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灣是主計治國?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時間8年前 (2017/10/08 23:53), 編輯推噓11(11053)
留言64則, 13人參與, 9年前最新討論串10/24 (看更多)
原文推文對於無法取得憑證用支出證明單來核銷的討論實在太有趣了 主計人員紛紛跳出來設想店家逃漏稅、主管貪汙的種種「疑點」 然後就想出一個權宜方案--開領據叫老闆寫 先姑且不論老闆寫領據根本就沒辦法解決逃漏稅的問題 今天的狀況是 首長無法取得憑證 他選擇用合法憑證「支出證明單」去核銷 會計依據什麼說這是不合法? 又有什麼權力要業務單位去找老闆簽領據? 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我看過了 裡面有規定主計人員需要審核支出證明單上無法取得憑證的原因? 還是裡面有提到哪一項無法取得的原因是主計可以退件的? 如果沒有 主計人員憑什麼依據自己的臆測退人家件?

10/07 21:09,
餐廳那個我覺得很有趣,你當下跟老闆要收據了,老闆才會
10/07 21:09

10/07 21:09,
告訴你沒收據不是?那你事後拿收據給老闆,老闆應該對你
10/07 21:09

10/07 21:09,
會有印象。因為這種沒開發票的店一般會要單據的只有要報
10/07 21:09

10/07 21:09,
帳的人,所以不會多。如果很多人都要過單據所以老闆對你
10/07 21:09

10/07 21:09,
沒印象,那老闆應該會準備收據來應付這些客人了,也不會
10/07 21:09

10/07 21:09,
有你要不到收據的事由。加上未開立發票的店家基本上是核
10/07 21:09

10/07 21:09,
定稅額,不會因為多開收據就被多課稅,就算老闆對你沒印
10/07 21:09

10/07 21:09,
象,幫你開個空白收據都不怕。拒絕可能性也不高。支出證
10/07 21:09

10/07 21:09,
明單是要真的完全無法取得憑證的情形下開立的,特別費性
10/07 21:09

10/07 21:09,
質特殊,舞弊的機率也比較高。你的案子疑點太多,又看不
10/07 21:09

10/07 21:09,
到其他佐證,還有錢是直接匯給商店抑或是首長代墊要匯入
10/07 21:09

10/07 21:09,
首長帳戶也是個問題,後者更啟人疑竇。我是你家會計我也
10/07 21:09

10/07 21:09,
懷疑你。
10/07 21:09
這是一個很經典的主計思維 因為主計自己覺得店家沒有理由不幫你開 所以你的案子疑點很多 "我是你家主計他也懷疑你" 拜託 實際遇過一次不開的就知道了 不開就是不開 不然你想怎麼辦 今天首長要用支出證明單 就是遇到這樣的狀況 你沒有證據 就憑你的想像 憑什麼擋?

10/07 22:43,
這種理由審計一定最愛,好多意見可寫
10/07 22:43

10/07 22:43,
我所看到的,就是一個餐廳,沒有發票就算,連收據也沒。
10/07 22:43

10/07 22:43,
然後一張支出證明單,就要核銷吃飯的特別費。
10/07 22:43
對阿 不行嗎? 支出證明單的設計不就是那一張?

10/07 22:58,
我跟你說啦,你要是遇到會計,碰到你這種情況二話不說就
10/07 22:58

10/07 22:59,
給你過,那就是失職了啦。
10/07 22:59
支出證明單就是合法憑證 你沒有證據證明他不合法就擋 不知失職 還越權

10/08 01:01,
會計管好憑證核銷的客觀條件就好,整天擔心假結報,拿
10/08 01:01

10/08 01:01,
著內控雞毛就以為是令箭?
10/08 01:01
說得好 主計人員該審核的要件就是那些 其他的假設 情境 根本就不是主計人員權責 簡單的說 規定叫你看什麼你就看什麼 超過的 就是越權 推 st42: 所以經典案例出來了,因為拿不到合法憑證無法核銷,就扣一 10/08 10:02

10/08 10:02,
個主計誤國的帽子給別人
10/08 10:02
支出證明單哪裡不合法了?

10/08 10:24,
支出證明單的前提是無法取得,因為承辦人要幫老闆逃漏稅也
10/08 10:24

10/08 10:24,
算無法取得?
10/08 10:24
無法取得就是老闆不給你 逃不逃漏稅不是你說了算 → st42: 你又有仔細看規定嗎? 10/08 10:24 人家用支出證明單 不就是按照規定嗎 請問你所謂的規定是什麼

10/08 11:38,
回het, 會計審核要為了事項的真實性做合理的確信。只有
10/08 11:38
錯了 主計人員要做的事就是依照規定去審核憑證上的要件 "為事項的真實性做合理的確信"這是規定在哪裡的工作項目? 會計法? 還是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會計法裡面提到拒絕簽署的情形 不就都是形式上的缺乏而已嗎? 第102條(拒絕簽署)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簽署:   一、未註明用途或案據者。   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者。   三、應經招標、比價或議價程序始得舉辦之事項,而未經執行內部審核人員簽名或蓋 章者。   四、應經機關長官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   五、應經經手人、品質驗收人、數量驗收人及保管人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 者;或應附送品質或數量驗收之證明文件而未附送者。   六、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應經主辦經理事務人員簽名或蓋章,而未 經其簽名或蓋章者。   七、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而塗改處未經負責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者。   八、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者。   九、第三款及第五款所舉辦之事項,其金額已達稽察限額之案件,未經依照法定稽察 程序辦理者。   十、其他與法令不符者。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得由各機關依其業務規模,按金額訂定分層負責辦法辦理之 。 我是 覺得主計人員真的有責任對真實性作認定 那以後就不要再說"業務單位本權責實質認定"這種話了 → soypeen: 一張支出證明單加一個誇張的理由,如果這樣也行,那直接 10/08 11:38

10/08 11:38,
給我個明文規定,以後所有審核我就照這樣進行,不要追究
10/08 11:38

10/08 11:38,
我審核上的責任,我會樂的輕鬆。
10/08 11:38
哈囉 早就有明文規定 一張支出證明單就可以核銷 請問你在等什麼

10/08 11:42,
建議講一下哪個單位,連商家不願開收據都認為是正當理由
10/08 11:42

10/08 11:42,
的地方感覺挺恐怖的
10/08 11:42
同前所述 理由正不正當不是主計說了算了 也沒有規定說你可以審核他的理由正不正當

10/08 12:15,
叫上級解釋 逃漏稅可以核銷嗎 主計可以不要管最好
10/08 12:15
逃漏稅是你自己設想的狀況 如果你要用這個理由擋他 請你自己證明商家確實逃漏稅 我知道主計人員從來都不用證明自己的假設是對的就可以擋別人 這也就是人家會說主計治國的原因 你如果覺得他逃漏稅 你就去舉證
還有 39 則推文
還有 4 段內文
10/09 01:48, 8年前 , 25F
敢切結負的責任更重這不是大家都知道 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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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01:48, 8年前 , 26F
並不是拿他來當作要過核銷的萬用權誼之計
10/09 01:48, 26F

10/09 02:01, 8年前 , 27F
其實說主計治國也太過了點,充其量就是領不到錢的人在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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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02:03, 8年前 , 28F
不過光看法規很合理,卻可以被主計搞到全國怨聲載道也是一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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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02:13, 8年前 , 29F
既然原po把會計法102請出來了 那請問你真的有仔細看清
10/09 02:13, 29F

10/09 02:13, 8年前 , 30F
楚每一款嗎?第二款就已經寫到依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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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02:13, 8年前 , 31F
書據缺少......,一般有店面的餐飲業者如果客戶主動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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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02:15, 8年前 , 32F
取至少都會有普通收據,既然主計覺得不合理退件,麻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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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02:15, 8年前 , 33F
務單位也換個角度思考審計法上是會計負責不是業務單位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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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02:15, 8年前 , 3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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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03:49, 8年前 , 35F
我覺得還是要尊重專業,你這種說法和民眾靠北公務人員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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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03:49, 8年前 , 36F
很簡單你們怎麼搞那麼複雜那麼久沒啥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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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08:59, 8年前 , 37F
你看 又繞回來「依常理」跟餐廳要收據餐廳都會給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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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08:59, 8年前 , 38F
問題的關鍵不就在於申請人說餐廳不能或不願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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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09:00, 8年前 , 39F
不要再顧左右言他 正面針對這問題回答好嗎…這才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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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09:00, 8年前 , 40F
溝通很累…一直循環跳針 一直主觀認定有就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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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09:01, 8年前 , 41F
不符合自已想像就是問題 主計人員你到知不知道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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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09:01, 8年前 , 42F
大家的問題是什麼?
10/09 09:01, 42F

10/09 09:04, 8年前 , 43F
還是你認這主要收據欠缺 那你應該即告知首長 說首長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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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09:04, 8年前 , 44F
自已沒拿收據或不補收據是你的問題 這件請不要拿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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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09:05, 8年前 , 45F
而不是退件給幫首長申請核銷的業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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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09:21, 8年前 , 46F
依"法律"或習慣,連接詞是"或",表示符合一項即可,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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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印證原po所說法律素養不足之問題,他們只看到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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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09:21, 8年前 , 48F
先不論他們把"習慣"套用在本案是否合理,支出證明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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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09:21, 8年前 , 49F
就是依法開立的憑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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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09:25, 8年前 , 50F
更正,法律素養是下一篇b大提的,非原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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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09:39, 8年前 , 51F
同上,回到我一開始的論點,用支出證明單不就是合法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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嗎,主計人員沒有法令依據也沒有實質證據 可以憑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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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09:39, 8年前 , 53F
推論就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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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09:55, 8年前 , 54F
建議這篇和下篇會計缺乏法素養發表在媒體上,才能讓沉疴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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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09:55, 8年前 , 55F
久的會計亂像受到披露,不然各會計人員和主計總處照樣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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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09:55, 8年前 , 56F
行其事
10/09 09:55, 56F

10/10 08:52, 8年前 , 57F
主計問題在於習慣把問題跟溝通丟給業務科,然後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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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08:52, 8年前 , 58F
民怨或首長抱怨也不肯出面,刁難業務科又要業務科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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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08:52, 8年前 , 59F
擋箭牌跟背鍋,但問題其實不難,只要具體告訴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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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08:52, 8年前 , 60F
怎麼處理,並且把引用的法規說明清楚即可,但實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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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08:52, 8年前 , 61F
常常看到的是會計人員自己的心證跟過度詮釋,才讓外
10/10 08:52, 61F

10/10 08:52, 8年前 , 62F
界反感
10/10 08:52, 62F

10/10 10:03, 8年前 , 63F
推樓上 過度解讀並且標準不一
10/10 10:03, 63F

02/02 23:49, 9年前 , 64F
支出證明單可以核銷,但要審核合理性~~其他就是內規了~
02/02 23:49, 6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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