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土地法34-1
: 在土地法34條之一下 共有的土地
: 已經遭其他共有人多數決與買屋的債權人成立買賣契約
: 只是土地法給"不同意的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
: 但是如果"不同意的共有人"不願意承受
: 假如 "不同意的共有人"又將自己的應有部分(持有)轉售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 此時 因為"不同意的共有人"的應有部分早就被基於實體法而成立買賣契約
: 若 有任何再轉售或設地抵押權 都構成民法"債務不履行"與"物之權利瑕疵"
: "先前成立買賣契約的債權人"
: 可以請求原PO 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或買賣標的物權利瑕疵賠償
: 又假如"不同意的共有人"將自己的應有部分(持有)設定假債權的抵押權
: "先前成立買賣契約的債權人"
: 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與代位塗銷抵押權與侵權行為賠償
大大 我設定的是"最高限額抵押權" 並非"普通抵押權"
普通抵押權的確是如同您所說的處理方式
所以您所說的通謀虛偽等等很難成立-->因為您是"舉證方"
而我只要很簡單的說一句 老子是最高限額 知道最高限額的意思吧
就是我借款0到最高限額 至於實際多少-->存續期間內不確定
(參高院相關判決)
而且土34-1的處分是指他共有人依實體法得代位作物權上的處分
依法處分以外的啥東東 跟本與我無關
所以遇到土34-1 賞它個最高限額抵押權反擊 在台北市根本是公開的秘密
但如果原PO擔心設定最高限額有問題的話 就這樣做吧-->
在地政事務所尚未登記完畢時 去辦理"贈與登記"
只要再物權的登記尚未登記完畢時 誰先送件誰就先處理
這時候在於稅捐處的完稅
也就是會導致 稅捐處開了2份稅單 繳2次土增稅就是了
多數共有人繳一次 您再繳一次
實務上是可以的 因為要多繳稅 國家都是沒意見
拿到土增稅單 +國稅局的免稅證明
應該夠在10天的優購內先送到地政
然後對方的土34-1假設後送到就會被駁回
這時候再來談仲介費 老子不想付 不然就每次都這樣搞妳
總之土34-1的談判 少數一定要先拿到籌碼再談
對方要上法院訴訟想到就煩了 而且重點是"很難贏"
如果沒籌碼就談的話 就是換你上法院告對方了 換累死你
: ...............................................................
: 至於 原po關心的4%仲介費 應該可以不用付
: 因為仲介公司 沒有請求權
: 畢竟 仲介公司是跟其他共有人簽定的居間債權契約
: 基於"債之相對性" 原po並沒有跟仲介公司發生債之關係(民法上居間法律關係)
: 而原po的應有部分被賣掉 是由於土地法的規定 跟居間的法律關係完全是兩回事
: 因此 仲介公司應該去跟其他共有人求償這仲介費
: 並且這筆費用應該由其他共有人連帶給付
: 所以"提存所"提存的這筆屋款
: "提存所"會交給原PO 不是交給仲介
: 但原PO別傻傻的 又支付給仲介
: 付了 變成仲介公司的不當得利 但是由是屬於非債清償 搞不好還討不會來
: 因此千萬別付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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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4.2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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