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個人對於死刑問題的看法
※ 引述《nameofroses (玫瑰的名字)》之銘言:
: 1、在社會形成以前的自然狀態下,人殺人是沒有刑罰的,就
: 像獅子殺獅子不會有刑罰那樣。可是社會形成以後,為了社會的正
: 面發展,個人讓渡的部分權力來形成一個主權國家,主權國家可以
: 做一些個人不能做的事、可以限制人民權力。但因為國家的權力是
: 人民給予的,當它限制人民權力時,必須採用對人民權力侵害最小
: 的那個方案(亦即比例原則中的最小侵害性原則)。這樣看來,死
反對死刑或反對應報這兩種不一樣 反對應報的人處置手段就是隔離
反對死刑但贊成適度應報 要看你的標準線想設在哪
哪條線是符合最小侵害又不會讓應報不痛不癢沒效果不會成長的
就是一個問題 而現今的法律是由法官的心證裁量來解決
法官認為無法矯治就判無期 無期徒刑也達不到應報效果的就判死刑
: 刑最少有兩個問題:(一)今天之所以要有死刑,乃是由於社會的
: 需要,我們可以為了社會的需要而剝奪一個人自然的、與生俱來的
: 生命權嗎?我們讓渡給國家的權有包括生命權?(二)終生監禁和
: 死刑都可以達到限制犯人權利、懲罰犯人、使之無法再犯的效果;
: 依照最小侵害性原則,似乎該使用終生監禁。
依照最小侵害原則 法律應該把犯罪者隔離就好
避如丟到生活機能建全的獨立島 除了不能離開這點的限制
生活條件和外面完全無差異 只要讓他影響不到其它人就好
: 2、死刑是目前我國刑罰中(甚至是幾乎所有國家的刑罰中)
: 唯一有漢摩拉比式「以牙還牙」法律精神的,亦即「甲剝奪了乙的
: 生命權,則甲的生命權也該被剝奪」。在其他的刑罰裡,我們看不
: 到這個現象,例如「丙砍斷丁的一隻手,法律只會叫丙坐牢和賠償
: ,不會砍斷丙的手」,而且事實上,砍斷丙的手對丁來說沒有實益。
: 既然所有的其他刑罰都沒有漢摩拉比式以牙還牙的法律精神,死刑
: 有什麼樣的特殊地位,需要擁有漢摩拉比式以牙還牙的法律精神?
: 如果沒有辦法說明這點,為了法律的邏輯統一,似乎應該廢除死刑。
:
以牙還牙的嚴格定義是讓犯罪者親身體驗被害人的過程
所以死刑非你定義中的以牙還牙 而是風險零的徹底隔離刑
其它刑也是一樣 只是廣義的應報刑
: 推 leoblack:你2的論點寫得蠻好的~ 03/18 13:57
: 推 HuangJC:以前結伙搶劫,被害人也沒死,就要判死刑了.死刑是刑度而不 03/18 14:01
: → HuangJC:見得是以牙還牙.. 03/18 14:01
: → caseypie:死刑也沒有真的以牙還牙 03/18 14:11
: → nameofroses:樓上 怎說? 03/18 14:18
: 推 nightheart:片中的黑人,也求一死!所以,對自己的刑責沒有改變的意圖 03/18 14:24
: → nightheart:好像是因為他可以感受到被害人的痛苦吧!! 03/18 14:24
: 推 size:自由刑也是以牙還牙非教育或補償 殺人不見得死刑 故2不成立 03/18 14:42
:
: 那我把以牙還牙定義得明確一點︰當甲剝奪了乙的□□,法律便要求剝奪甲的□□,
: 而非剝奪甲的○○。
: 所以自由刑不是以牙還牙。當然你非法把人關起來,法律也可能判你自由刑,但那不
: 是出於以牙還牙的法律精神,只是恰好如此。
: 至於殺人不見得死刑,這沒錯,但我不想討論這種情況,
: 我只想討論殺人者死刑是否應該,販毒者死刑也不是我想討論的。
非以牙還牙就不該叫自由刑了 而應該叫隔離刑
隔離刑不用剝奪犯人的生活自由 只要達到影響不到其它人的目的即可
所以自由刑不符'最小侵害原則' 因為不侵害犯人的自由也可以隔離
犯人仍應可在隔離區內自由活動 那為什卻要侵害他的生活自由?
: → size:另外最小侵害原則不是無期 而是無刑罰 只教育和補償就好 懂嗎 03/18 14:43
: → size:要廢除應報 國家把犯人關在隔離區就行 住豪宅或樂園都可以了 03/18 14:46
:
: 無刑罰則完全無嚇阻力,無法維持社會秩序,有害社會整體利益,故最小侵害原則
: 無法推到無刑罰。懂嗎?
:
不會剝奪到生活自由的隔離刑才符合最小侵害原則 人身自由刑不符合
至於你說無嚇阻力 既然已經被永久隔離了就不需要考慮這個問題
你只需要考慮犯人有沒有可能突破封鎖線的風險 以及被害者的心情
犯人們住在線的另一邊過一樣正常的爽日子 人家能不能接受?
: 推 u504053:我同意死刑有可能誤判 但廢死就可以幫助他們伸冤嗎 03/18 14:49
:
: 誤判這點,是個人經驗個人情感所致,並非我據以要求廢死的原因。
:
: 推 size:同意適度應報的話 死刑也符合最小侵害 看你的標準線設在哪裡 03/18 14:49
:
: 「同意適度應報的話 死刑也符合最小侵害」←我同意你這麼想,但實際情況如何,
: 還要再討論吧。畢竟何者才侵害最小,這很難做實證研究。
:
: 推 skyviviema:第2點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最高也處死刑 03/18 14:50
: → skyviviema:請問哪裡以牙還牙了? 03/18 14:51
:
: 販毒者死不在我討論的範圍。不是我不想討論,而是我不夠深思,目前無法想那麼多。
: 我覺得我們先解決殺人者是否該判死刑這點就很了不起了。
:
只要有侵害到權益 都符合廣義的以牙還牙
目前的刑法所有的罪責都只符合廣義的以牙還牙
沒有只有死刑是以牙還牙這種事 那只是你自己設的標準線罷了
已闡明如上 希望您有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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