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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sk-why ]
討論串[請益] 法務部長不執行死刑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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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這段很有趣,原來我一直有的想法有這樣的論述了. 不過我不會用這樣的說法再註解一次. 因為這就回到'法'的講法,而看不到法本身在契約論裏的問題. 就像取材自小王子:. 如果我們立法'太陽必需依法轉動',從自然科學來看,這是個不合理的法,是立法者有問題但碰到法匠會怎樣?抱歉..法就是法,我們就在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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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覺得在這個課題上,雙方似乎只是不停的重復自己的主張……. 有人認為死刑該存在,因為“被判死刑者都是罪大惡極”,所以“給他凌遲. 處死也不為過、更何況死刑”。. 這看來是論證死刑的必要性,但實質上什麼也沒解釋……. 現在論證的課題是“死刑該否存在”,也就是“該不該'處死某人'”,“有. 重罪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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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也看過契約論,蠻有趣的。. 不過你講得這種,我想了一下,有問題。. 首先,國家被解釋得不像是國家,而像是保全(或是保險)公司@@. 讓渡一部份東西給保全公司,保全公司來保護你的安全。. 這麼一來,若有被害人的安全發生問題,這樣叫作違約。保全公司必須負責賠償. 盡全力來瀰補被害人。. 另一方面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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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差別這麼大怎麼可以引用?. 我當兵時,有原住民二兵向我哭訴. 他力量大,會做的事多. 進軍隊前他就學很多粗活,而軍隊是粗活很多的地方. 他是樣樣拿手,樣樣要做,但薪水很少. 而因為他學歷低(小學),永遠不可能升遷. 當然我們可以說自己讀過書有差. 我們會電腦,文書創造的價值比扛磚塊還多. 不過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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