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發問]關於離職預告時間?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 (人力小天使)時間17年前 (2007/11/15 16:24), 編輯推噓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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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eekas (依卡斯~ )》之銘言: : : 跟主管講好、交接好...再走吧 : : 不然你遇到硬一點的... : : 15日你走了-->還沒交接離職手續未完成、契約未終止-->16日起連續三天沒來,算曠職 : : 之後你領到的是開除證明而非一般的離職證明 : : 陰一點的...要栽贓個東西不見或業務未交接的損失給你然後要你賠...其實也不難 : : 結論就是:跟主管好好講...說不定你隔天就可以走了 : 延續這個問題再提一問 : 若在剛滿三個月那天提離職 : 並且當天及之後也無法再去上班 : 是不是就跟提前10天預告雇主這條無關 : 再問 若沒有拿到離職證明 : 應徵下份工作也不提此事(但此份工作有勞健保) : 會被發現嗎? : 最近遇到麻煩的問題,逼不得已只能做出這種決定 : 謝謝回答 老實說 求職者要明天或下一秒就消失 依現行法令來說 僱主除了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其實是拿你沒皮條的 如果 真的有很麻煩的事,坦白說清楚,大多數的老闆和HR都願意協助的 我還是非常不贊成當下或隔天就不出現這種行為 業界很小 我就遇到很多以前這樣的人來我之後的公司求職 我會在HR意見上加註的 至放離職證明 要看你之後的公司在不在意 重要的工作我都要求一定要前任公司的離職證明 刻意隱瞞曾任某公司 當下也許公司主管和HR不會發現 不過,我通常對工作和工作之間的間隔時間會問清楚 經驗法則告訴我 這樣的履歷大半都有問題 供你作參考 孩子.. 老實跟你公司說說吧 別不告而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2.164.147

11/15 18:37, , 1F
謝謝回答我已經向主管告知並且補上交接手續希望將傷害減低
11/15 18:37, 1F

11/15 21:29, , 2F
CPC是生產力還中油?? :P
11/15 21:29, 2F

11/18 17:34, , 3F
我有遇過報到10分鐘後就消失的員工耶
11/18 17:34, 3F

11/26 17:11, , 4F
都不是..我們是民間公司
11/26 17:11, 4F
文章代碼(AID): #17F09KkD (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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