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於前承租人退租後主張她把裝潢賣人 …
※ 引述《pp14 (快閃韓國24h)》之銘言:
: 1.原PO寫的第十七條已經很清楚了.合約到期,裡面的東西都是廢棄物
: 如果裡面的東西對舊房客來說是寶,理當合約到之前應該就拆走了
: 原PO的簽約在上個合約到期後,房客該清的都清完了,房東也點交完~之後才簽定的
其實,如果要鑽租約的牛角尖來走的話,房東也佔不了便宜。
我們來看看原PO(cobrabaton)最初貼的部份內容,如下:
1.這間店面是我一個女生朋友本來在做的店面,但是後來他因為找不到人手顧店
所以決定把店收起來(並沒有詢問是否有人要頂讓,因為她本來就還有攤子請小姐顧
所以最後她退租了,沒有租滿一年房東也退還她押金點交完畢!她也搬走了假人架子
------
櫃台.中島.水晶燈.省電燈泡.冷氣..等硬體設施,只有裝潢沒有拆!
由劃線部份可以看到,這租約是沒有到期的。但是房東把押金退回給她,
可能是因為她要求降租,或者如果不退,她可能不再去繳租金,於是就退了。
但是雙方有沒有寫退租協議?沒有的話,租約就仍然有效。即使房東把她的
那份租約拿走了。她仍然可以向法院訴請要求取回自己的裝潢。房東可以向
法院聲明她已經退租,但是如果她否認,房東也拿不出證據證明。房東即使
拿出自己的那份租約,也只能證明租約未到期。至於退押金那些事,也只是
一筆資金的往來,用途並沒有白紙黑字的記錄。誰說也說不清。
這樣的話,假如真的依合約來對簿公堂,房東並沒有很大的勝算。
: 2.有人說原PO撿人家裝潢貪便宜不厚道.
: 當初就是原房客遺棄裝潢,剛好下一個使用者覺得合用而繼續使用.這有錯嗎?
: 試問大家丟棄的舊家電 若被撿破爛的阿伯撿去,你會告他侵占嗎?
: (不好意思,這不是在罵原PO,物盡其用非常環保.是好事)
是否遺棄,其實值得商榷。如果原租客真的決定遺棄那裝潢,
而新租客「廢物」利用,當然沒有疑義。但是原租客和房東以及
新租客之間的互動相當複雜。種種跡象都顯示原租客並不想遺棄
她的裝潢。別人總不能硬要她去承攬這種「遺棄」之名吧!
案情大概是這樣的:原租客決定退租,她可能一時沒有能力
搬走裝潢,因此她就跟房東講,你把押金退還給我,裝潢我也不
要了。(這只是我的假想,她可能並沒有這樣講。)然後,新房客
向她要房東的電話。她覺得這是一個可以挽救自己損失的好機會。
就跟房東講:「我有個朋友想租妳的店舖。我可以介紹給你。但是
你要幫我向他收回裝潢的錢。」如果房東不答應,她就懶得介紹。
而這店舖也可能不容易租出去,因此房東就答應了。然後,當房東
和新租客聯絡上了,馬上就把對舊房客的承諾忘得一乾二淨。因為
這樣房東就可以把裝潢據為己有,有利於以後出租店舖。
這種情況,即使房東在法律上無懈可擊,在情理上也令人不恥。
另外,我們再留意一下新租客的另一篇文章的內容,如下:
她是8月底前已經退租點交,詳細時間我不確定
而且8月底前店面已經貼出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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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8月就已經沒有營業!應該是那時候就在搬東西了~
我是9月10日她回國跟她要房東電話!過程就如第一篇文章內容
我9月14日跟房東訂訂契約,才又傳簡訊問她設備她想怎麼賣!
大家有沒有看出一些玄機。劃線部份寫8月底就貼出租(廣告)了。
既然已經貼了出租廣告,那為什麼他還要向她要房東的電話?因為
那出租廣告不是房東貼的,而是原房客貼的。為什麼房東不貼招租,
反而要由原租客來貼?原因很簡單,租約未到期。原租客仍然擁有
租用權。所以她要找新房客來承租,好拿回押金。因此,原po說她
在8月底前就已經退租點交的事情,可能是謊言,或是房東的謊言。
: 3.那原使用者為何要遺棄裝潢.因為拆裝潢的費用貴阿,拆了更不划算
: 有看過人家拆裝潢嗎?釘在牆上的層板包牆,還有地板,天花板
: 不是鐵鎚亂揮,就是怪手直接破壞~真不知這些廢料值多少錢?
: 一根釘一根釘拿??工錢都比材料貴囉~~
人家現在就是要來拆回去。你卻硬要安一個遺棄的莫須有罪名給人。
那不是罔顧事實嗎?你覺得那是廢物,但是你有沒有想過這些東西全是
用錢買的,而且拆下來用在別的地方仍然用得著。
: 總歸一句,值錢的東西合約到時該拆早就拆了.會剩下的都是舊房客不要的
: 看到後來要租的人直接延用覺得眼紅又想要撈一筆,我認為心態最不好的
: 應該是舊房客才是..
你仔細看清楚點,合約是沒有到期的。而且,沒有拆不代表不要了。
這跟時間和能力有關。打個比方,今天你騎車過福和橋,騎到一半突然
車子熄火了。你只好棄車而行。否則就可能會被往來的車子撞傷或撞死。
這時,有個在橋邊人行道上散步的阿伯見獵心喜,心想這台機車還很新,
竟然有人棄置在這裡,真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於是他就叫來一輛拖車,
把你的車子載到機車行當廢鐵賣了。那你說他是不是做對了?而你這樣
把車子丟在路邊不管,是不是就是不想要車子了?顯然不是嘛!這跟你
當時所處的環境和你的能力有關。你只是暫時棄置,而不是真的想丟掉。
: 如果~如果~真的要番的話,你跟房東說你是依現況承租,主張這是房東和
: 上一個房客的事情,不管對誰你都說這是你們自己的事(當初他們的合約).
: 就算要給錢也叫房東自己去處理吧 , 這樣你的心情會比較輕鬆些!!
: 另外似乎有人把這件事情和頂讓金搞混了,這根本是兩碼子的事喔
這樣做在法律上或許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在情理上則不太妥當。
他已經主動去聯絡她了,就是因為認識到這是屬於她的東西。如果把
事情推給房東,然後房東也拖,最後問題得不到合理的解決,就可能
升級為不愉快的社會事件。做生意的人最忌諱的就是這樣。
求財嘛!以和為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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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9.125.69.80
※ 編輯: transker 來自: 119.125.69.80 (09/20 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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