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思辯] 政黨惡鬥真的不好嗎?

看板ask-why (知識奧秘)作者 (一期一會)時間14年前 (2011/04/07 20:14), 編輯推噓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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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rsspear (沙士比亞)》之銘言: : ※ 引述《Oikeiosis (怎麼啦)》之銘言: : 我再把良性、惡性的看法說清楚一點好了... : 惡性鬥爭好比犯罪,我們怎麼判一個人有罪?犯意和犯行。 : 「犯行」是行為部分,做出被預期對整體有害的行為,原則上就是有罪。 罪刑法定。 就算對整體有害,法律沒有規定的就是無罪。 舉個誇張的例子,不小心顛覆政府有沒有罪? 內亂罪不罰過失,所以無罪。 : 不過也有例外,一個公認有害的行為, : 有可能基於特殊環境、合理動機,而不被認為有罪,或重罪變輕, : 因此我們還會考量犯意的部分。 : 至於行為的「結果」,則與有罪無罪無關, : 不過我們在審判時,會根據已遂未遂、以及犯行造成的實質損害,評定罪的輕重。 中華民國刑法第25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未遂犯原則上不罰。 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當然,如果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未遂犯是原則上有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條 第二十三條 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So stand by your glasses steady, Here’s good luck to the man in the sky, Here’s a toast to the dead already, Three cheers for the next man to di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2.178 ※ 編輯: daze 來自: 140.112.212.178 (04/07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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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就我國法條來看是未遂不罰沒錯。不過竊盜未遂者罰、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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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未遂者罰、強姦未遂者罰…滿地都是未遂罰則。因此以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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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上來說,我們的確認為只要做出不良行為,即使沒有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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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也是應該被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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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認為,未遂不罰的法條,幾乎都是因為如果能證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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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基本上都已遂;未遂者難以或無法證明犯行,所以未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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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實質上是虛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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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也存在如「意圖OO者罰」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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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裡面沒有一條是只有"意圖OO者罰之"的。 一定至少有另一個構成要件,形式大多是"意圖OO,而XXX者"。 ex: 中華民國刑法第141條 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眾場所之文告者,處 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不管是你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但沒有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眾場所之文告 或者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眾場所之文告,但沒有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 都不能該當刑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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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你引的第一段是比喻啦XD,「有罪」的意思是道德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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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也就是應該被譴責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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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未遂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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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我看到278條了,是重傷未遂者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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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有三百多條,罰未遂的只有八十個左右。未遂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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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還是比較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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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aze 來自: 140.112.212.178 (04/07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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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d大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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