麼關係吧?」
: : 簡單來說就是這種心態.
: 現代著作權的觀念畢竟也是很晚才出現的
: 新創造到底有多少是由作者本人的才華所產生的 古今也有不同的看法
: 古人有「文章本天成,妙手偶拾之」的觀念
: 這種觀念是認為新創作本乎天啟 我們能藉由創作為個人爭取名譽
: 但是名譽是不可變賣也不可轉移的 更無所謂著作財產
: 在古代這樣的背景中 印書坊為了要爭取利潤
: 就會假借有名的人或是有名的書來擴大銷售
: (這類事情普遍到被稱為「重名、托古」)
: 而作者也很少能直接從銷售中獲得實際的利益
: 但是作者有名氣之後 仍然有其他的間接利益
: 所以古代作者也不介意這類的事 反而會以作品受歡迎而開心
: 在不同的時代背景 著作權的觀念也是不同的
: 把現代特有背景下的著作權當作是普遍的道德也是很奇怪的
用古代的觀念套用在現在更是荒唐.
以前的人可以靠文筆就當官吃公家飯, 現代人可以嗎?
以前的人重仕輕商, 不以金錢為重, 現代人每個人也應該淡泊名利嗎?
如果現在哈利波特不用錢, 羅琳可以靠什麼東西變成大富豪?
當一個人的專長就是歌喉, 他不賣歌能幹嘛? 演電影嗎? 電影也能複製啊.
「我抓他的歌是幫他打知名度」這種講法跟「我偷他的錢是讓他知道金錢的重要」一樣,
脫罪之辭, 一笑置之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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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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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icklin 來自: 210.70.102.94 (02/19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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