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個人對於死刑問題的看法

看板ask-why (知識奧秘)作者 (筆記本)時間15年前 (2010/03/19 04:15), 編輯推噓7(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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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amer ()》之銘言: : 看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裡面壓根沒提到生命權這回事。舉例 我國法律究竟生命權是否有入憲? 雖沒有"生命"兩個字,生存權難道不包括生命權?沒有生命要怎麼生存? 一般認知的生命權是個概念..不需要玩弄文字遊戲吧 : 來說,你生孩子要經過國家同意嗎?不需要。還有小孩子沒報 生孩子要不要經過國家同意?乾脆說帶保險套避孕要不要經過國家同意? 根本跟就跟生命權無關..不要打泥巴仗吧 : 戶口就不能享中華民國的權利嗎?也沒有。(至於墮胎合法與 因為報戶口與否並不構成生存權生效的必要條件 只要是胎兒屬人或是屬地的條件成立,生存權就有法定效力了 所謂的"國家同意",是指是否有入憲 : 否那跟這個也沒什麼關係,那是天主教國家的問題,不然像中 : 華民國墮胎就不違法。) 墮胎適法性當然跟生命權有關係 照你說的,沒有天主教的國家就沒有爭議了? 基本上墮胎合法化的爭議在於 胎兒生命權vs.婦女身體自主權 的拔河 :   另一方面,國家保障人民的生命權的目的在於國家的主體 : 就是人民,從國家機器的理論來看,政府只是人民授權處理事 : 務的職務代理機關,而保障生命是人民授權給政府的工作之一, : 而政府就工作的需要去訂立規則(法律)和執行機關(檢警)。 : 但是人民因為不信任政府,所以授權另一個機關來制衡它,因 : 此才將司法權獨立出來,所以才會有法院。 :   因此才會有些反對死刑的人主張,國家並沒有被授權可以 : 殺人,不過這個有討論的空間在,畢竟憲法從某個方面上來說 : 是體現國家人民意志,如果這個國家的人民都認同在某些狀況 : 下政府是被授權「殺人」的,那也不無不可。 :   但是國家賦予生命權是一定說不通的就是了。 如果你覺得"賦予"這字眼怪怪的,那可用"認可".."同意"..替換 總之既然憲法上面寫國民"有"生存權,國家又是全民集體意志的展現 "有"這個字寫在憲法中,意義就已經等同於: 生存權是經由國家這個集體意志所"認可"而存在(或說法律效力) 該條文的制訂,即是生存權經由國家認可的程序 :   刑罰的目的究竟應不應存有應報理論,這看法有分歧,像 : 是預防理論學派就主張刑罰的目的在於預防犯罪,不過也有人 : 認為兩種理論沒有衝突,可以並行。不過死刑是不是應報理論 : 下的產物其實是再明顯不過了,從「死刑犯不死還有公理嗎?」 : 這句話就足以證明其應報色彩。 這句話是你硬扣的帽子,能證明甚麼? : 然而這邊講的關鍵並不在於它的應報色彩,而是在於現代 : 社會普遍反對「以手還手」之類的立法,認為阿拉伯社會偷竊 : 要砍手是野蠻的行為,但是為什麼卻可以接受死刑這種「以命 : 還命」的方式?當然,這邊會引伸出現在其實已經廢除唯一死 : 刑這種刑罰,所以死刑其實已經不是單純的以命償命,不過這 : 不也證明了應報不能被當做是死刑存在的理由了? 感覺一直再繞圈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5.45.130

03/19 10:36, , 1F
憲法15條保障生存權,但也可以在22,23條的情況下不予保障。
03/19 10:36, 1F

03/19 10:38, , 2F
也就是說,生存是你的事,但是國家可以保障你活,或讓你死。
03/19 10:38, 2F
正解.... 22和23條正是我認為 我國法律帶有"權利是國家所賦予"精神之主因 也是大法官釋字第476號之法源之一... 有22和23條存在,等於宣告人民的所有權利國家可給亦可收 憲法原文: 22: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23: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 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22等價於: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若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不受憲法之保障。 (消極的不保障) 23等價於: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若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得以法律限制之。 (積極的以法律限制....白話點亦可說剝奪..)

03/19 12:48, , 3F
生存權和生命權不太一樣。生命權是指國家消極地保障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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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命不受侵害;生存權是指國家積極地保障你享有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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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標準。前者是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即國家形成前即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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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之權),故需要較高之保障密度;後者是國家形成後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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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之社會權,故只需較低之保障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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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12:54, , 8F
http://0rz.tw/JvG8l 這個網站說得滿清楚的
03/19 12:54, 8F
生存權的確不"等於"生命權 因為生存權包含生命權以及生活權(也就是你說的社會權的部分) 以邏輯來說,生存權是比較大的集合,生命權是比較小的集合 兩者是"包含"的關係

03/19 15:16, , 9F
明白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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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18:22, , 10F
原PO別搞笑了....
03/19 18:22, 10F

03/19 21:05, , 11F
樓上的意思是...?
03/19 21:05, 11F

03/20 01:59, , 12F
"我保障你的安全"; "我賦予你安全"。這個差別應該很明顯吧..
03/20 01:59, 12F
※ 編輯: lemonstar 來自: 59.104.187.212 (03/20 02:08)

03/20 03:31, , 13F
沒有人和你爭論權利不是國家賦予這件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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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03:36, , 14F
另外,權利的保障與賦予之間的差別你也沒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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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03:36, , 15F
憲法22,23條主要的目的是明訂國家侵害人民權利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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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03:39, , 16F
它只是告訴你,在這些情況下,國家能夠有限度的侵害這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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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03:40, , 17F
而不是說,國家可以收回這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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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03:41, , 18F
換言之,如果照著憲法走,不管在什麼狀況下,你的那些權利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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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03:43, , 19F
在,只是在特定情況時它會被侵害,但是當這個情況解除,它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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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03:43, , 20F
是在那邊,不需要國家再還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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