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法務部長不執行死刑的邏輯
共 144 篇文章

推噓12(13推 1噓 33→)留言4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ize (金色曙光)時間15年前 (2010/03/10 23:1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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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最強調'依法行政' 但他提名的法務部長卻不遵守 = 瀆職. 而主張的理由如下:. 1.死刑是最殘忍的刑罰 故應廢除. 我以為死刑算是最有尊嚴的刑罰 行刑前會讓你吃飽. 然後在要害部位開1,2槍就上路了 痛苦程度其實不大. 和古時的斬首一樣 斬首絕對比凌遲等虐待刑慈悲很多. 一個人慢性病拖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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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9→)留言1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gamer時間15年前 (2010/03/11 02:4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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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點來講,法律並沒有規定司法行政機關一定要執行死. 刑,所以也就沒有所謂未依法行政的這回事。. BTW,馬英九的專長是國際法,所以他講什麼依法行政的聽. 聽就好。. 我認為這邊講的殘忍並非指對受刑人而言,而是單就剝奪. 人性命這件事,比較起其他刑度而言是最為殘忍的。簡單的講. 就是殺人是最殘忍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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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5(5推 0噓 13→)留言18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ize (金色曙光)時間15年前 (2010/03/11 10:3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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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有取得時效 刑法上有追訴權和行刑權的消滅時效. 民法是私法 時效內不行使請求權是權利人自己放棄沒話說. 刑法是公法 刻意不做為致消滅時效完成基本上就是瀆職了. 每個人都會死 我以為殘忍與否的意義應該存在方法上才對. 以此觀之虐待刑才算是殘忍 違反人權沒有問題. 但說死刑違反人權就有大問題.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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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5(5推 0噓 10→)留言1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gamer時間15年前 (2010/03/11 12:1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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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方面,簡單的講,僅管刑法第127條明訂「有執行. 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然而這邊所謂的「不執行」並未在刑法或其他法律. 中明訂,換句話說,這裡只說不執行是瀆職,卻沒有說怎樣才. 算是不執行,一個月、一年,還是十年?這部分完全成為司法. 行政機關的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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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4→)留言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ize (金色曙光)時間15年前 (2010/03/11 12:4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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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官是不用告啦 尸位素餐的話下台是比較快的方式. 我的前提當然是指有犯至死罪的情況下. 當條件下大家都一樣是必然要死的話 例得絕症等. 那麼殘忍與否的意義只存在方法上 這樣你有看懂嗎?. 安樂死比不斷發病拖個數年還要不痛苦多了. 當然有影響 你沒看前文嗎. 1.死刑法赦免或脫逃後的再犯風險 2.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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