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真的是大家一起偷看不到的東西就不是小 …

看板ask-why (知識奧秘)作者 (怎麼啦)時間17年前 (2009/02/19 19:12), 編輯推噓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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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cklin (離鄉背井的米克)》之銘言: : ※ 引述《Oikeiosis (怎麼啦)》之銘言: : : 這邊說的「偷音樂」 : : 就是講個人為了自己聽而沒有付費沒有授權的下載或複製音樂來聽 : : 但是假如讓消費者免費聽音樂是不利於唱片公司的 : : 那唱片公司為何要「打歌」? : : 為何要在宣傳期付錢給傳播媒體 讓大眾免費聽到音樂? : : 同樣的事情 由唱片公司付錢做就是他的自由 由個人做就是犯罪 : 我不知道你在說什麼. : 唱片公司打歌會讓你重覆一放再放想放就放放到不想放嗎? 不會嘛. : 推銷員讓你看房子看很多次, 不表示你可以自己搬進去住嘛. : 學校推出旁聽課程, 不表示可以讓你聽完就拿文憑嘛, : 漫畫在剛推出的時候, 在書店漫畫店都有海報宣傳, : 表示我們也可以scan漫畫然後散播?? : 製片公司把AV女優脫光光拍A片封面讓你看, 所以你覺得你也有這個權利把她扒光拍照? : 什麼叫「試閱」、「試聽」, 我想你應該先搞清楚再發言. : 當然有人以為試吃就是可以整碗端走, 那個我不于置評. : 完全是不同的事情, 不要扯在一起. 本來問題就不是權利的問題 我講的就是道德問題 試聽試閱是販售者提供的一種行為 通常的成本都很小 而且自己可以因此得利 但是我說得是宣傳 是販售者「付錢」給別人 請別人免費放給大家聽的行為 我提這點是說 如果免費放給人聽是有害於販售者的,販售者為何會如此做? 我認為最清楚的解釋就是免費放音樂給大家聽的行為仍然是對販售者有利的 你硬要說什麼有沒有權利什麼的 我沒有意見 我本來就沒有在講權利 我重點是大家在做對販售者有利的事情的時候 不會也不該認為自己在做壞事 即使這是非法的 即使販售者宣稱自己受害 : 硬要放在一起比的話, 那你應該先問問自己, : 你未授權下載的音樂有沒有盡到打歌的責任. : 有常常公開放給很多人聽嗎? : 在你放音樂的時候, 你會在你的電腦前面向不特定多數人介紹這首歌嗎? : 做得到, 再來說「同樣的事情 由唱片公司付錢做就是他的自由 由個人做就是犯罪」 討論道德要檢討自己行為 沒有做到什麼事情就不要討論 那沒有做到總統的人就不能批評總統有沒有洗錢 沒有當過將領就不能評論軍隊能不能屠殺 那你不能討論的事可多了 : : 這種事可以是法律規定 卻不是一般的道德能接受的事情 : : 在網路發達前 唱片公司只要在宣傳期在電視跟廣播瘋狂飽和宣傳 : : 就可以坐收高額利潤 : : 網路興起讓大唱片公司無法飽和宣傳 : : 這是讓消費者更多選擇 而不是坐等唱片公司的包裝 : : 而且也讓獨立製作更有能見度 : : 這也不見得是壞事 : : 著作權法的目的是要藉由保護著作財產權鼓勵創作 : : 如果壟斷的唱片公司妨礙新創作的出現 : : 有新的技術進步來打擊這種狀況 : : 這也是好的發展 不見得是壞事 : 你是指什麼技術? : 有哪個技術是可以保護新創作但是不能保護大公司的? 請您賜教. 個人電腦的數位複製技術 本來唱片、錄音帶要複製都必須要有特定的機器設備 而且越複製 其品質都會越來越下降 所以擁有母帶的大公司可以輕易壟斷重製與散布的流通 而新的數位複製技術更便宜、複製後品質不下降 讓傳統大公司可以輕易壟斷的地位被個人打破 所以大公司才會想用法律來繼續維持人為壟斷 這本來就不是合理、應該、天經地義的自然舉動 隨著新技術改變法令與商業模式才是合理的舉動 : : 不過如果你寫了一首歌 讓人放在網路上付費下載 : : 但是你自己只拿10塊錢 : : 然後要求下載的人為了你的宣傳費、包裝費、CD的成本 付90元給你的製作人 : : 這種事情是合理的嗎? : 是的. : 你在超級市場買蘋果芭樂, 有多少錢是付給包裝、中盤、大盤、超市人事費? : 你會因為「種蘋果的農夫沒賺多少錢」這種理由就決定偷偷把蘋果拿走嗎? : 不願意省時省事, 想省錢, 那就去產地找農夫買. : 同理, 不願意買唱片公司製作的版本, 同時又有網路付費版, 那你可以選便宜的. 我是要攻擊「不尊重著作權,創作者就都不創作。」這種錯誤觀念啊 如果你同意農夫沒賺多少錢 就表示你同意創作者根本沒差 那就是我的態度 我認為從大公司的行為看來 大公司能從個人免費散布音樂中得利 而創作者也不會受到影響 那這算是哪門子壞事? 這只是法令有問題吧 : : 現代著作權的觀念畢竟也是很晚才出現的 : : 新創造到底有多少是由作者本人的才華所產生的 古今也有不同的看法 : : 古人有「文章本天成,妙手偶拾之」的觀念 : : 這種觀念是認為新創作本乎天啟 我們能藉由創作為個人爭取名譽 : : 但是名譽是不可變賣也不可轉移的 更無所謂著作財產 : : 在古代這樣的背景中 印書坊為了要爭取利潤 : : 就會假借有名的人或是有名的書來擴大銷售 : : (這類事情普遍到被稱為「重名、托古」) : : 而作者也很少能直接從銷售中獲得實際的利益 : : 但是作者有名氣之後 仍然有其他的間接利益 : : 所以古代作者也不介意這類的事 反而會以作品受歡迎而開心 : : 在不同的時代背景 著作權的觀念也是不同的 : : 把現代特有背景下的著作權當作是普遍的道德也是很奇怪的 : 用古代的觀念套用在現在更是荒唐. : 以前的人可以靠文筆就當官吃公家飯, 現代人可以嗎? : 以前的人重仕輕商, 不以金錢為重, 現代人每個人也應該淡泊名利嗎? : 如果現在哈利波特不用錢, 羅琳可以靠什麼東西變成大富豪? : 當一個人的專長就是歌喉, 他不賣歌能幹嘛? 演電影嗎? 電影也能複製啊. : 「我抓他的歌是幫他打知名度」這種講法跟「我偷他的錢是讓他知道金錢的重要」一樣, : 脫罪之辭, 一笑置之可也. 你要怎麼解釋是你的自由 但是不同的時代背景會有不同的道德觀 而且也還是運作的好好的 不考慮實際的影響 一味的指責非法就是不道德 這是我覺得不能接受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0.139.112

02/19 20:04, , 1F
販售者這麼作是因為"創作者允許他有權這麼作"~但我們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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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 20:06, , 2F
不能因為創作是抽象的東西~就可以"不告而取"~不是嗎?!
02/19 20:06, 2F

02/19 20:07, , 3F
否則~"盜取遊戲的虛擬金錢"最後怎會可以判刑呢!?
02/19 20:07, 3F

02/19 20:50, , 4F
這篇有偏頗到
02/19 20:50, 4F

02/19 20:51, , 5F
依個人道德文化認知來選擇性守法是不能接受的
02/19 20:51, 5F

02/19 21:17, , 6F
原po說的也只是自己的認知而已 所謂的"道德觀"是由文化所
02/19 21:17, 6F

02/19 21:18, , 7F
塑造,所以每個人都知悉認可. 原po怎麼說依舊是原po自己的
02/19 21:18, 7F

02/19 21:19, , 8F
觀點,所以違法就是違法,請不要說服別人這種行為是無罪的
02/19 21:19,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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