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發問]關於離職預告時間?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 (依卡斯~ )時間17年前 (2007/11/14 22:18), 編輯推噓4(403)
留言7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5/8 (看更多)
: ※ 引述《DorisPtt (不捨分離)》之銘言: : : 根據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 : 其預告期間: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 : 想請問的是..如果員工剛作滿四個月..因急事於12日提離職,擬15日辭職 : : 這樣是否符合法規於十日"前"預告規定,亦或必須滿十日才算數?! : 勞基法第十九條: :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跟主管講好、交接好...再走吧 不然你遇到硬一點的... 15日你走了-->還沒交接離職手續未完成、契約未終止-->16日起連續三天沒來,算曠職 之後你領到的是開除證明而非一般的離職證明 陰一點的...要栽贓個東西不見或業務未交接的損失給你然後要你賠...其實也不難 結論就是:跟主管好好講...說不定你隔天就可以走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3.90.192

11/14 22:19, , 1F
這個比較兇 你要不來ok阿 反正我付你薪水到十天後
11/14 22:19, 1F

11/14 22:20, , 2F
期間你不來就算你曠職 3天後開除你 離職證明上面打開除
11/14 22:20, 2F

11/14 22:22, , 3F
HR很陰險的 :P 大家好好相處就沒事,要鬥法的話請專業點再來
11/14 22:22, 3F

11/14 22:27, , 4F
這個厲害 下次來用這一招
11/14 22:27, 4F

11/15 12:13, , 5F
我承認,我用過這一招,而且,事後有人打來reference check
11/15 12:13, 5F

11/15 12:16, , 6F
就裝沈默..嗯... 對方就懂了,HR不是陰險阿.. 是心知肚明
11/15 12:16, 6F

11/18 17:21, , 7F
我有跟主管好好講,結果她當天就叫我滾了‧‧‧>"<
11/18 17:21, 7F
文章代碼(AID): #17EmEPng (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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