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思辯] 政黨惡鬥真的不好嗎?

看板ask-why (知識奧秘)作者 (沙士比亞)時間14年前 (2011/04/08 23:36), 編輯推噓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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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ikeiosis (怎麼啦)》之銘言: 再補充幾點看法: 1.再強調一次,惡性的認定是基於惡性的「行為」,  可能(但不必然)包含動機,可能(但不必然)包含行為結果。 那麼,什麼行為會被認為是惡性的? 我想通俗的說法大概是:「社會大眾普認同此行為對整體有害」 我只是把上面這句說成「此行為的『預期結果』是對整體有害」,意思沒有不同。 「預期結果」不是行為人自以為,而是社會大眾普遍認為。 2.在許多罪行中,即使未遂也成立,可見只要有犯罪行為,結果並不重要。 而在道德判斷,我想更是如此,一個人只要做了不對的事就是不對, 無論有沒有達成目的,或實質上有沒有損害、小損害或大損害皆然。 如果因果關係是:擄人勒贖→要求贖金→沒拿到錢→撕票 試問: 歹徒擄人勒贖拿不到錢撕票,有沒有罪? 歹徒擄人勒贖拿到錢就放人,有沒有罪? 歹徒擄人勒贖,還沒拿到錢就被警察抓包,人質也被救出,有沒有罪? 那麼同理: 拒審→強制進入黨團協商→沒有共識→總預算延遲 「以拒審總預算要脅執政黨放行某法案」的「行為」是惡性或良性? 3.我同意良性惡性是道德判斷,也是個人判斷。 不過它應該是相當普遍的道德, 事實上應該真的很多人認同拒審要脅和癱瘓監察院的case是惡鬥行為、應該被譴責。 (不然辦個版友投票好了XD) 所謂良性惡性也不是什麼高級的用詞, 惡性的意思大抵是說它是壞事、應該被譴責、應設法預防等等。 然而很多人認定惡鬥只是基於道德直覺,並未細思箇中原由, 我只是試圖為他們的道德觀提出背後的理論基礎而已。 至於同不同意這觀點,那是個人自由。 個人判斷和強制規範的差別,我想沒那麼大, 一個觀點如果持續受到多數認同,就有可能形成集體共識, 當集體共識逐漸發酵、受重視,自然有制訂具體法條的可能。 死刑和無期徒刑何者好,也只是道德觀的差異, 如果道德不值得論證、不值得討論,那廢死聯盟在幹嘛? 4.黨團協商是合理的制度嗎? 去Google一下,應該可以看到很多不支持黨團協商的聲音, 以前反對的重要理由之一是不公開、淪為私下利益交換, 不過現在己經改為公開非黑箱了,應該是合理許多。 此外,就算同意黑箱黨團協商是惡性,它也不會是「惡鬥」, 因為「惡鬥」的成立條件是「惡性」+「鬥爭」。 有協商有通過,怎麼會是「鬥爭」?它頂多是(惡性)「合作」罷。 5.關於政黨和民代的關係 假設X立委有A、B、C理念,甲黨中央有A、B、D理念, 選X的人民支持的應該比較接近A、B、C,而非A、B、D, 因此當C、D衝突時,X立委原則上應支持C,或在說服選民後改支持D。 當然X立委既然入了甲黨,理論上和甲黨一定有共同理念, 原則上也應該會有一些意見交流、協商,有互相影響。 不過如果選民當初支持C, 之後民意沒變,X立委卻突然在某次黨內協商後毫無理由地轉而支持D, 我想這是有問題的。 6.監委的問題 : : 所以甲黨程序阻擋監委同意權的理由到底是哪一個? : : 1.監察院沒有功能,還要浪費薪水養人,故應停擺 : : 2.乙黨提的人太爛,如果讓它們主導,監察院會爛到不如停擺算了 : 看你能接受哪一個啊? : 我接受第一個 你接受第二個 那大家各取所需不好嗎? 問題是反對的人找不到接受的理由、取不到所需呀XD 如果泛藍擋監委是基於理由1, 那麼他們應該要同意現在泛藍把持的監察院也是沒有功能浪費納稅錢的垃圾, 所以現在泛藍執政他們應該擋監委、應該讓監察院繼續停擺下去,但他們沒有, 顯見這理由不是真的動機。 既然是假的,就沒有必要接受。 至於理由2., 表決投票本來就是做出選好人、踢爛人的裁決。 就算我同意乙黨提的大多數都是爛人, 我也只會同意在行使同意權表決時轟掉其中的爛人,讓好人過關, 然後公開結果,交由總統重新提名。 以2.作為拒審的理由,我想既不夠充分、也不正當。 反過來說,如果拒審杯葛總是正常的, 以後都支持者提案,反對者拒審,那表決是用來幹嘛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1.73.200 ※ 編輯: sarsspear 來自: 111.241.73.200 (04/08 23:38) ※ 編輯: sarsspear 來自: 111.241.73.200 (04/08 23:39) ※ 編輯: sarsspear 來自: 111.241.73.200 (04/08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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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講道德判斷,就不要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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擄人勒贖判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撕票判死刑、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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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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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得'減而是必減。) 取贖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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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錯,撕票是死刑或無期徒刑二選一而已。 不小心弄死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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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12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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