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思辯] 政黨惡鬥真的不好嗎?

看板ask-why (知識奧秘)作者 (怎麼啦)時間14年前 (2011/04/13 12:52),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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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rsspear (沙士比亞)》之銘言: : ※ 引述《Oikeiosis (怎麼啦)》之銘言: : : 根據你的定義 只要有人動念要把法案擺在總預算前 就是惡性 : : 請問你同不同意呢? 不同意的話 是哪裡不同意呢? : 你講的根本不是我的主張啊XD : 我說的是: : 「一般而言審議總預算是立法院的職權,且重要又急迫, :  蓄意拖延總預算審查,需要正當的理由。」 請問一下你這個主張要怎麼跟「政黨惡鬥」連繫起來啊? 不要一被人家質疑就忘記自己本來在講什麼好不好.... 請問你過去寫的哪一篇文章提到過「蓄意拖延」啊? 而且就算是這樣吧 你要怎麼說有「蓄意」啊? 把重要法案排在優先審理程序怎麼會是蓄意拖延別的法案? 現在我把你講過的話直接貼起來 提醒你一下 :惡性鬥爭好比犯罪,我們怎麼判一個人有罪?犯意和犯行。 :「犯行」是行為部分,做出被預期對整體有害的行為,原則上就是有罪。 :不過也有例外,一個公認有害的行為, :有可能基於特殊環境、合理動機,而不被認為有罪,或重罪變輕, :因此我們還會考量犯意的部分。 :至於行為的「結果」,則與有罪無罪無關, :不過我們在審判時,會根據已遂未遂、以及犯行造成的實質損害,評定罪的輕重。 :註:我前面文章所稱的「結果」利人損人, :  指的都是「預期結果」,亦即對「犯行」的假想評估, :  而非行為最終造成的「實質結果」。 所以我說你主張「預期犯行」+「犯意」決定是否「惡性」 有錯嗎? 這可是字字句句出自你的文章喔 :藍:先解決中選會案再來審總預算。 ← 拒審 這句話表示你將法案順序視為拒審 也判定為惡性 本來預期法案順序並不表示預期會破裂 更不是拒審 在你的定義裡 根本就無法決定為惡性 但是你最後的判斷卻是一個提案將某法案放在總預算前的提案 就視為拒審 同時也直接判定惡性 所以根據你的文章 你就是主張 「凡是動念將任何法案審理程序置於總預算之前就是拒審、政黨惡鬥」 : 我也問過無數次「拒審的正當理由在哪裡?」也給過很多次論證機會…… 請不要在自己腦內補完自己沒講過的東西 我不可能猜到你怎麼幻想的 我們之前的討論中「拒審」包含了拒審監察院人事的部份 還有延遲總預算的部份 拒審監察院人事是違憲的 這個部份有討論過 我也給過兩三種正當理由的解釋 但是延遲總預算的部份跟拒審是不同的 延遲總預算不是拒審 沒有違法 更沒有違憲 是合法的操作 你要問「延遲總預算」的理由的話 也只有再上一篇有提過 而我也已經提了就是中選會組織法更重要更急迫 要是我沒有論證 請問你又是在回心酸的是嗎? : 只是有人一直打模糊戰「合法且常見的運作都合理,沒有良性惡性之分」, : 不打算提理由罷了。 : (還好最近一二篇有進步) 將合法且常見的運作抹黑成惡性是毫無意義的 這句話可一點都不模糊 我隨時候教 上上篇你提了一堆關於這個的缺乏事實或是邏輯不通的反問 我可是從不用模糊戰應對的 : : 民進黨執政的時候搞了公投綁大選的爭議 而且立委席次減半 選區要重劃 : : 國民黨執政的時候幾乎沒有在選舉流程上玩花樣 : : 國民黨維持政權的手段是黑金賄選 所以民進黨抓賄而沒有主力推中選會 : : 那時候不急 還說得過去 : : 但是2008年要選立法委員 而且要用新制的單一選區兩票制 : : 選區重劃的問題是關乎當選與否的重大問題 也是每個立委都關心的焦點 : : 而選區變更公告依法也應該在一年前公告 : : 所以那時候正好是選區變更的關鍵時刻 當然是兵家必爭 : : 後來被民進黨拖過去 中選會也在法定日期前公告新的選區劃分 : : 國民黨眼看大勢已去 也只好摸摸鼻子認了 不堅持要先審中選會組織法 : : 所以你說沒有急迫性是你沒有看到真正的急迫問題所在 : : 問題可大了 包括當時一直爭議的公投綁大選爭議 : : 投票流程一階段二階段、廢票認定爭議 : : 就是因為中選會組織法一直被卡 所以才有這麼多爭議問題 : : 要是早就將中選會法制化的話 怎麼會有這麼多爭議問題 : : 不過這就是民進黨要的 民進黨就是要盡力操弄選舉流程 : : 好影響2008年立委、總統選舉 : : 不過很遺憾的是他們機關算盡 還是大敗虧輸 : 哦,如果這麼急迫,為什麼2000年不提,2004年不提, 從中央民意代表增額補選以來 立委選區劃分就沒什麼動過 一直要到2004年修憲國會減半之後 才必須開始大動立委選區 當時內政部在04 05年開了一連串公聽會 協調會 才規劃出三種選區草案 同時也把中選會組織法政院版草案送立院 所以06年審不就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嗎? : 非要時間不夠才來卡總預算? : 況且如果你說「民進黨在野的時候也主張中選會法制化」是真的, : 當時為何沒推行,反對的是誰? : 不過就是執政黨心懷不軌,自食其果而已。 沒推行最主要的當然是因為沒有選區重劃的急迫因素 所以大家懶的催而已 立法院立法懈怠又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 : 整個事件中,藍的協商並沒有什麼誠意, : 他們始終不願面對對方質疑的「委員政黨比例比照立法院席次」; : 也不願善意釋出條件(你不是說法案交換很常見嗎?拿綠想通過的法案交換啊?) : 整個就是想利用人數壓力、時間壓力、總預算威脅強制通過對自己有利的法條, : 也就是這樣,才會給綠營操作的空間。 你怎麼知道藍方沒有面對? 你怎麼知道藍方沒有拿綠想通過的法案交換? 你只是聽信宣傳而已 現實中藍營並沒有達成目標 而是綠營達到了目的 藍營直到2009年才通過中選會組織法 所以幾乎可以說是民進黨在這波立院杯葛戰中贏了面子還贏了裡子 : 我並沒說綠方就比較好, : 前面就說綠方阻礙會議進行的流氓行徑不好, : 我引用的新聞大多也是偏向斥綠的, : 要是綠的沒有亂搞,議案本來就不會懸宕。 : 不過整個討論串主張綠營行為正常合理無所謂的人,好像也只有你。 民進黨方面杯葛議事的歷史是其來有自的 沒有朱高正打上主席台 沒有民進黨在立法院杯葛議事 台灣哪有越來越民主自由開放的政治環境 當初民進黨在打在杯葛的時候 就是專制的國民黨新聞媒體在痛斥流氓、粗暴 我的一貫態度就是政黨在議場杯葛就是正常合理無所謂的 這本來就是民主國家正常的活動 : 我們來分析拒審的結果: : 1.如果藍方提的中選會案是有民意基礎的 : 1.1.如果對方有善意 → 理論上中選會案在立法院早就過了 : 1.2.如果對方無善意 → 對方本來堅持要擋,拿總預算要脅還是會擋, :             除了國家損失更多以外,沒有任何好處。 : 2.如果藍方提的中選會案缺乏民意基礎 : 2.1.綠營對總預算威脅妥協 → 人民被迫接受缺乏民意基礎的法案,反民主 : 2.2.綠營不對總預算威脅妥協 → 總預算延宕,國家損失 如果法案交換是你這樣評估的 那那些立法委員早就回家吃自己了 當然不是這樣算的 有沒有實際的民意基礎都不用管 反正人民都不懂法案 藍方要中選會案 這件事情事關重大 所以藍方當然可以放任何重大的法案給綠方 而當時沒有任何法案可以比得上中選會案 但是開支最大的就是軍購案、治水案 這都是卡在總預算裡 所以藍方當然很自然就會說 只要放了中選會 軍購治水都好說 不過執政黨寧可不要軍購 不要治水 不要總預算 就是不放中選會 這很神妙啊 執政黨都不在乎總預算要不要過 難道要在野黨去拜託執政黨來審總預算嗎? : 很顯然,拒審基本上除了造成損失,不會有任何好處,事實也證明如此。 : 本來綠營犯賤,人們會去譴責綠營;藍營不自愛也跟著犯賤,於是人們二邊都譴責。 : 整體而言,要說政黨為了私利、罔顧民生, : 總預算是「政黨惡鬥」下的犠牲品,有什麼不妥? 總預算延遲的影響甚微 說好處也許說不上 但是說損失也是未必 比如說有年總預算延遲 所以荖濃溪曾文水庫越域引水工程不能簽約 這也讓反對勢力有時間集結抗議 這也算是好事一樁 所以既然沒什麼影響 差別只是宣傳抹黑的力道而已 抹黑的兇一點 就罵的嚴重一點而已 反正都跟國計民生沒有什麼關係 要罵就罵呀 我覺得這種無關痛癢的虛言 說再多都是空的 : : 我認為惡性良性跟推噓文一樣 都是個人自由 個人意見 沒什麼好討論的 : : 如果你也認同 你上一篇就不會類比到這裡來 : : 你自己忘記你自己要表達什麼 我沒有義務要提醒你 : : 只是我認為良性惡性、推噓文都沒什麼好討論的 這是我的一貫立場 : 1.我同意缺乏論證的良性、惡性評價(推、噓文)沒意義, :  不過當別人做出沒意義的行為時,我頂多看看,不會吃飽沒事指責這種評價行為。 我不是早早就說了 我沒有要爭論你個人的道德判斷 你自己喜歡就稱善 討厭就嫌惡 我一點都沒有要討論 是你自己一直說自己有思考有深度 我才跟著你的論證推論的... : 2.我不認為純立場評價「都」不值得討論, :  我們還是可以研討為何XX文章會被推爆/噓爆, :  有什麼背後理由、價值考量、心理機制等等。 :  不見得所有議題都能得到有意義的結論,但總有些議題可能有, :  因此我不會說「都」沒什麼好討論。 你愛討論就討論啊 我覺得都不值得討論 一點意義也沒有 : 3.我認為對於有提出適當論證的評論, :  標上良性、惡性(推、噓文)的標籤本身並無不妥,且能使立場明確。 :  因此我認為良性惡性/推噓文標籤本身(部分)有意義,而非「都」沒有意義。 好啊 有意義啊沒錯 只是你沒有論證啊 : 4.無論有標籤或沒標籤, :  當別人提出正面、負面評價時,我會判斷他們的評價理由是否合理, :  我不會主張「合法且常見的行為都合理,正評負評『都』沒意義」。 哈 沒標籤時你要判斷什麼「正面、負面評價」? 顯然根本就是寫錯前提 你連寫開頭時都還不知道你這句話要表達什麼是嗎? 難怪論證不通 我說的是「抹黑一個合法且常見的行為是沒有意義的」 這裡的要件有「抹黑」要假造一個虛構的邪惡動機 「合法且常見的行為」是一個常態的運作模式 「沒有意義」說的是這抹黑既沒有認清運作的核心 也不會改變這個常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2.31.149.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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