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個人對於死刑問題的看法
※ 引述《gamer ()》之銘言:
: 看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裡面壓根沒提到生命權這回事。舉例
我國法律究竟生命權是否有入憲?
雖沒有"生命"兩個字,生存權難道不包括生命權?沒有生命要怎麼生存?
一般認知的生命權是個概念..不需要玩弄文字遊戲吧
: 來說,你生孩子要經過國家同意嗎?不需要。還有小孩子沒報
生孩子要不要經過國家同意?乾脆說帶保險套避孕要不要經過國家同意?
根本跟就跟生命權無關..不要打泥巴仗吧
: 戶口就不能享中華民國的權利嗎?也沒有。(至於墮胎合法與
因為報戶口與否並不構成生存權生效的必要條件
只要是胎兒屬人或是屬地的條件成立,生存權就有法定效力了
所謂的"國家同意",是指是否有入憲
: 否那跟這個也沒什麼關係,那是天主教國家的問題,不然像中
: 華民國墮胎就不違法。)
墮胎適法性當然跟生命權有關係
照你說的,沒有天主教的國家就沒有爭議了?
基本上墮胎合法化的爭議在於 胎兒生命權vs.婦女身體自主權 的拔河
: 另一方面,國家保障人民的生命權的目的在於國家的主體
: 就是人民,從國家機器的理論來看,政府只是人民授權處理事
: 務的職務代理機關,而保障生命是人民授權給政府的工作之一,
: 而政府就工作的需要去訂立規則(法律)和執行機關(檢警)。
: 但是人民因為不信任政府,所以授權另一個機關來制衡它,因
: 此才將司法權獨立出來,所以才會有法院。
: 因此才會有些反對死刑的人主張,國家並沒有被授權可以
: 殺人,不過這個有討論的空間在,畢竟憲法從某個方面上來說
: 是體現國家人民意志,如果這個國家的人民都認同在某些狀況
: 下政府是被授權「殺人」的,那也不無不可。
: 但是國家賦予生命權是一定說不通的就是了。
如果你覺得"賦予"這字眼怪怪的,那可用"認可".."同意"..替換
總之既然憲法上面寫國民"有"生存權,國家又是全民集體意志的展現
"有"這個字寫在憲法中,意義就已經等同於:
生存權是經由國家這個集體意志所"認可"而存在(或說法律效力)
該條文的制訂,即是生存權經由國家認可的程序
: 刑罰的目的究竟應不應存有應報理論,這看法有分歧,像
: 是預防理論學派就主張刑罰的目的在於預防犯罪,不過也有人
: 認為兩種理論沒有衝突,可以並行。不過死刑是不是應報理論
: 下的產物其實是再明顯不過了,從「死刑犯不死還有公理嗎?」
: 這句話就足以證明其應報色彩。
這句話是你硬扣的帽子,能證明甚麼?
: 然而這邊講的關鍵並不在於它的應報色彩,而是在於現代
: 社會普遍反對「以手還手」之類的立法,認為阿拉伯社會偷竊
: 要砍手是野蠻的行為,但是為什麼卻可以接受死刑這種「以命
: 還命」的方式?當然,這邊會引伸出現在其實已經廢除唯一死
: 刑這種刑罰,所以死刑其實已經不是單純的以命償命,不過這
: 不也證明了應報不能被當做是死刑存在的理由了?
感覺一直再繞圈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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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5.4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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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
22和23條正是我認為 我國法律帶有"權利是國家所賦予"精神之主因
也是大法官釋字第476號之法源之一...
有22和23條存在,等於宣告人民的所有權利國家可給亦可收
憲法原文:
22: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23: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
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22等價於: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若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不受憲法之保障。
(消極的不保障)
23等價於: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若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得以法律限制之。
(積極的以法律限制....白話點亦可說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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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權的確不"等於"生命權
因為生存權包含生命權以及生活權(也就是你說的社會權的部分)
以邏輯來說,生存權是比較大的集合,生命權是比較小的集合
兩者是"包含"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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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emonstar 來自: 59.104.187.212 (03/20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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