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法務部長不執行死刑的邏輯
看板ask-why (知識奧秘)作者danny0838 (道可道非常道)時間14年前 (2010/05/13 22:37)推噓11(11推 0噓 12→)留言23則, 6人參與討論串140/144 (看更多)
※ 引述《Oikeiosis (怎麼啦)》之銘言:
: : 1.
: 只有認定死刑有嚇阻未來罪案能力的人 才需要死刑與犯罪率的因果關係
: 因為強調死刑嚇阻力可以拯救潛在的人的主張 才需要死刑與犯罪率的因果關係
: 但是假若這種因果關係是確實的 也就是死刑確實有嚇阻犯罪的效果時
: 則我們應該能從現實的統計資料中
: 運用統計技巧 找到這個效果
OK,我同意廢死方沒有證明因果關係的義務。
但我不認為統計上不顯著足以證明無關,詳下。
: : 2.
: : 我前面就提過死刑執行數和犯罪率的關係不能代表死刑嚇阻力,你看來也默默同意了...
: : 很可能死刑制度本身就有一定的嚇阻作用,死刑執行數和嚇阻力沒有直接關係,
: : 只要能讓民眾相信死刑是持續存在且公正地執行即可。
: : 據此,「不執行死刑」和「廢除死刑」也不是相等的。
: 不執行死刑不等於廢除死刑我同意
如果你我都同意「不執行死刑」和「廢除死刑」不相等,
由於在這個論文裡,[廢除死刑]是一個完全沒被討論到的變數。,
因此此篇論文所分析的[死刑執行數]和[命案犯罪率]無論呈正相關或無相關,
皆無由推論「廢除死刑後命案犯罪率不會上升」←這才是我們真正想挖掘的
故據此主張廢除死刑無害或有益有待商榷。
: 但是文獻中 死刑嚇阻力的定義就是死刑執行數與犯罪率的關係
: 倘使你有某種全新的定義
: 也就是你要探討 死刑制度存而不實施的效果
: 那你可能需要有另外的探討方法 而不能直接拿這些論文的方法論來套用
: 畢竟 死刑嚇阻力 就是執行死刑數與未來犯罪間的關係 這是非常清楚確定的
我們期待的「(想像)嚇阻力」是「執行一個人的死刑,未來可減少的命案死亡人數」,
任何人都可以自己定義一個「嚇阻力」的操作型定義,
但如果我們有理由相信這個操作型定義很糟,與我們的期待落差很大,
那這個實證做得再完美,對解決問題仍然沒有太大幫助。
為什麼你相信「執行死刑數與命案犯罪率的依變關係」足以代表「嚇阻力」?
我不這麼認為,就如之前提到的問題:
: : 如果去年 13000 人繳了違規停車罰鍰,今年 14000 人繳了違規停車罰鍰,
: : 這代表今年違規停車率一定比去年高嗎?
: : 這代表[繳違規停車罰鍰人數]是造成[違規停車率]改變的原因嗎?
你不回我回,
違規停車率越高,極可能越多人被開單,當然越多人繳違規停車罰鍰,
比照此論文之分析法,
我們極可能得到[繳違規停車罰鍰人數](x)上升時,[違規停車率](y)亦對應上升,
(而實際因果關係是[違規停車率]↑=>[繳違規停車罰鍰人數]↑)
比照你的邏輯,我們可推論「以罰鍰處置違規停車將造成違規停車率上升」,
所以我們應廢除違規停車的罰鍰,你說合不合理?
是,我的確認為要探討死刑的嚇阻力,此定義不合理,證據力不足,不宜據此主張廢死,
至於要換什麼定義什麼方法,那是想證明死刑無效的人的功課...
: : 3.
3.1
: : 比方複迴歸分析的前提是:
: : (1)假定y和每個x的關係都是線性
: : (2)每個x之間無交互作用存在,或相關性極低
: : 只要上述任一前提不成立,就可能造成統計不顯著。
: ... 你可以回去看統計課本
: 這些前提不成立的時候 會造成偏誤 並非造成不顯著
: (尤其是交互作用常常造成的是假顯著 而不是假不顯著)
偏誤就可能造成不顯著,
你把符合 y = x^3 + 1 的樣本分佈圖硬搞成一次函數,
曲線硬搞成直線,當然可能得到不顯著的結果。
3.2
: 而要檢查八項控制項互相獨立 這件事情是我覺得有點多餘的
: 因為這八項數字是來自於主計處重要社經指標跟法務部犯罪統計
: 要檢查這些項有沒有獨立 只要丟軟體跑個共變就好了 是很基本的問題
: 你主張如此 那我很樂見 請你指出哪些有非獨立、相依的共變
: 論文全文裡都有給數據來源 而且屬政府公開資訊
: 萬一網頁沒有 寄信去主計處、法務部應該也要得到
失業率可能影響離婚率和國民平均所得,
犯罪破獲率可能影響被執行死刑人數和司法經費,
警民比例可能影響犯罪破獲率和司法經費,
15~29歲人口率可能影響失業率...
以上聊舉數項,這些用常識就能預期會互相影響,
「假設它們互相獨立」是論文的前提,故你必須說服人們相信論文的前提是對的,
請拿出良好的理由,否則拿出能證明它們互相獨立的數據,
反正如你所說,只要丟個軟體跑共變就好,應不致強人所難。
若有強烈的共線性存在,就可能造成結果不顯著,或者係數正負顛倒。
如果你還不懂,可以參考這個:http://tinyurl.com/2epqsrm
3.3
: 然後線性問題 一般講起來是要問原點問題
: 也就是有沒有常數項的這個部份
: 但是你似乎要表達的不是這個 你如果還有什麼質疑 就說明白一點
: 假如不是線性 那你認為是怎樣?
做[命案犯罪率](y)對[執行死刑人數](x)的圖,有可能是曲線而非直線關係。
執行死刑人數從 0 升到 1,從 9 升到 10,從 29 升到 30,從 99 升到 100,
它們造成命案犯罪率的差值一樣嗎?
很可能不一樣,從 0 到 1 的影響力應較大,而從 99 到 100 的影響力小,
什麼函數我不確定,但合理推論應該是斜率絕對值漸減的曲線。
再來,假設我們算出 y = -0.02x + 20,
這代表當 x > 1000 時,y 將 < 0,
意即,每年如果執行 1001 個死刑,命案犯罪率會變成負數?
這根本不可能,因此我們可以合理推論,x 和 y 的關係不是直線。
我很好心連資料都查給你:http://tinyurl.com/2elqoru
(P.3) 不顯著的相關,最多也只能說是兩個變數之間沒有顯著的「直線」關係,
卻不能證明其間就沒有其他更複雜的非線性關係。
3.4
: : 此外我們也可以主張有未考慮因素存在,
: : 例如死刑執行時的媒體能見度、法律教育的水準等等,都可能影響結果。
我再重複一次,
統計結果不顯著,也可能是一個或多個具影響力的因子未被妥善控制所致。
3.5
不顯著還有可能因各種統計問題引起,比如樣本數太少...
每年因殺人、搶奪、XX被判死刑的人數有多少?
如果樣本數太少,造成統計不顯著也不意外。
: : 4.
: : 統計上不顯著不等於是0,「二者都是0」代表的是二者之係數皆顯著為0。
: : 1~3命題皆成立之下,如果真的二者都是0,我們的確可論證廢死沒害死更多人,
: : 但你怎麼知道二者都是0,有實證證據嗎?
: : 就算真的二者都不顯著,
: : 只不過是像一千年前人們量不出光速,也量不出聲速,
: : 你能說聲速和光速一樣嗎?
: 這位兄弟...沒有顯著為零這種東西的
: 兩樣變數間的關係分散得很亂數 散布在空間中 表示二者無相關
: 就是不顯著 其相關為零
: 否則 請你描述一下什麼叫做「顯著為零」 在統計中的意義好嗎?
1) 既然你知道沒有「顯著為零」這回事,所以你憑什麼提出「極可能為0」的推論?
2) 相關是相關,顯著是顯著,沒有絕對關係。
所謂「統計上不顯著」,表示 y=bx+a 中,係數 b 不為 0 的機率 < 95%。
隨便舉 P.112 (四) 的暴力財產犯罪為例,當 t 值為 -1.801 時,0.1 > p > 0.05,
換句話說,(經由原始資料算得) b 不為 0 的機率介於 90% ~ 95% 之間,
反過來看,b 為 0 的機率只有 5% ~ 10%,
並不支持你所聲稱的「統計上不顯著表示 b 極可能為 0」。
: 你現在的態度就是
: 「即使統計資料顯示不支持死刑有嚇阻力,你仍然堅信有」
: 而且1.統計方法可能太粗糙 所以有而沒量到
: 2.即使統計方法無誤 仍有可能有 只是穩定的太小而沒量到
: 如果你要表達這種態度 我只能說 那你自己去算 去投稿
懷疑論文是否足以支持某命題本來就是科學上常見的情形,
只要我們有足夠理由懷疑論文的證據力不足以支持「死刑無嚇阻力」,
我們就不會根據這種論文貿然改變現有決策,除非有更好的證據。
: : 你的話提及二個命題:
: : 1) E不能透過實證方法找到 2) 不能實證的假設性數字沒有意義
: : 我認為二者皆不成立:
: : 1) E 可以透過實證方法找到,
: : 你只要有實驗組[死刑組]和對照阻[終身監禁組]兩相比較即可。
: : 當然科學上常會限於很多因素導致人們不能或不願做直接實驗,
: : 此時就會設計一些逼近方法,
: : 就像醫學上常用生化實驗和動物實驗去逼近藥物對人體的作用,
: : 但常常是不正確的。
: 請不要用別的領域的例子 請說明你打算怎麼找到你的這個終身監禁效果的方法
請做個「臨床實驗」,沒有就做逼近的統計研究(比方無期徒刑),
再沒有就拿出合理的論證說服人,什麼都沒有就別怪人們忽略你。
: : 2) 有沒有意義是根據對解決問題有否助益而定,與能否實證無關,主觀也可以有意義。
: : 就像我說某人講話大概 20% 基於理性,60% 基於嘴砲,20% 基於信仰;
: : 就像 L 說月是奇樂的機率大概 7%;
: : 就像 pain score 是叫病人為自己的疼痛程度打一個 0~10 的分數;
: : 以上每個數字都無法實證,所以都沒有意義?
: pain score是實證的 而且跟嗎啡機的結果有高度正相關
: 其他的數字都是沒有意義的
如果 pain score 這樣都能叫實證,那其它二個也可以。
我們可以把某人的言論 po 出來,
給幾百人發個問卷統計他們認為是理性、嘴砲或信仰,把 % 數拿出來就是。
L 也可以把調查的資料公開給 100 個名偵探看,大家投票月是或不是奇樂,看 % 數。
照你這種說法,一大堆東西可以實證,都有意義,
心理學、社會學多的是這種主觀評分的問卷,很多都能做為決策的參考。
: : 我們要探討的命題是「以終身監禁取代死刑將使更少人死亡」,
: : 在這個問題裡,E 的確是一個假設性的參數,
: : 我能用它做許多論證,說明此參數在什麼範圍會對死刑的正當性有什麼影響,
: : 只要我們能算出某時某地某情況下的 E 值,或至少估計出其波動範圍,
: : 就有助於評估死刑正不正當,它當然是有意義的參數。
: 那是你的命題...
: 「以終身監禁取代死刑」跟「死刑有無嚇阻力」是兩個不同的命題
: 前者是你的命題 是假設性的命題 是缺乏實證資料的命題
: 後者是各論文命題 是實證性的命題 是有統計資料與同儕檢驗的現實命題
: 我並不是全盤否認假設性參數的意義
: 只是在有實證統計結論面前 你的假設性參數就僅僅是一個假設參數而已
那又如何?參數的價值本來就在於對解決問題有沒有幫助。
如果缺乏實證資料的命題才對解決問題有幫助,
而有統計資料與同儕檢驗的現實命題對解決問題沒有幫助,
我們應該想辦法生出前者,而不是生一堆「沒有意義」的後者。
就像你給一個藥物做了 100 遍的生化實驗證明它有某機轉能治某病,
但沒通過臨床實驗...你覺得我們該讓這種藥物上市嗎?
對,如果做臨床實驗有困難,先做實驗室實驗或動物實驗求逼近是可接受的,
但水準就是不同,拿後二種實驗來推動藥物上市,恐怕還要再加油...
: 考量一個刑罰是否存在 應該考慮該刑罰的功能是否有效
: 現代刑罰原則上有六大功能
: 死刑 終身監禁 徒刑 罰金
: 應報 強 有 有 弱
: 嚇阻 ? ? 有 有
: 矯治 無 有 有 無
: 隔離 絕對 相對 有 無
: 重整 無 有 有 有
: 復歸 無 無 有 有
請問你怎麼知道徒刑和罰金有(這論文定義的)嚇阻力?
請比照此論文對死刑做的迴歸研究,拿出數據,否則這恐怕只是你的幻想。
: : 看不出來到底是誰的問題...版友都回得那麼清楚了。
: : 就如你要論證「不應清倉拍賣」,
: : 只告訴老闆「清倉拍賣之單位售價低於平均成本,將會賠錢」是不夠的,
: : 你必須提出一個比清倉拍賣賠得少,或甚至賺錢的替代方案才有用...
: 成本分析不是這樣搞的
: 比平均成本低不見得不好 比邊際成本低就夠了
: 只要某事的邊際收益低於邊際成本 該事就不划算不該做
: 某事的邊際收益高於邊際成本 該事就算低於平均成本 還是該做
哦,那就是我在 #1Bsf_pcD 一直分析的 E 值啊。
死刑制度(相對於終身監禁制度)的邊際收益即是所有 (-) 的部分,
而邊際成本即是所有 (+) 的部分。
所以只要能算出 E,我們就知道該不該死刑,可惜廢死從來沒有試圖算出 E。
: 如果有別的事情也一樣該做 那就要用其他的方式來分析哪種比較該做
: 從來沒聽說過成本分析還要提供替代方案的分析法...
為什麼店家會做清倉拍賣?
因為唯一已知的替代方案就是「不賣」,
而經過分析,不賣比清倉拍賣虧損更多,因此清倉拍賣較佳。
如果有人能提出比清倉拍賣更好的替代方案,就會做那個替代方案。
那死刑的替代方案呢?如果就是一直關著不執行,等於是變相終身監禁,
我們當然要相信終身監禁是否比死刑賺,才能說該取代死刑。
講一堆都離題了,我重新整理一次重點:
1) 我們試圖證明或否證的是「以X取代死刑後,命案不會因而增加」,
(X可以是終身監禁、無期徒刑、或其他)
能證實或逼近這個假設的研究就有意義,否則意義不大。
2) 此論文完全沒有控制[廢除死刑]這個變因,
而你我都同意[廢除死刑]和[死刑執行人數](或不執行死刑)不相等,
故此論文對檢驗 1) 的命題幫助不大。
3) 主張以X取代死刑者,須說服人們X之嚇阻效果不劣於死刑。
最佳的是實證,否則可逼近實證(如研究無期徒刑之效果以逼近終身監禁),
否則應提出極具說服力之理由。
4) 如 2. 所述,以「命案犯罪率對執行死刑數的依變關係」代表「嚇阻力」有待商榷,
很可能犯了因果錯置的謬誤。
5) 如 3. 4. 所述,「統計上不顯著」之結果可作多種解釋:
a) 各種 x 變項之間有相互影響之情形,如 3.2. 所述
b) x 和 y 顯著相關但非屬線性關係,如 3.3. 所述
c) 存在其他未受控制的變因,如 3.4. 所述
d) 其他統計問題,例如樣本數太小,取樣偏差等等,如 3.5.。
e) [命案犯罪率](y)的確與[執行死刑人數](x)無關
忽略其他可能,而以為 e) 之可能性極大,是偏執而缺乏科學精神的。
又如上面 4. 2) 所述,檢視原論文之資料,e) 成立之機會大概不到 10%。
6) 檢證 3) 4) 5) 問題的方法之一是用同樣的研究方法對終身監禁、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罰金等作迴歸分析。
若以上皆統計不顯著,我們應認真考慮 4) 5.a) 5.b) 5.c) 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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