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法務部長不執行死刑的邏輯
※ 引述《danny0838 (道可道非常道)》之銘言:
: ※ 引述《Oikeiosis (怎麼啦)》之銘言:
: 死刑的道德及其「更高尚的目的」早就講過千百次了,#1BsJPzEN (一○)就有整理。
你本來在詢問我的立場為何 現在又來說別人說什麼論點 這有什麼意義嗎?
我的立場就是沒有比法理更高尚的目的前 不認同國家殺人
(成本、生命價值、靈性、宗教 我都不認為有什麼更高尚處)
既不認同國家有應該去殺人的權限 也不讚同國家殺人實際上有好處
: 佛家認為殺生、吃葷不道德而不贊同;
: 但他們在沒有民意基礎下,堅持立法禁止殺生,禁止葷食,也難怪引起民怨了。
哪個國家立法禁止殺生了呢? 這是假設性的幻想
: 說實話我不反對廢死,我同意我們該以廢死做為最終目標。
: 但我國現況就是監獄爆滿,輔導成效不彰,假釋再犯率居高不下,
: 人民普遍信仰殺人者必須償命,
現況也許是接近這樣沒錯
但是監獄爆滿裡面關的主要是煙毒犯、強姦犯 假釋再犯率也是這兩種犯居高不下
並不是死刑無期徒刑定讞的犯人塞爆監獄 也不是他們再犯率居高不下
你描述的現況就算是事實 也不見得可以拿來推論應該怎麼處置死刑犯
而殺人者通常也沒有非償命不可 殺人刑度是死刑無期徒刑七年以上
所以要被判死 要法官認定 手段兇殘、無悔意 才會被判決死刑
大多數殺人案並不是都會被判死刑
顯示我們現行的體制並沒有反應殺人償命的價值觀
: 也不像歐洲國家社福好、資源多、空間大,
: 所謂亂世用重典,在一切條件都不滿足的情況下,貿然堅持立刻廢死,不是躁進是什麼?
你連現況的條件真實狀況如何都不知道 你怎麼知道一切條件都不滿足?
你幻想著台灣的犯罪率高張 人民生活恐怖 而歐洲國家夜不閉戶 路不拾遺
所以他們先進廢死的條件 我們沒有
這是幻想的 與事實不符
因為包括英國、紐西蘭、瑞典、芬蘭 這些高生活品質的先進國
也同時是犯罪率居高不下的國家
如果照你想的 亂世用重典
那當然是這些歐洲國家要保留死刑 而不是我們要保留死刑
: 用更簡單的說法,如下面的成本效益分析,
: 現在我國 E 值太高,等以後我國 E 值逐漸降到 0,降到負值,再推動廢死不遲。
我國 E 值為何是不知道的 但是從趨勢看來 也有可能早就是負的了
: 在此之前,像廢除唯一死刑,減少死刑宣判,提供緩刑等措施我都同意啊。
: 某聯盟推動的扭曲的廢死更別提了,有請宅神開示:
: http://www.youtube.com/watch?v=qs-v8PYEB9c
議題有沒有公共化 這不是小小的廢死聯盟一個社運團體可以主導的
今天把議題沒有公共化歸咎到廢死聯盟偷偷來
害大多數人聽到法務部暫緩執行死刑就嚇到
接著就說這是種「扭曲」的社會運動
那怎麼不說把公共議題全部綁架成統獨議題 全部藍綠二分
這才是真正的扭曲勒
: 廢死是一個非常沉重的議題,它要透過教育、辯論、宣導,甚至要同時進行受害者
: 保護、加強監所輔導、降低再犯率,然後才能讓社會透過公開、大眾瞭解的方式進
: 到不同的階段。一般社會大眾都以為,我們國家的法律是正常運作的,而不是由少
: 數精英透過遊說、釋憲、大法官會議、法律細部規定去干擾…這都是廢死聯盟在過
: 去4年間,沒有把議題公共化的結果。
.....出書、修法、上街遊行 這些都沒有把議題公共化
只有朱學恆寫部落格有把議題公共化
男子漢的邏輯果然是能人所不能啊
: : 你是怎麼估計出0~1之間的值的?
: : 雖然你估的這麼小 好像很支持廢死
: : 可是其實我對這個估計值很懷疑
: : 我覺得你可能是從某些奇妙的印象估出來這個值的
: 再犯率既然稱為率,一定是 0~100% 即 0~1,
你的定義裡 n 不是再犯率 而是釋放後多殺害的無辜被害人數
所以沒有這個0~1的天然限制
: 我估得很保守,大概 20% 以下,
: [再犯案件數]*[每件殺人數]隨便估大概 5 以內好了,
: 這樣乘起來超過 1 的可能性應該不會太大吧?
: 不過這的確是我憑個人主觀隨便亂估的沒錯。
如果是要拿某個特定的數字來估計
最好還是拿一些有參考意義的數字參考一下 比較好
20%這種再犯率並不保守啊
我記得好像有哪個州統計過起訴求刑死刑但被判無罪的犯人再犯率大約1%
而死刑犯經過減刑又假釋的再犯率也是差不多1%
兩者差不多
所以如果沒有其他有參考意義的數字 20%也是個沒有什麼意義的估計吧
: : 因為你本來列的是「執行成本」 所以我沒有考慮「訴訟成本」
: : 不過經過掙扎後 我想我應該還是同意
: : 在廢死後 終身監禁的訴訟成本很可能會比現行的死刑高
: : (不過我還是認為為了發現真實而耗費的訴訟成本是應該而必要的)
: 「發現真實」的效益就是讓那 4 個無辜者不被殺而且關完還有國賠,
: 與之對的應成本就是 1) ~ 5) ,
: 這樣交換划不划算你自己算算看吧...
: : 你的 E 本來是指嚇阻力 也就是執行一個死刑可以減少的重罪犯罪案件數
: : 然而這個嚇阻力倒過來並不見得會對
: : 也就是你用「不執行一個死刑,會增加 E 個重罪案件」來導出「18E」的這段
: : 這兩個 E 不是同一個數字
: : 認為兩者相同是違背邏輯(若p則q 不代表非p則非q)的
: : 若你無法論證 E 就是廢除死刑而增加的重刑案率
: : 則你的18E就不是廢死的成本了 而只能是執行死刑所減少的重案數
: : 就只剩 n 是廢死的成本 而 n 感覺應該不大
: : 你可能誤認為在這裡使用邏輯是耍嘴皮 而不是認真的討論
: : 我要再強調說明一下
: : 不執行死刑時 同時執行了終身監禁
: : 我們需要知道終身監禁的嚇阻力為何
: : 才有可能知道「不執行死刑而執行終身監禁,會增加的重罪案」
: : 這才是廢死方案所面對的條件機率 並不是僅僅相反過來就是廢死的條件機率
: 大哥...E 的定義就是「死刑比終身監禁多減少的命案殺人數」...
: 「乙比甲少 10 元」等於「甲比乙多 10 元」,有什麼不對?
: 乙=死刑,甲=終身監禁,10元=命案殺人數18E
執行死刑不是從本來被判終身監禁的犯人中抓人來執行死刑
所以你前一句是「乙會減少10元」 而後一句是「甲比乙多10元」
這兩句是不相等的
: : 為什麼要拿台灣無辜誤殺人數跟台灣總死亡數比?
: : 這個意思是說因為這不是主要死因 所以可以不在乎嗎?
: 你主張每年 0.02/10萬人 的犯罪率影響太小,統計上看不到,應當做0忽略。
: 可是這 0.02 的犯罪率已足夠使 4.6 人免慘死於命案,
: 比起廢死把 4 個要死的人弄成要死不活(終身監禁),顯然划算許多,
: 你憑什麼主張忽略前者而不忽略後者?
我什麼時候講過這麼智障的話?
那是size為了要唬爛自己有數據而鬼扯的(我根本就反對這種說法)
我從來沒有講過「犯罪率太低就可以忽略」這種主張
所以煩請你不要跟著其他人亂扯
: : 這裡的統計的敏感度或說精準度只跟數據個數有關
: : 這裡沒有「實驗設計」的部份
: : 你不可能設計任何「實驗過程」來提高這些統計的精度
: 不一定,統計可用的分析方法很多,所以要看詳細的研究方法。
: 不過在這個議題上,我的確認為,
: 我們恐怕永遠不可能用統計方法測出 E 值,
: 雙方都是靠信仰在下注。
...我認為測量 E 值的計量模型已經經過了三十多年的激盪討論了(1975至今)
之所以沒有在台灣實際統計只是因為相關研究資源缺乏的問題
並非是統計技術辦不到
: : 你也沒看到那裡面引用的論文的條件 就先懷疑一個很不可能發生的問題
: : 就好像是一個想要秤柳丁重的人 你懷疑他拿地磅秤柳丁所以就量不到
: : 我反而認為是正常的研究者都不至於會犯這種拿地磅稱柳丁的低能錯誤
: : 如果真要懷疑 先找到論文來看其方法論才是王道
: 我是根據你提供的有限資訊做出的推論,而這問題並不是很不可能發生的。
: 以我國為例,2000~2008 年的犯罪率大約在 3.00 ~ 5.50 之間波動,
: 死刑和終身監禁差的嚇阻力只有 0.017 左右,的確是極可能被忽略。
: 沒原文就隨便猜測是不太好沒錯,但你不提供完整資訊在先,怪我囉?
我相信該論文的結論 所以提供了論文的篇名、發表時間
你不相信 你懷疑了那些論文的研究法、統計敏感度 卻不自己找論文內容
還要求已經相信該論文結論的人要提供全文
這本來就不是我的責任 本來就是誰懷疑就誰自己想辦法反駁 怪你也是剛好而已
而反而你大剌剌的寫著死刑和終身監禁「差」的嚇阻力是0.017
這表示你有了死刑的嚇阻力跟「終身監禁的嚇阻力」(才能相減得差)
而且還能算到小數點後第三位
麻煩請提供你的數據來源 這個數據非常非常重要
如果你是唬爛的 請不要寫到小數點後第三位 那很假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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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在ask-why自己寫的收一收
http://askoikeiosis.blogspot.com/
就不用等板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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