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內政部推租賃修法限租金漲幅恐罰30萬
※ 引述《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之銘言:
: ※ 引述《kcy05785 (肥宅一號)》之銘言:
: : 看到這次修法的第一個反應
: : 就是學日本,但學的四不像
: : 如果原汁原味通過
: : 租屋市場一定大地震
: : 來看日本的租賃制度
: : 房東:
: : 1. 有修繕重大缺失義務(如漏水、管線老化…etc)
: : 2. 漲租必須與租客協商
: : 3. 租約2年起步
: : 4. 有重大事項才可以解約
: 日本的借地借家法, 是以不定期契約為普通, 定期契約為特例
: 定期契約的時間必須大於一年, 不足一年者都視為不定期契約
: 普通契約, 終止要提前六個月通知, 有正當理由才能終止
: 正當理由則必須考量出租人及承租人對建物的需要、
: 租賃關係的情況、建物的使用情況、出租人是否有給予一定補償
: 通盤考量之後, 來決定是否有理由
: 租金變動的部分, 則是雙方都可以因為
: 土地或建物負擔的增減、土地或建物價格的增減、經濟情勢變動、鄰近租金的比較
: 提出要調整租金, 無法協調可以請求仲裁
: 仲裁或法院判決有結果前, 承租人跟承租人可以先請求以某個數字支付
: 不足的部分, 等仲裁或法院判決有結果, 再一次支付並補償年利率10%的利息
: 相反的, 若超過的部分, 也是等有結果, 再一次退還並補償年利率10%的利息
: 定期約的部分, 未在到期前六個月通知對方不予更新
: 則到期後自動更新並變成普通契約
: 若要在簽約時即約定到期不予更新, 必須作成書面, 電子紀錄也適用
: 法規沒有排除定期約不適用租金變動條文
: 所以定期約應該也是可以因為上述理由要求調整租金
: 實際使用上, 日本慣例是用普通契約
: 定期租約的比例在10%以下, 而且租金會打八折
: 因為定期租月對房客比較沒有保障
其實觀察日本的借地借屋法, 雙方的權利義務確實比較平衡
而台灣這次的修正則是矯枉過正
強迫租三年是根本就擾民
最起碼應該要給出租跟承租雙方, 有書面約定第一年是試租的機會
不然也不知道這個租客行不行, 一租就三年綁定
租金限制只能用平均漲幅也是莫名其妙
平均就是有人高有人低, 只能用平均, 就是無視個別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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