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個人對於死刑問題的看法
※ 引述《lemonstar (筆記本)》之銘言:
: 首先,我覺得問題1是死刑之所以存在的重點
: 以我們立法精神來說,這答案似乎是肯定的
: 生命權是經由國家賦予之後始有法定效力
: (由胎兒視為既已出生,也有生命權可知...這點也關乎墮胎合法與否的問題)
: 假如是這樣,則意味著兩件事
: 1.既然人民生命權是被國家所賦予,則國家有保障國民生命權的義務
: 2.在某些條件下,國家可以收回原本所賦予的生命權
No....完全不是這樣一回事,生命權不在國家之內,你去
看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裡面壓根沒提到生命權這回事。舉例
來說,你生孩子要經過國家同意嗎?不需要。還有小孩子沒報
戶口就不能享中華民國的權利嗎?也沒有。(至於墮胎合法與
否那跟這個也沒什麼關係,那是天主教國家的問題,不然像中
華民國墮胎就不違法。)
另一方面,國家保障人民的生命權的目的在於國家的主體
就是人民,從國家機器的理論來看,政府只是人民授權處理事
務的職務代理機關,而保障生命是人民授權給政府的工作之一,
而政府就工作的需要去訂立規則(法律)和執行機關(檢警)。
但是人民因為不信任政府,所以授權另一個機關來制衡它,因
此才將司法權獨立出來,所以才會有法院。
因此才會有些反對死刑的人主張,國家並沒有被授權可以
殺人,不過這個有討論的空間在,畢竟憲法從某個方面上來說
是體現國家人民意志,如果這個國家的人民都認同在某些狀況
下政府是被授權「殺人」的,那也不無不可。
但是國家賦予生命權是一定說不通的就是了。
: 說實在的台灣這海島型國家,因為歷史因素承襲大陸法系
: 適不適合本來就很難說....
大陸法系和海洋法系其實根本就不是重點,兩者差別是形
式上的,而非是精神上的。
: 死刑存在是有報復色彩,但報復應該是呈現出來的現象,不是原因
刑罰的目的究竟應不應存有應報理論,這看法有分歧,像
是預防理論學派就主張刑罰的目的在於預防犯罪,不過也有人
認為兩種理論沒有衝突,可以並行。不過死刑是不是應報理論
下的產物其實是再明顯不過了,從「死刑犯不死還有公理嗎?」
這句話就足以證明其應報色彩。
然而這邊講的關鍵並不在於它的應報色彩,而是在於現代
社會普遍反對「以手還手」之類的立法,認為阿拉伯社會偷竊
要砍手是野蠻的行為,但是為什麼卻可以接受死刑這種「以命
還命」的方式?當然,這邊會引伸出現在其實已經廢除唯一死
刑這種刑罰,所以死刑其實已經不是單純的以命償命,不過這
不也證明了應報不能被當做是死刑存在的理由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51.41
→
03/19 03:02, , 1F
03/19 03:02, 1F
→
03/19 03:03, , 2F
03/19 03:03, 2F
推
03/19 10:18, , 3F
03/19 10:18, 3F
推
03/19 10:25, , 4F
03/19 10:25, 4F
→
03/19 10:25, , 5F
03/19 10:25, 5F
→
03/19 10:27, , 6F
03/19 10:27, 6F
→
03/19 10:27, , 7F
03/19 10:27, 7F
※ 編輯: gamer 來自: 140.112.46.102 (03/19 11:05)
推
03/19 12:38, , 8F
03/19 12:38, 8F
推
03/19 12:41, , 9F
03/19 12:41, 9F
→
03/19 12:42, , 10F
03/19 12:42, 10F
→
03/19 12:44, , 11F
03/19 12:44, 11F
→
03/19 13:28, , 12F
03/19 13:28, 12F
→
03/19 13:28, , 13F
03/19 13:28, 13F
→
03/19 13:29, , 14F
03/19 13:29, 14F
→
03/19 13:30, , 15F
03/19 13:30, 15F
→
03/19 13:31, , 16F
03/19 13:31, 16F
→
03/19 13:34, , 17F
03/19 13:34, 17F
推
03/19 14:17, , 18F
03/19 14:17, 18F
→
03/19 14:18, , 19F
03/19 14:18, 19F
→
03/19 14:19, , 20F
03/19 14:19, 20F
→
03/19 14:20, , 21F
03/19 14:20, 21F
推
03/19 15:16, , 22F
03/19 15:16, 22F
→
03/19 15:17, , 23F
03/19 15:17, 23F
→
03/19 15:18, , 24F
03/19 15:18, 24F
→
03/19 15:20, , 25F
03/19 15:20, 25F
→
03/19 15:22, , 26F
03/19 15:22, 26F
推
03/19 15:24, , 27F
03/19 15:24, 27F
推
03/19 15:32, , 28F
03/19 15:32, 28F
→
03/19 15:32, , 29F
03/19 15:32, 29F
推
03/19 15:45, , 30F
03/19 15:45, 30F
推
03/20 05:20, , 31F
03/20 05:20, 31F
→
03/20 05:21, , 32F
03/20 05:21, 32F
推
03/20 09:20, , 33F
03/20 09:20, 3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1
6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最舊先):
7
20
1
1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4 之 16 篇):
19
63
9
123
1
6
11
33
2
6
7
20
5
15
3
30
1
4
1
3
ask-why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
28
112
31
73
10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