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發問]關於離職預告時間?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 (只記得無敵鐵牛)時間17年前 (2007/11/14 21:5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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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orisPtt (不捨分離)》之銘言: : 根據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 其預告期間: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 想請問的是..如果員工剛作滿四個月..因急事於12日提離職,擬15日辭職 : 這樣是否符合法規於十日"前"預告規定,亦或必須滿十日才算數?! : 如對方不願滿十日再走而不發予離職證明,這樣是否有抵觸法規?! : 感謝答覆!! 基本上員工離職要求雇主開離職證明 法律有規定 雇主沒有拒絕的權利 再者 勞基法有規定雇主不提前預告解僱的話要支付預告期間工資 但可沒規定員工離職不遵守告知義務有何罰則 很多雇主選擇扣工資反擊卻反而被告上一狀 那公司是不是只能自認倒楣?? 我的看法是 YES !! 除了有簽訂工作期間 而且有規定提前離職有違約金的狀況 很無奈,但是沒辦法 只能說天底下沒有辭不了的工作 員工要走公司也沒有什麼必要硬留 -- /))/)) | ( /)* ';C("")§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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