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灣是主計治國?
※ 引述《centify ()》之銘言:
: 原文推文對於無法取得憑證用支出證明單來核銷的討論實在太有趣了
: 主計人員紛紛跳出來設想店家逃漏稅、主管貪汙的種種「疑點」
: 然後就想出一個權宜方案--開領據叫老闆寫
: 先姑且不論老闆寫領據根本就沒辦法解決逃漏稅的問題
: 今天的狀況是
: 首長無法取得憑證 他選擇用合法憑證「支出證明單」去核銷
: 會計依據什麼說這是不合法?
: 又有什麼權力要業務單位去找老闆簽領據?
: 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我看過了
: 裡面有規定主計人員需要審核支出證明單上無法取得憑證的原因?
: 還是裡面有提到哪一項無法取得的原因是主計可以退件的?
: 如果沒有 主計人員憑什麼依據自己的臆測退人家件?
: 這是一個很經典的主計思維
: 因為主計自己覺得店家沒有理由不幫你開 所以你的案子疑點很多
: "我是你家主計他也懷疑你"
: 拜託 實際遇過一次不開的就知道了 不開就是不開 不然你想怎麼辦
: 今天首長要用支出證明單 就是遇到這樣的狀況
: 你沒有證據 就憑你的想像 憑什麼擋?
其實這還是行政程序的問題,
(1) 主計覺得不宜, 退件
(2) 綜簽的時候,... 你就寫依據xx手冊, 沒有不宜, 建議不採會辦意見
(3) 依據文書處理手冊, 你還在再會主計一次
這時候, 主計: a. 頂多是觀點不同, 沒有不法, 我覺得就蓋過去了 (到時候, 如
果有行政缺失,...要記過, 申誡, 自然是業務單位去--->誰叫
你不聽?)
b. 如果真的覺得有違法(檢調), 脫法(稅局行政調查)
因本室無調查權, 本室另簽"移送給國稅局"(or, 司法機關--->
查憑證是否造假)
文就直接送出去了, 根本不需要退,... 行政程序會快很多
逕予退件, 以餐廳這個case來看, 其實搞混了兩個概念:
(1)去餐廳: 給人家吃完了, 拿支出憑證來, 要不要付? 又不可能吐出來, 當然要付
(2)至於有沒有逃漏稅, 那是國稅局的事, 跟這個買賣行為無關,
這是兩個行為,........ 錢還是照付, 逃漏稅, 給國稅局另案開罰,
今天, 你把兩件事混在一起, 不付錢? 讓行政程序走不下去, 是不是很好笑?
(3)高鐵票一樣,...... 敢重複申請,.... 直接移送 (已經撥款--->已遂;未撥款
--->未遂)
ps: 我之前有去查一下會計, 原來不考行政法, 所以,
(1) 行政概念不足 (2) 文書處理手冊也不翻,.... 所以才會隨便退件,口頭退件
的狀況
同樣都是機關首長底下的平行單位,... 有甚麼意見, 寫清楚就好,
根本沒資格口頭退件, 甚至前面網友講的, 整份文件給你丟回來, 不寫不說哪裡錯
(不過我相信, 那個網友講的也是個案啦,... 目前我是沒遇過這麼傲慢的)
ps: 綜簽的時候, 主辦單位沒膽否決會計意見, 並表明, 哥不接受你口頭退件,
也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 → xxxxcat: 這種理由審計一定最愛,好多意見可寫 10/07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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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ota (219.85.93.226), 10/09/2017 00: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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