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發問]關於離職預告時間?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 (米菲也是米蟲)時間17年前 (2007/11/15 16:00), 編輯推噓-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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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ekas (依卡斯~ )》之銘言: : : 勞基法第十九條: : :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 跟主管講好、交接好...再走吧 : 不然你遇到硬一點的... : 15日你走了-->還沒交接離職手續未完成、契約未終止-->16日起連續三天沒來,算曠職 : 之後你領到的是開除證明而非一般的離職證明 : 陰一點的...要栽贓個東西不見或業務未交接的損失給你然後要你賠...其實也不難 : 結論就是:跟主管好好講...說不定你隔天就可以走了 延續這個問題再提一問 若在剛滿三個月那天提離職 並且當天及之後也無法再去上班 是不是就跟提前10天預告雇主這條無關 再問 若沒有拿到離職證明 應徵下份工作也不提此事(但此份工作有勞健保) 會被發現嗎? 最近遇到麻煩的問題,逼不得已只能做出這種決定 謝謝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0.140.108

11/15 16:15, , 1F
你.. 真是我最不愛的那種同仁
11/15 16:15, 1F

11/15 18:38, , 2F
我也不喜歡這樣的人...賣賣不成仁義在 何必呢?
11/15 18:38, 2F

11/15 20:20, , 3F
就怕下份工作報到時會被要求你出示離職證明及勞保明細
11/15 20:20, 3F

11/15 20:28, , 4F
補血 ^^ 其實對公司中拼命拿規則圖利自己的,是有些令人反感
11/15 20:28,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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