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內政部推租賃修法限租金漲幅恐罰30萬

看板home-sale (房屋交易)作者 (溫一壺月光作酒)時間2小時前 (2025/09/19 11:2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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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之銘言: : ※ 引述《kcy05785 (肥宅一號)》之銘言: : : 看到這次修法的第一個反應 : : 就是學日本,但學的四不像 : : 如果原汁原味通過 : : 租屋市場一定大地震 : : 來看日本的租賃制度 : : 房東: : : 1. 有修繕重大缺失義務(如漏水、管線老化…etc) : : 2. 漲租必須與租客協商 : : 3. 租約2年起步 : : 4. 有重大事項才可以解約 : 日本的借地借家法, 是以不定期契約為普通, 定期契約為特例 : 定期契約的時間必須大於一年, 不足一年者都視為不定期契約 : 普通契約, 終止要提前六個月通知, 有正當理由才能終止 : 正當理由則必須考量出租人及承租人對建物的需要、 : 租賃關係的情況、建物的使用情況、出租人是否有給予一定補償 : 通盤考量之後, 來決定是否有理由 : 租金變動的部分, 則是雙方都可以因為 : 土地或建物負擔的增減、土地或建物價格的增減、經濟情勢變動、鄰近租金的比較 : 提出要調整租金, 無法協調可以請求仲裁 : 仲裁或法院判決有結果前, 承租人跟承租人可以先請求以某個數字支付 : 不足的部分, 等仲裁或法院判決有結果, 再一次支付並補償年利率10%的利息 : 相反的, 若超過的部分, 也是等有結果, 再一次退還並補償年利率10%的利息 : 定期約的部分, 未在到期前六個月通知對方不予更新 : 則到期後自動更新並變成普通契約 : 若要在簽約時即約定到期不予更新, 必須作成書面, 電子紀錄也適用 : 法規沒有排除定期約不適用租金變動條文 : 所以定期約應該也是可以因為上述理由要求調整租金 : 實際使用上, 日本慣例是用普通契約 : 定期租約的比例在10%以下, 而且租金會打八折 : 因為定期租月對房客比較沒有保障 其實觀察日本的借地借屋法, 雙方的權利義務確實比較平衡 而台灣這次的修正則是矯枉過正 強迫租三年是根本就擾民 最起碼應該要給出租跟承租雙方, 有書面約定第一年是試租的機會 不然也不知道這個租客行不行, 一租就三年綁定 租金限制只能用平均漲幅也是莫名其妙 平均就是有人高有人低, 只能用平均, 就是無視個別狀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8.31.16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758252405.A.3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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