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個人對於死刑問題的看法
※ 引述《lemonstar (筆記本)》之銘言:
: 我國法律究竟生命權是否有入憲?
: 雖沒有"生命"兩個字,生存權難道不包括生命權?沒有生命要怎麼生存?
: 一般認知的生命權是個概念..不需要玩弄文字遊戲吧
生命權大於生存權才對,國家保障生存權並不代表國家賦予
生命權,至於保障生存權的理由,上篇文章講過了。這是人民授
與國家代理的一部分。
: 生孩子要不要經過國家同意?乾脆說帶保險套避孕要不要經過國家同意?
: 根本跟就跟生命權無關..不要打泥巴仗吧
: 因為報戶口與否並不構成生存權生效的必要條件
: 只要是胎兒屬人或是屬地的條件成立,生存權就有法定效力了
: 所謂的"國家同意",是指是否有入憲
你這樣回應和你之前講的就不一樣了,你說的是「國家賦予
生命權的合法性」,換言之,未經國家賦予而產生的生命不合法,
在此國家不具合法地位,白話的講,就是非國民身份。
為了要檢驗這個命題,我才提那兩個實例,一個國家對於生
命的誕生沒有事前阻止的權力,誕生之後對於該生命也沒有拒絕
的權力,這樣怎麼能說國家賦予這個生命身份呢?
至於屬人或是屬地,只是這個國家對於該生命合法地位的認
定,但是國家認不認定是一回事,你一個孤兒丟在那邊,國家是
沒有權力不接受的。
: 墮胎適法性當然跟生命權有關係
: 照你說的,沒有天主教的國家就沒有爭議了?
: 基本上墮胎合法化的爭議在於 胎兒生命權vs.婦女身體自主權 的拔河
1.通常在非天主教國家,像是東亞各國,墮胎合不合法的
爭議性很小。當然,還是會有爭議,但是並沒有嚴重到
像天主教國家那樣的地步。
2.跟生命權有關係,但並不是因為生命是國家賦予的,母
親不能因為任何理由取走他。
: 如果你覺得"賦予"這字眼怪怪的,那可用"認可".."同意"..替換
: 總之既然憲法上面寫國民"有"生存權,國家又是全民集體意志的展現
: "有"這個字寫在憲法中,意義就已經等同於:
: 生存權是經由國家這個集體意志所"認可"而存在(或說法律效力)
: 該條文的制訂,即是生存權經由國家認可的程序
所以你講的是生存權嘛。這兩者完全不同,國家有生命權
代表國家可以主張你生或死,國家保障生存權只代表國家可以
保護不讓你死而已。
: 這句話是你硬扣的帽子,能證明甚麼?
以下是自由時報2010/02/01的新聞
〔記者林俊宏、項程鎮/台北報導〕「死刑定讞4年了,凶
手仍不伏法,還有司法正義與公理嗎?」(以下略)。
這句話並不是我自己憑空想出來的,對我們的社會大眾而
言,死刑通常就是這麼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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