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思辯] 政黨惡鬥真的不好嗎?
※ 引述《sarsspear (沙士比亞)》之銘言:
: ※ 引述《Oikeiosis (怎麼啦)》之銘言:
: 我再把良性、惡性的看法說清楚一點好了...
: 惡性鬥爭好比犯罪,我們怎麼判一個人有罪?犯意和犯行。
: 「犯行」是行為部分,做出被預期對整體有害的行為,原則上就是有罪。
罪刑法定。
就算對整體有害,法律沒有規定的就是無罪。
舉個誇張的例子,不小心顛覆政府有沒有罪?
內亂罪不罰過失,所以無罪。
: 不過也有例外,一個公認有害的行為,
: 有可能基於特殊環境、合理動機,而不被認為有罪,或重罪變輕,
: 因此我們還會考量犯意的部分。
: 至於行為的「結果」,則與有罪無罪無關,
: 不過我們在審判時,會根據已遂未遂、以及犯行造成的實質損害,評定罪的輕重。
中華民國刑法第25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未遂犯原則上不罰。
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當然,如果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未遂犯是原則上有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條
第二十三條 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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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stand by your glasses steady,
Here’s good luck to the man in the sky,
Here’s a toast to the dead already,
Three cheers for the next man to 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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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2.178
※ 編輯: daze 來自: 140.112.212.178 (04/07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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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裡面沒有一條是只有"意圖OO者罰之"的。
一定至少有另一個構成要件,形式大多是"意圖OO,而XXX者"。
ex:
中華民國刑法第141條
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眾場所之文告者,處
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不管是你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但沒有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眾場所之文告
或者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眾場所之文告,但沒有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
都不能該當刑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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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aze 來自: 140.112.212.178 (04/07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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