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法務部長不執行死刑的邏輯
※ 引述《Oikeiosis (怎麼啦)》之銘言:
: 我舉出來的所有論文 無論是之前提到的美國論文、中國論文或這篇台灣論文
: 都不是要證明「終身監禁實施效果優於死刑」
: 因為事實就根本就沒有實行過 哪裡有這種東西來給你統計
實行過啊,美國有廢死州,台灣有不執行時期。
這段時間當然有只實施終身監禁的案例。
: 所以這些論文要表達的都是「死刑的嚇阻力」這個命題
: 這些論文根據現實資料、統計方法
你所舉的論文說:"執行死刑之後犯罪率會上升"。
按照你所提出論文同樣的統計方法,是否會得到"地上濕了之後雨量會一直增加"的結論?
所以如果屏蔽了地上濕這個現象,是否就可以抑制下雨的發生?
: 明確的指出過去實行死刑的資料並不支持死刑有嚇阻力的假設
既然如你下文所說:你所提的資料沒有因果關聯。
(也就是說犯罪率上升不是執行死刑的結果;想必是有其他因素造成犯罪率上升)
那顯然就不影響死刑有嚇阻力的假設。
: : 1.
: : 請不要逃避問題,有沒有考慮其他因素,有沒有用多變量因數分析都不是重點,
: : 關鍵是「迴歸只能代表相關,不能證明因果」。
: 我從來就沒有強調過因果關係... 因為其實我不必
: 如果死刑與犯罪率之間根本無任何因果關係
如果死刑與犯罪率無關,那也許代表死刑對於總犯罪率沒有足夠的經濟誘因。
--這個是廢話,因為偷東西不會判死刑,詐騙不會判死刑,重傷害不會判死刑,
甚至絕大多數的謀殺都不會被判死刑。
當現況是大多數的謀殺都不會被判死刑,要如何期待死刑會對不會被判死刑的犯罪
產生足夠的經濟誘因?
: 會影響我從法理觀點看死刑嗎?不影響
廢除死刑不符合1.社會契約 2.比例原則 3.經濟原則 4.社會公意。
1. 廢除死刑不符合社會契約
Beccaria是犯罪學學者,並不是社會契約論學者。他引用當時流行的社會契約論
來替自己反對死刑的立場背書--但他只挑著引用。類似過往政治人物(很顯然並非
演化學者)引用達爾文學說來為自己的社會達爾文主義政策背書的情況。如同政治
人物的主張並不代表演化論,Beccaria的主張也並不代表社會契約論。
他反對的理由很難站的住腳:人沒有主動渡讓生命權。而大多數社會契約論者主張
渡讓生命權同屬社會契約的一部分。況且如果人可以主張沒有主動渡讓生命權,那
面對刑罰自然也可以主張沒有主動渡讓自由權與財產權,於是國家無從建立,法治
根本失效,回到無社會契約狀態。
2. 廢除死刑不符合比例原則
引用Beccaria自己的話說:在這兩端中間,由上到下排列著一切違反公共福利的犯罪
行為—由最大的一直到最輕微的犯罪行為。如果幾何學可以應用到人類行為的無數模
糊不清的結合上面。那麼就應當有一個相應的刑罰—由最重的到最輕的—階梯。
若殺人者判處終身監禁,而且終身監禁就是一切刑罰的頂端,那我們將沒有刑罰來分
別對應殺了一個人與惡意凌虐並殺害上百人的連續殺人犯。
3. 廢除死刑不符合經濟原則
經濟學認為人有理性,人的選擇一定是選擇有較大的效用的選項,因此家屬與社會
強烈要求死刑執行,代表增加極高的效用。執行產生的效用,高過執行的會計成本。
因此這無論如何都是相當划算的交易。
4. 廢除死刑不符合社會公意
社會公意既然是社會契約論中法律的重要基石,就應該由各國自行計算社會公意。
目前很顯然無論是民意調查,立法委員,公投各方面都反對廢除死刑,已足可見
死刑之廢止並無社會公意作為法律上的基礎。以部分國家的廢除放大為世界潮流
來要求國內廢除死刑,顯然缺乏論述的正當性。
: 會影響我從誤判角度反死刑嗎?不影響
誤判的確是一大重點,而且是你可以用的唯一重點。
: 唯一會影響的部份是:
: 只有認定死刑有嚇阻未來罪案能力的人 才需要死刑與犯罪率的因果關係
: 因為強調死刑嚇阻力可以拯救潛在的人的主張 才需要死刑與犯罪率的因果關係
: 但是假若這種因果關係是確實的 也就是死刑確實有嚇阻犯罪的效果時
: 則我們應該能從現實的統計資料中
: 運用統計技巧 找到這個效果
: 多因數模型可以排除大多數的背景因素影響
: 也就是說 假如死刑確實有嚇阻力 多因數模型會比單純回歸相關更明確的找到效果
: 所以現在運用了這麼清楚的方式都找不到這個效果
馮諾曼:用四個自由參數我可以讓任何數據看起來像一頭大象。要是有五個參數,我可以
讓它的鼻子來回擺動。
: 也就表示了死刑很可能根本就跟犯罪率之間沒有任何因果相關
: 那對死刑嚇阻未來罪案可以救人的主張來說 這是致命的
: 而也正是我為何要引用這些論文的理由
現實上大多數謀殺都不會被判死刑,導致死刑缺乏足夠的經濟誘因去防止謀殺。
目前死刑只針對少數極嚴重之犯罪,因此死刑之嚇阻效果也頂多限於此。
也許應該將謀殺與死刑建立100%的關連,以便讓數據明顯到足以顯示因果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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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沒錯認你們,你們必也自知都是天上的子民,本來不從屬於誰,即使不完全自由
,卻都自由,平等地自由;因為地位和等級,跟自由不相矛盾,可以和諧地共存。那麼,
論理性和正義,誰能對平等的同輩冒稱帝王而君臨?論權利和光榮,雖有所不同,但論自
由,卻都是平等的,我們本沒有法律,也不犯罪,怎能拿法律和命令壓在我們頭上。」
--撒旦對天使演說。<失樂園>,彌爾敦,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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