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思辯] 政黨惡鬥真的不好嗎?
※ 引述《Oikeiosis (怎麼啦)》之銘言:
: 第二 總預算延遲是常有的事 95年只算是有特殊事由而延遲特別久
: 你主張只要「其心可誅」 就算沒有「拒審」的結果 也是有罪的要算惡性
: 照你這樣算
: 只要任何一次黨團協商破裂 通通都是有罪惡鬥 因為不看結果影響嘛
: 那要讓你說「良性」 還得要每次黨團協商都有共識
: 那我們哪裡還需要那麼多黨 就大家共天下為一黨不就最良性
「拒審」指的是「以不審總預算威脅執政黨釋出交換條件」,是一種故意行為。
讓我們回顧一下:
藍:先解決中選會案再來審總預算。 ← 拒審
綠:堅決反對!
……
長:……既然沒有共識,我們來黨團協商。
拒審是因而不是果,沒有「拒審」行為,
就不會有黨團協商,不會破裂,也不會總預算延遲。
你說的不是事實,也不是我的立場,我不打算為不存在的立場辯護。
: 第三
: 法案交換是非常常態的協商內容
: 所謂「包裹立法」就是指一堆不相干的法案
: 結合了許多個別團體支持的法案 就包在一起通過
: 幾乎所有的黨團協商都是以法案交換的形式達成共識的
: 也就是說我放手支持或不反對某個你要的案子
: 而你也放手支持或不反對我要的法案
: 如果你認為這個常態的協商方式是惡性的
: 我之前也舉例了 大多數法案 關心的人都極少數
: 如果只有那些關心的人表態 那很遺憾 連開會有效人數都到不齊
: 那包括民法親屬編、刑法這些一拖幾十年的修正案 永遠都不可能通過
: 不採取法案交換的方式 包括總預算 絕大多數法案都過不了
: 聽起來總預算好像很重要的樣子
: 不過有鑽研過會計財稅的立法委員並沒有多到十位數
: 現實中 大多數立委沒有黨鞭黨紀的要求 是不會出席院會的
: 尤其如果是逢年過節 選區紅白帖比較多的時候更是如此
: 這就是立法院的常態 如果硬要說這些都是惡性的
: 那有什麼意義?
法案交換是包裹二個待協商的議案,
拒審是用一個毫無爭議的應盡義務作為要脅,和另一個議案交換,
兩者雖有相似之處,但並不相同,不能隨便類比。
法案交換不見得良性,
如果藍委打算通過圖利藍委的法案,綠委打算通過有助藍委圖利綠委的法案,
二者共同分贓,並造成人民損失,這是惡性合作。
我也沒說拒審「都」是惡性,
我前面已經分析過,原則上它不好,會造成損失,
因此我們有理由認為它是惡性,並且予以譴責,
你如果認為是良性,請拿出一些能說服我們的好理由。
可是你沒有,
你先是主張「拒審都是良性」,
後又主張「拒審是合法又普遍的行為,說它良性惡性都沒意義」,
你指控「拒審和法案交換都是惡性」也不是我的立場,
這樣很難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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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為「評價為惡性」等於「抹黑」。
把一個行為評價為惡性,不過就是說它不好、不適宜、不應該做,應設法阻止,
主要標的是「行為」,
好比殺人行為,無論已遂或未遂,無論對象多麼邪惡,殺人目的是否為了幫助眾人,
我們都認定殺人不對。
「抹黑」是為某人的行為捏造子虛烏有的「動機」,並攻擊其動機不純正,
以冀煽動一些缺乏理智求證精神的人認為某人是邪惡的,某人的言論不值得採信等等。
比方「●大一定常在班會打架鬧事,所以他說會議鬧事沒啥不好」。
前面論證的都是會議鬧事和拒審「行為」有背民主程序,
會造成民主效能減損,也可能造成實質損失,
並沒有捏造什麼不存在的動機,
這和抹黑有什麼關係?
很久很久以前,人類社會還沒有法律,
那時候殺人放火、強姦掠奪、詐欺偷竊都是「合法且常見的運作操作」,
人們譴責這些行為,並且制訂法律,予以制裁,
是抹黑嗎?沒有意義嗎?
19xx年代以前,托拉斯(trust)也曾經是「合法且常見的運作操作」,
世界各國譴責托拉斯,訂立反托拉斯法防止商業壟斷,
是抹黑嗎?沒有意義嗎?
幾年前性騷擾、性侵害都是「合法且常見的運作」,
而我們譴責性騷擾、性侵害行為,
也透過各種方式制訂98年的性騷擾防治法、99年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是抹黑嗎?沒有意義嗎?
現今官商勾結、法官循私、候選人利益輸送……都是合法常見的運作,
人們反思、譴責、嘗試設想預防方案,企圖立法修法,
是抹黑嗎?沒有意義嗎?
網路上一行文、注音文、火星文、不符板旨文、廣告文、張爸文、洗文章文,
都是「合法且常見的運作」。
然而我們譴責這些行為,我們選板主、立板規,刪文章、浸水桶;
板主不在或板規未定時,大家還聯合譴責、噓文,
這是抹黑嗎?沒有意義嗎?
原問題是「政黨惡鬥真的不好嗎」,
這包括「哪些是惡鬥行為」「惡鬥行為不好嗎」「惡鬥行為為何不好」等範疇;
好比問某篇文章不好嗎,為何不好、該譴責、該噓、該刪、該水桶,
我想這都可以討論。
然而有人不打算討論,他說:
「只要文章不犯法,就沒有好壞之分,板規、譴責和噓文都沒有意義」……
合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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