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法務部長不執行死刑的邏輯
看板ask-why (知識奧秘)作者danny0838 (道可道非常道)時間14年前 (2010/05/04 14:32)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115/144 (看更多)
※ 引述《Oikeiosis (怎麼啦)》之銘言:
: ※ 引述《danny0838 (道可道非常道)》之銘言:
: : (一三)
死刑的道德及其「更高尚的目的」早就講過千百次了,#1BsJPzEN (一○)就有整理。
佛家認為殺生、吃葷不道德而不贊同;
但他們在沒有民意基礎下,堅持立法禁止殺生,禁止葷食,也難怪引起民怨了。
說實話我不反對廢死,我同意我們該以廢死做為最終目標。
但我國現況就是監獄爆滿,輔導成效不彰,假釋再犯率居高不下,
人民普遍信仰殺人者必須償命,
也不像歐洲國家社福好、資源多、空間大,
所謂亂世用重典,在一切條件都不滿足的情況下,貿然堅持立刻廢死,不是躁進是什麼?
用更簡單的說法,如下面的成本效益分析,
現在我國 E 值太高,等以後我國 E 值逐漸降到 0,降到負值,再推動廢死不遲。
在此之前,像廢除唯一死刑,減少死刑宣判,提供緩刑等措施我都同意啊。
某聯盟推動的扭曲的廢死更別提了,有請宅神開示:
http://www.youtube.com/watch?v=qs-v8PYEB9c
廢死是一個非常沉重的議題,它要透過教育、辯論、宣導,甚至要同時進行受害者
保護、加強監所輔導、降低再犯率,然後才能讓社會透過公開、大眾瞭解的方式進
到不同的階段。一般社會大眾都以為,我們國家的法律是正常運作的,而不是由少
數精英透過遊說、釋憲、大法官會議、法律細部規定去干擾…這都是廢死聯盟在過
去4年間,沒有把議題公共化的結果。
: : (一二)
: : (C) 關於3.
: : 廢死的成本還須加上,死刑改為終生監禁(假定無假釋)時,
: : 18名罪犯因各種因素(如越獄、特赦、4人中的誤判誤判)逃脫而後再犯罪的情形。
: : 其中可能包括謀殺,設有n個無辜者因而死亡。 (n>0)
: : 關於 n 的估計包括幾個變項:
: : [逃脫數]:零或正整數
: : [再犯率]:應相當小 (0~1)
: : [再犯謀殺案害死人數]:包括[再犯案件數]、[每件殺人數]
: : 粗略估計 n 應介於 0~1 之間。
: 你是怎麼估計出0~1之間的值的?
: 雖然你估的這麼小 好像很支持廢死
: 可是其實我對這個估計值很懷疑
: 我覺得你可能是從某些奇妙的印象估出來這個值的
再犯率既然稱為率,一定是 0~100% 即 0~1,
我估得很保守,大概 20% 以下,
[再犯案件數]*[每件殺人數]隨便估大概 5 以內好了,
這樣乘起來超過 1 的可能性應該不會太大吧?
不過這的確是我憑個人主觀隨便亂估的沒錯。
: : (D) 關於4.
: : 我估算一下...終身監禁比死刑多出的成本會是:
: : 1) 4 個無辜者伸冤所需的訴訟成本
: : 2) 4 個無辜者的國家賠償
: : 3) 4 個無辜者伸冤成功前的監禁成本
: : 4) 14 個惡徒可能伸冤所需的訴訟成本(沒成功)
: : 5) 14 個惡徒的終身監禁成本
: : 6) (B) 之中,18E 個謀殺案件的訴訟及執行等成本
: : 7) (C) 之中,n 個謀殺案件的訴訟及執行等成本
: : 8) (B2) (C2) 非謀殺犯罪的訴訟及執行等成本(應較死刑低)
: : 9) (B2) (C2) 也會造成犯罪被害者權益受損
: 因為你本來列的是「執行成本」 所以我沒有考慮「訴訟成本」
: 不過經過掙扎後 我想我應該還是同意
: 在廢死後 終身監禁的訴訟成本很可能會比現行的死刑高
: (不過我還是認為為了發現真實而耗費的訴訟成本是應該而必要的)
「發現真實」的效益就是讓那 4 個無辜者不被殺而且關完還有國賠,
與之對的應成本就是 1) ~ 5) ,
這樣交換划不划算你自己算算看吧...
: 你的 E 本來是指嚇阻力 也就是執行一個死刑可以減少的重罪犯罪案件數
: 然而這個嚇阻力倒過來並不見得會對
: 也就是你用「不執行一個死刑,會增加 E 個重罪案件」來導出「18E」的這段
: 這兩個 E 不是同一個數字
: 認為兩者相同是違背邏輯(若p則q 不代表非p則非q)的
: 若你無法論證 E 就是廢除死刑而增加的重刑案率
: 則你的18E就不是廢死的成本了 而只能是執行死刑所減少的重案數
: 就只剩 n 是廢死的成本 而 n 感覺應該不大
: 你可能誤認為在這裡使用邏輯是耍嘴皮 而不是認真的討論
: 我要再強調說明一下
: 不執行死刑時 同時執行了終身監禁
: 我們需要知道終身監禁的嚇阻力為何
: 才有可能知道「不執行死刑而執行終身監禁,會增加的重罪案」
: 這才是廢死方案所面對的條件機率 並不是僅僅相反過來就是廢死的條件機率
大哥...E 的定義就是「死刑比終身監禁多減少的命案殺人數」...
「乙比甲少 10 元」等於「甲比乙多 10 元」,有什麼不對?
乙=死刑,甲=終身監禁,10元=命案殺人數18E
: : 我國 2005 年處決 3 人,2010 年剛處決 4 人,
: : 所以 18, 4 → 4, 1 應該差不多(啊,無辜誤判率又升高了)。
: : 順便給個參考數據,我國 2300 萬人,年死亡率借用 2008 的資料是 6.2/1000,
: : 所以每年本來就要死 23000000 * 6.2/1000 ≒ 142600 人,
: : 即 14萬 人,而這 14萬 人當然都是無辜的。
: : 就算極端一點,「所有」死刑都是無辜者被誤殺,
: : 每年因「司法迫害」而死的也不過 4 個,
: : 4 比上 14萬 小到誤差水準內,我們大概也不必列入考慮?
: : (更別說廢死以後,這 4 個可憐的無辜者還是要坐一輩子牢,
: : 大概就和沒死變植物人差不多吧)
: 為什麼要拿台灣無辜誤殺人數跟台灣總死亡數比?
: 這個意思是說因為這不是主要死因 所以可以不在乎嗎?
你主張每年 0.02/10萬人 的犯罪率影響太小,統計上看不到,應當做0忽略。
可是這 0.02 的犯罪率已足夠使 4.6 人免慘死於命案,
比起廢死把 4 個要死的人弄成要死不活(終身監禁),顯然划算許多,
你憑什麼主張忽略前者而不忽略後者?
: 同樣的罕見病每年死的人這麼少 我們為了成本就不要醫他們了 這樣也不對吧
假設你指的罕見病是短期內有生命危險,且醫療成本昂貴...
1.治療罕見病不會讓大眾付出生命的代價。
但不處死死刑犯卻可能讓更多人死,二者情況不同。
如果治癒罕見病的代價是要捐活器官,且捐者100%會死,我們的確很可能選擇不救。
2.該不該治罕見病也是因時因地制宜。
像非洲那種正常人都吃不飽,一般病人都很難得到足夠醫療資源的地方,
你要他們政府播出大筆經費去治罕見病,我想也不可能成功。
: : (六)
: : 不是自然,我說過只要實驗設計得當,統計的精準度便可以增加。
: 這裡的統計的敏感度或說精準度只跟數據個數有關
: 這裡沒有「實驗設計」的部份
: 你不可能設計任何「實驗過程」來提高這些統計的精度
不一定,統計可用的分析方法很多,所以要看詳細的研究方法。
不過在這個議題上,我的確認為,
我們恐怕永遠不可能用統計方法測出 E 值,
雙方都是靠信仰在下注。
: : 偵測到正嚇阻力當然有意義,
: : 但結果若是[統計上無差異],而誤差閾值太高(比方10)的話,
: : 這個研究的品質是不夠的,
: : 拿一堆品質不夠的研究,對於這個問題不會有太大幫助。
: : 你這樣亂推[無差異](0),就好像:
: : 因為儀器量不清楚光速,所以光速無限大;
: : 因為尺的刻度太大,所以紙的厚度是 0。
: 你也沒看到那裡面引用的論文的條件 就先懷疑一個很不可能發生的問題
: 就好像是一個想要秤柳丁重的人 你懷疑他拿地磅秤柳丁所以就量不到
: 我反而認為是正常的研究者都不至於會犯這種拿地磅稱柳丁的低能錯誤
: 如果真要懷疑 先找到論文來看其方法論才是王道
我是根據你提供的有限資訊做出的推論,而這問題並不是很不可能發生的。
以我國為例,2000~2008 年的犯罪率大約在 3.00 ~ 5.50 之間波動,
死刑和終身監禁差的嚇阻力只有 0.017 左右,的確是極可能被忽略。
沒原文就隨便猜測是不太好沒錯,但你不提供完整資訊在先,怪我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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