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發問]關於離職預告時間?
: ※ 引述《DorisPtt (不捨分離)》之銘言:
: : 根據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 : 其預告期間: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 : 想請問的是..如果員工剛作滿四個月..因急事於12日提離職,擬15日辭職
: : 這樣是否符合法規於十日"前"預告規定,亦或必須滿十日才算數?!
: 勞基法第十九條:
: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跟主管講好、交接好...再走吧
不然你遇到硬一點的...
15日你走了-->還沒交接離職手續未完成、契約未終止-->16日起連續三天沒來,算曠職
之後你領到的是開除證明而非一般的離職證明
陰一點的...要栽贓個東西不見或業務未交接的損失給你然後要你賠...其實也不難
結論就是:跟主管好好講...說不定你隔天就可以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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