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法務部長不執行死刑的邏輯
共 144 篇文章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Oikeiosis (怎麼啦)時間15年前 (2010/05/12 08:1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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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無期徒刑並沒有剝奪全部自由權 所以沒有不合法理. 其次 就算是無假釋終身監禁 仍然有可能經過赦免而回復自由. 並沒有「剝奪」全部自由權 所以還是沒有不合法理. 不必廢掉. 國家沒有剝奪生存權的法理 所以國家不能下達「必死」之命令. 但是「可預見的接近必死」並非「必死」. 所以命令其於危險環境作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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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Oikeiosis (怎麼啦)時間15年前 (2010/05/12 05:4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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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用這樣的定義 你的E是非實證的. 你之前算的那些微小正當性都是毫無意義的. 因為你的E是一個不存在的假設性數字 不能透過實證方法找到. 那你說什麼統計波動都是沒有意義的. 統計波動根本波動不到一個假設的東西上. 你想說什麼就盡管說.... 懶得跟你玩文字遊戲. 你根本沒有要根據我的立場來立論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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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ize (金色曙光)時間15年前 (2010/05/11 15:4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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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國家也沒有剝奪全部自由權的法理 故無期徒刑也不合法. 所以兩種都應該要廢掉 請問然後刑度要怎麼運作?. 國家沒有剝奪生存權的法理 那軍警消能不能抗命?. 國家權力被限縮很多事管不到 人民能不能動私刑?. 以上問號請好好回應 我前面已經問 n遍了 到底要不要回. 既然死刑可以從法理例外存在 那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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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anny0838 (道可道非常道)時間15年前 (2010/05/11 14:2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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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果沒看懂,我再強調一次,. E 的定義就是「死刑的嚇阻力跟終身監禁嚇阻力之差」,. 之前我是為了簡單起見,把 E 簡稱為交換比、嚇阻力,本質上是上面這句,. 不過這的確有可能和所謂「死刑的嚇阻力」、「死刑的交換比」混淆,. 我再重新聲明一次:. E =「死刑的嚇阻力與終身監禁嚇阻力之差」=(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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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2→)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Oikeiosis (怎麼啦)時間15年前 (2010/05/11 08:3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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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賦人權的論述我繼續告訴你也無妨. 我的論點是在自然狀態下. 人們讓渡部份的自由與財產權給國家行使保護完全自由與財產的公權力法理. 而生命權不屬於人可自由讓渡的權利 故國家沒有剝奪生命權的法理. nidor的攻擊點是盧梭在民約論的文本裡支持死刑 所以他說天賦人權支持死刑. 我早就反駁說盧梭本人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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