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於前承租人退租後主張她把裝潢賣人 …

看板toberich (創業)作者 (寂寞城市裡數著孤獨)時間15年前 (2010/09/21 15:08), 編輯推噓1(101)
留言2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4/18 (看更多)
※ 引述《transker (代筆事務所)》之銘言: : ※ 引述《pp14 (快閃韓國24h)》之銘言: : : 以下部分轉貼於yahoo知識的內容. : : 詳細網址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31205578 : : 大家可以進去看看.如果以後遇到這類的問題該如何處理 : : ====以下為部分轉貼===== : : 各位大大 請幫忙 : : 我有一店面出租,租約到期後, : : 房客已搬出,但它留下裝潢的櫃子 及玻璃廚窗 : : 並未照契約書規定,恢復原狀,我可以留下給一個房客使用嗎? : : 若下一個房客來租,使用他的裝簧,他可來要求這是他的裝潢費,要求 : : 新房客分攤費用媽?還是他於租約到期,未處理,我可全權處理媽? : : 若惡房客等新房客重新裝璜後,惡房客有權要求拆除他原有的東西 : : 嗎? : : 之前有新房客要租就是被此惡房客搞的不趕租, : : 現我們要求惡房客將其裝璜拆除恢覆租屋前原狀,他說好,要來拆, : : 已過了3個月了還是不來拆除, : : 請問我們該怎辦?壓金都還他了. : : 另若他一直沒來拆,我可以契約中所寫每月以5倍房租,要求違約金 : : 直到他完全拆除完畢嗎? : : 謝謝 : 像這種情況,之所以會發生,可能是舊房客退租時, :  房東見獵心喜,認為他不會搬走裝潢,想據為己用。於是 :  就對裝潢的處置問題悶不哼聲,看他怎麼處理。結果反而 :  令雙方都留有一個爭議。如果房東不貪心,在解除合約時 :  就跟舊房客談好裝潢的處置,就不會有什麼大問題。 :    基本上有兩種簡單的協議可以選擇: :    第一、限期請舊房客拆除裝潢--房東無利可得(往往不願意主動提); :    第二、超出期限,每月收取一定的保管費,或直接當廢棄物處理; :    如果按以上兩種方式來走,爭議就會很小。但是往往房東基於貪念, :  不願主動提,反而雙方的關係藕斷絲連,因小失大。 :   :    至於租約的訂定,基本上是制式的,由房東提供。大多數條款都是用來 :  保護房東利益的。原則上對房東有利。很少有條款是特別保護租客的。這是 :  租客作為弱勢族群所遭受的普遍待遇。 推文超過四行~先回文再自請處分 感謝回文 可以讓房東要謹悌 1.房客退租時要簽訂裝潢回復原狀的契約,如果不恢復原狀,則不得主張裝潢 所有權!於退租時生效 2.房客退租時,絕對要扣押押金,然後違約就不要手軟!裝潢請她拆,如果房客嫌 裝潢費用拆除麻煩而且多花一筆!就要簽訂拋棄裝潢所有權的聲明書! 當然狠一點,就直接扣押押金兩個月請師傅來拆除,扣除押金後不足額由房客補足! 以上才是保護自己的房東該做的事 為了避免退了押金,不要求恢復原狀的事情被誤認為"見獵心喜" 所以還是別太好心退押金!! 以下是新房客要注意的 對於朋友別太過於好心 都已經擺明跟朋友說 1.要租你原本的店面 2.要做同行業 而且朋友也給你房東電話,卻還暗地裡要房東跟你收裝潢費用 那何不一開始就說要頂讓就好?? 不過我很好奇,退租了,租約無效怎麼頂讓? 很多人都在強調... 退租,但是契約還是存在? 請問沒付房租也退還押金 也解約了........ 怎麼能夠主張裝潢有所有權= = 不過也是對方開天價,我簽約後最後不斷開價到七萬她賣租了 擺明就是要威脅我,不付錢就硬要來拆 就算她自以為有權利,對我已經造成恐嚇! 以上我已經報案,警方也提供諮詢認為對方無權拆除退租後的裝潢 當然報案後也是得真的發生事情警方才會到現場! 所以做人還是小人一點,管他房子原本是誰租的! 你想租就用自己的方式跟房東談就好了~ 沒必要說當朋友打聲招呼告知一番~~ 反正她都退租了沒租了!房東再出租哪有什麼責任~ 結論是當小人會比較好.... 不過我想再一次發生,我會跟房東確定有無簽訂裝潢吧! 沒簽的話,要請前房客來簽一簽!這樣可以避免麻煩~ 就是因為認識,所以才能獅子大開口~~ 不過感謝一系列的回文!不論是好是壞都可以供要開店的人做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6.211.235

09/21 22:26, , 1F
加油!!我看完了,支持你!!
09/21 22:26, 1F

09/23 13:12, , 2F
推一個 加油喔!!!
09/23 13:12, 2F
文章代碼(AID): #1Cc5e8Z_ (toberich)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Cc5e8Z_ (toberi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