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主管擅自決定離職日期是對的嗎?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愚魚於娛)時間13年前 (2013/02/06 16:31), 編輯推噓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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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謝謝這位版大 家人在此公司待了兩年半左右, 1/17提出離職,預告公司二月底走, 但主管卻用各種理由刁難,硬要逼在年前離開, 請問這樣適用於勞基法嗎? 請問可以堅持自己當初的離職日,也就是二月底離開嗎? 還是主管說了算? ※ 引述《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之銘言: : 這部份要先看你家人在該公司工作多久 : 根據勞基法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 第16條 :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 各款之規定: :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簡單的說,雇主若要你家人提早走, : 就必須支付你家人預告期間的薪資。 : 順便提供罰則好了(罰雇主) : 第79條 :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 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 : 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 : 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 之命令。 :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 之最低標準。 :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 :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 : 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希望有幫助到你的家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2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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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篇不就有人回公司沒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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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提離職,家人最快可以2/07走人,但是公司當天就可以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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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回去了。如果想待到2月底,那就應該2月底才提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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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自願離職,公司提早放人並沒有任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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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6:47, , 5F
沒違法 因為是你自己提出自願離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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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6:54, , 6F
如果你家人早就預計到二月底,為何不過完年後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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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20:25, , 7F
2月底走人 資方又提出說要二十天 那不就要快三月底了= =
02/06 20:25,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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膝q違法公司違法公司違法公司違法I!不要再以訛傳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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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01:08, , 9F
離職日要雙方"約定"員工只需告知公司不能任意提前解雇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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