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婦搭公車心跳突停 台大生CPR救回一命
這篇將從供需兩方面分別討論院外CPR
供應方: 路人(可以是一般民眾或醫事人員),執勤(正式編制或特約義工)
需求方: 路倒民眾
商品/服務: CPR措施
先來看商品/服務部分: CPR
1.赤手空拳的叫叫CAB: 除"叫"本身不太造成傷害,
(1)compression是對胸部施以物理上的壓力,有可能造成胸部傷害(如肋骨斷裂...)
(2)清理Airway時有可能造成口腔咽喉傷害,使用哈姆立克法也可能造成腹部傷害
(3)人工呼吸: 對於氣胸病人給予正壓通氣可能惡化病情,
另外施救者和被救者如果一方有慢性血體液傳染性疾病可能會傳給相對方
2.AED使用: 若貼片貼的位置不良,可能造成去顫無效,焦耳數提高導致皮膚燒焦
另外若AED判斷過程動到病人,asystole被當VT/Vf誤電,
或者會不會反過來AED把Vf當asystole不放電?
3.ACLS: 幾乎都有造成傷害可能
再看需求部分
1.是否有需求?
CPR本質上就是醫療行為,
希望用相對較低傷害風險的介入來阻斷自然疾病進程造成的高風險(死亡)
也就是說只有當病人已經進入/接近死亡才會有潛在需求
但也有群人因為末期疾病簽署了安寧緩和同意書,雖然心跳停止卻沒有需求
當然在醫療儀器相對匱乏的院外,要判斷是否OHCA大概只能從意識和脈搏判斷,
現場也不會有健保讀卡機能讀取健保卡內安寧緩和註記.....
2.需求服務的市場區隔
如果現場只有一個供應者自然沒得選擇,
但如果現場有多位供應者(多重品牌或認證標章),
當一般民眾和非執勤醫護人員同時在場供應時,
被救者可能會傾向選擇有國家標章認證的醫護人員,
醫師護理師同時在場,被救者也可能傾向選擇醫師,
當然標章認證並非絕對反應急救品質,
比方說一個久未接觸第一線病理科醫師 vs 在大醫院急診第一線工作多年的護理師
3.服務的替代排他性
當多重供應者出現在現場,可能需要有人指揮,其中一個人取得主導地位後,
就會排除被救者被其他人主導施救的機會
而被救者身邊空間上也有限制,部分供應者施救時會替代與排除其他供應者供應的機會
然後來看供應部分
1.執勤者: 承攬契約而負有義務在場執行業務者
(1)領有薪酬者(EMT,駐診)
(2)排班義工
(3)非常備而受有部分對價利益者?
比方說如果航空公司願意提供五折或免費機票名額給剛好要搭機醫師來當該班次
駐機醫師,當班若沒有醫師搭機並主動登記就沒有醫師駐機執勤
2.非執勤者
(1)一般民眾(非醫事人員)
(2)未揭露品牌資格之醫事人員: 沒有利用醫事人員的資格來取得優位供應權
(3)揭露品牌資格之醫事人員: 在場其他供應者能認知其醫事人員資格,而轉讓或聽從
其主導,比方說廣播找醫師然後就過去
3.供應者的成本與收益
(1)成本: 時間成本(並可能影響後續行程),法律成本(檢察官傳喚,法院出庭...),
健康風險(感染,肌肉痠痛...)
(2)收益: 薪資或其他有形利益報酬,名譽(經報導得到公眾尊敬)與成就感/宗教道德上滿足感
最後來看社會制度與總體市場面的問題
1.以標準人考量需求
雖然說不同個人因素應該要考慮的疾病與最佳施救措施不同,
但由於CPR具有時效上急迫性與不作為後果的嚴重性,特別在院外更不容易客製化,
必須在原則上把所有疑似OHCA的民眾視同社會標準人,最多粗略以年齡區分,
不管是否末期病患可能都是先施救了再說(除非他身上有明確DNR標誌讓施救者得知)
前面討論有人提到如果故意傷害的問題,基本上仇人要剛好遇上相對方瀕死急救的機率
非常低...(除非長期刻意跟蹤,但這很容易被監視器發現)
而急救的啟動應該要有明確客觀上可簡易判斷的標準並寫入法律,
比方說叫幾次多久不醒沒反應就可啟動急救
2.如何增加供應量?
通常就兩條路,增加執勤者缺額與報酬或者降低供應成本
(1)增加執勤者缺額與報酬: 人口達一定密集成度就設專職救醫護人員,並提高薪酬
未達一定人口密度不符合專職經濟效益性者,如飛機上應考慮提供其他雙贏優惠
(2)降低供應成本: 修法讓供應者減少或免除民刑事責任
特別是供應不足的場合(比方說只有1人在場)只要能證明符合法定急救起動標準,
理應明文完全免除非執勤者過失(不論是否重大)民刑事責任,除非故意
因為即便把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害算進去,仍舊小於自然進程造成的死亡風險
(3)增加供應基數: 透過新科技減低集結障礙
如這篇
Mobile-Phone Dispatch of Laypersons for CPR in Out-of-Hospital Cardiac Arrest
http://www.nejm.org/doi/full/10.1056/NEJMoa1406038
3.如何提高供應品質?
如果供應者只有1人沒得選,也毋庸無從對他人喊價
如果現場有多位供應者,由於前述的替代排他性,
被救的理性標準人當然會期待相對有證照有經驗,身心狀態較佳(沒酒醉...)者來施救,
但被救者既已失去意識需急救就不可能自己決定,
而必須交由現場多位供應者喊價協調決定,喊出醫師甚至急診醫師的通常會取得優位權,
當喊價內容足以影響品質時,也就是說如果有人自稱急救專家取得獨家供應權
卻犯下非專家不會犯的重大過失,品質反不如給其他人的供應時,會有點"遺棄罪"的味道..
這部分我認為除非故意否則法條應該要明定免除刑事責任,
而民事責任應僅限施救者對其他施救者揭露出來的能力範圍的一定比率(比方說1成),
且以標準人計算.
即便是醫師只要他沒說自己是醫師,就應以一般民眾的知識能力來衡量,
而民事責任方面比方說重大過失造成死亡傷害,不考慮被救者身分地位,
一律用一個社會標準價,死亡一個價,各種重傷害分別訂一個價,
價錢可參考汽機車強制保險理賠金額,然後乘上0.1
輕傷或其他民事上損失不賠
施救者揭露身分前則可依自己身心狀態,衡量自身願意行善的財力,
選擇一個自己當時當地能力能提供的專業程度來揭示,
如果是過勞幾天沒睡覺對自己當下能力沒信心的就不要去主導急救了...
以上一點點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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