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土地法34-1
: 所以您所說的通謀虛偽等等很難成立-->因為您是"舉證方"
: 而我只要很簡單的說一句 老子是最高限額 知道最高限額的意思吧
: 就是我借款0到最高限額 至於實際多少-->存續期間內不確定
: (參高院相關判決)
: 而且土34-1的處分是指他共有人依實體法得代位作物權上的處分
: 依法處分以外的啥東東 跟本與我無關
: 所以遇到土34-1 賞它個最高限額抵押權反擊 在台北市根本是公開的秘密
: 但如果原PO擔心設定最高限額有問題的話 就這樣做吧-->
: 在地政事務所尚未登記完畢時 去辦理"贈與登記"
: 只要再物權的登記尚未登記完畢時 誰先送件誰就先處理
: 這時候在於稅捐處的完稅
: 也就是會導致 稅捐處開了2份稅單 繳2次土增稅就是了
: 多數共有人繳一次 您再繳一次
: 實務上是可以的 因為要多繳稅 國家都是沒意見
: 拿到土增稅單 +國稅局的免稅證明
: 應該夠在10天的優購內先送到地政
: 然後對方的土34-1假設後送到就會被駁回
: 這時候再來談仲介費 老子不想付 不然就每次都這樣搞妳
: 總之土34-1的談判 少數一定要先拿到籌碼再談
: 對方要上法院訴訟想到就煩了 而且重點是"很難贏"
: 如果沒籌碼就談的話 就是換你上法院告對方了 換累死你
: : ...............................................................
你要搞這些小動作 都應該再買賣契約還沒成立的時候搞
都已經買賣契約成立(土34-1因為多數決 使該標的不動產與土地的債權契約成立)
縱使還沒過戶前 還不生物權變動時
你若設定抵押權或贈與移轉不動產與土地登記
雖然物權行為有效
但是相同的
你也構成民法債務不履行中的不完全給付與買賣標的物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以及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這個賠償 包括 先前買屋者所受損害(如締約時金錢勞力時間等浪費)
與倘若先前買屋者已經計劃轉售他人時 所受的損害
(例如他已經計劃由原先購買的500萬而以600萬轉售 少賺100萬
這100萬 就是你要賠的)
所以到頭來 要嘛你就賠人家一筆錢 要嘛你就塗銷抵押權或撤銷贈與來和解
所以怎麼看 都是你吃虧最大
因此 想要搞這些小動作 要看在哪個時點 買賣契約成立前 當然可以這樣搞
買賣成立後 你若真不爽 不想把房子過戶而這樣搞 代價就是你要賠償一筆不小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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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36.233.44.62
※ 編輯: lc301 來自: 36.233.44.62 (02/27 18:41)
推
05/27 23:46, , 1F
05/27 23:46,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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