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主管擅自決定離職日期是對的嗎?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愚魚於娛)時間13年前 (2013/02/06 21:32), 編輯推噓5(5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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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說明, 今天打電話跟家人主管講這件事, 主管反口說是因為家人愛說謊、不工作、破壞公物、亂刪公司文件等理由 甚至說家人現在不在位置上是曠職行為 (公司這麼大,連去別的部門辦事都被說是曠職,這實在..) 他說公司需要留這種人嗎? 提早走不是更好等等之類, 完全不顧家人在他底下也待了兩年效力過。 如果真的這麼糟糕,公司還願意讓這種人在那邊上班兩年也真是奇蹟。 感覺就是現在要離職了,什麼都可以拿來說嘴, 反正就是逼我們要在年前走,我的態度強硬, 說離職日期並非你一個區區主管決定,再說我們也不答應這種不公平的處理, 他最後說這麼愛上班就來啊,不過請好好上班,另外不要打電話給他, 這種事是人資在處理的,如果不服氣要去勞工局歡迎。 (但事實是,他自己去跟人資講家人的離職日期) 我覺得今天就事論事,是主管並沒有權力去隨意更改員工提出的離職日期, 上班效率是一回事,若把上班效率拿來當作可以因此叫對方先走人, 那就是把兩件事混為一談,況且我請他說出實際例子, 例如怎麼樣的說謊? 怎麼樣的破壞公物? 他說這是公司內部的事,我沒有權力過問, 但現在是他要把這件事拿出來說嘴,難道我不應該了解嗎? 總之現在已經告知家人,不管接下來怎麼樣, 都不要隨便在不合理的文件上簽名, 若是真的談不攏,那就只好去勞工局協商, 虧這間公司在竹科還算是老字號,也不是什麼小公司了, 想跟大家說,不管如何,權利是靠自己爭取的, 如果就這樣默不吭聲,那麼只會慣壞了那些把員工踩在腳下的主管。 ※ 引述《qqfish1001 (愚魚於娛)》之銘言: : 打去勞工局問過了, : 確認離職必須由雙方約定, : 並非主管一人決定的, : 若要要求提前離職, : 那等於非自願,必須給遣散費, : 感謝熱心幫忙的版友 : ※ 引述《qqfish1001 (愚魚於娛)》之銘言: : : 先謝謝這位版大 : : 家人在此公司待了兩年半左右, : : 1/17提出離職,預告公司二月底走, : : 但主管卻用各種理由刁難,硬要逼在年前離開, : : 請問這樣適用於勞基法嗎? : : 請問可以堅持自己當初的離職日,也就是二月底離開嗎? : : 還是主管說了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155.36

02/06 21:53, , 1F
給個讚!這樣的心態才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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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21:53, , 2F
隱忍資方的剝削才會悔不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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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22:37, , 3F
資方一個樣啦!人要離職就開始處處為難員工!平時最愛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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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22:38, , 4F
職業道德了 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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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03:02, , 5F
業界很小,自己要離職,搞那麼難看真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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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我不懂,只覺得主管這樣做很合情,"站在主管的角度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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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定離職預告期原意應該是為了保護公司工作能順利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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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份工作我和一個同月進公司的同事在同一天提出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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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因為已經找到新工作要報到,所以希望提早離職,公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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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03:41, , 10F
我因為負責的工作比較多,知道如果依法律規定離職,公司勢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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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順利招到新人來跟我完全交接,我走後肯定會一團大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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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自願延長了兩三個星期才離職(我也找好新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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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就寫了一句:「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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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感覺沒有規範的很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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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爭勞工權利?還是佔公司便宜? 我想每個人心中自有一把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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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在用業界很小來說嘴了 , 事實在公司跟公司的競爭是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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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烈的!知己知彼 百戰不殆,用別家的公司的員工或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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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得到一些該家公司的資訊跟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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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新人 還對就是薪水開太低!不然現在經濟找人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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嗎? 說的好像自己很偉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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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很多,但是找合適的人很難,我是派駐在中國的,又負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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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客戶,現在公司節省預算人力都抓得很緊,調度空間都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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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個有經驗的/肯過來/又要待得長久絕對沒有你想像的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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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水連派駐津貼、年終也差不多百萬,也許對你來說開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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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對我來說這才是第二份工作,先前也不在同產業,已經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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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個主管連最基本的法律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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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的確相信業界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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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新工作負責的客戶就是前公司的集團,你說業界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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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09:20, , 29F
最基本的法律?請問你看過法律原文了嗎?明明就沒有明確的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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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講情理法,我們做業務也懂人脈的重要,走得漂亮不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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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離開到新公司,前公司廠長還幫我介紹生意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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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駐中國一年才回台灣幾天,老婆在台灣,我多待兩三週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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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回台灣幾天陪老婆,新工作馬上接著報到,反正我經驗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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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得漂亮是最好,前提是老闆希不希望員工是漂亮的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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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p大再把原po的文章看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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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老闆讓你漂亮離開,不見得別的老闆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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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文章我看過很多次,現在就是因為原PO家人不願意提早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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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會搞得很難看,該主管也只是覺得二月份放假多才想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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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在點,任何當主管的都不會覺得員工提離職後放完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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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公司還會努力上班兩週,若原PO家人3月才辭職還會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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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不想可能是因為家人3月份有另外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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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必須提前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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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部份可能會建議原po多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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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什麼原因才必須要工作到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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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是因為家人另有工作才會提前預告,我也知道法律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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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家人去檢舉不會輸,但這就是自己選擇走得很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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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說的是,另有工作不見得是能賺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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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邊可能就待原po幫忙解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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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都已經選擇讓家人早點走了,過完年到月底也才剩2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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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何不多給自己放幾天假,非得要回去再做兩週看人家臉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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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公司就能給原po家人選項去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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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選當然是很好,但沒辦法選當然就是靠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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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我們都很難用自己的角度去臆測原po家人的心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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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立場就是,被資方剝削,不滿意,就找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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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跟難看不難看一點關係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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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跟業界大不大小不小也沒任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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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被說成剝削也太嚴重了些,畢竟是勞方自願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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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認為這樣是剝削,當然就是找勞工局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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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09:58, , 59F
你不認為不代表他不認為吧?何況你也不是當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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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只能問原PO家人有什麼理由非要做到最後一天才肯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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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09:59, , 61F
但如果是讓家人為了這件事上網發問,打電話問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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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09:59, , 62F
那我想應該是離剝削不遠,但還是要看當事人的主觀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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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09:59, , 63F
是阿,其實我也很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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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10:00, , 64F
但原po並沒有告知的義務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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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4:36, , 65F
直接告訴那個主管 時間算法是從勞工局問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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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4:37, , 66F
如果還有其他任何問題 那就請他自己提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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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4:37, , 67F
到時請勞工局幫忙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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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提醒家人 工作時多注意一點 另外可以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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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4:38, , 69F
隨身攜帶錄音器材 非自己份內的事情也不要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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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4:39, , 70F
如果他提不出證據 還隨處放話的話...那大家法院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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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看起來 整個就是主管想抹黑人 惡質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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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4:40, , 72F
如果影響日後找工作 告他當然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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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4:41, , 73F
真不行就請勞工局進行勞檢吧
02/09 14:41, 73F
文章代碼(AID): #1H4bjr36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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