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發問]關於離職預告時間?
: ※ 引述《eekas (依卡斯~ )》之銘言:
: : 跟主管講好、交接好...再走吧
: : 不然你遇到硬一點的...
: : 15日你走了-->還沒交接離職手續未完成、契約未終止-->16日起連續三天沒來,算曠職
: : 之後你領到的是開除證明而非一般的離職證明
: : 陰一點的...要栽贓個東西不見或業務未交接的損失給你然後要你賠...其實也不難
: : 結論就是:跟主管好好講...說不定你隔天就可以走了
: 延續這個問題再提一問
: 若在剛滿三個月那天提離職
: 並且當天及之後也無法再去上班
: 是不是就跟提前10天預告雇主這條無關
: 再問 若沒有拿到離職證明
: 應徵下份工作也不提此事(但此份工作有勞健保)
: 會被發現嗎?
: 最近遇到麻煩的問題,逼不得已只能做出這種決定
: 謝謝回答
老實說
求職者要明天或下一秒就消失
依現行法令來說
僱主除了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其實是拿你沒皮條的
如果
真的有很麻煩的事,坦白說清楚,大多數的老闆和HR都願意協助的
我還是非常不贊成當下或隔天就不出現這種行為
業界很小
我就遇到很多以前這樣的人來我之後的公司求職
我會在HR意見上加註的
至放離職證明
要看你之後的公司在不在意
重要的工作我都要求一定要前任公司的離職證明
刻意隱瞞曾任某公司
當下也許公司主管和HR不會發現
不過,我通常對工作和工作之間的間隔時間會問清楚
經驗法則告訴我
這樣的履歷大半都有問題
供你作參考
孩子.. 老實跟你公司說說吧
別不告而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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