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未滿三個月離職
之前打電話給台中市勞工局
轉給專業人員後
尋問老生常談的離職規定
我問的很簡單:
未滿三個月離職,是否要提前告知,例如7天,還是可當天離職
結果專員跟我講:
依照勞基法第十六條: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
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扯這麼多...專員跳針跳很大
我凶狠的再問一次:
他勉強擠出說沒有特別規定
那...到底是可~還是不可~
很遺憾,勞工局不敢給我答案
只"建議"比照三個月十日告知及交接
以後走法律後比較不會有爭議
(還要直接走法律...勞工局的作用是啥...)
好! 再問他即使勞動契約中有約定,《勞基法》保障勞工的規定更為嚴苛,
仍屬無效嘛? 或是要求你賠償2個月的工資,這些有效嗎?
他只說如果有跟僱主額外簽訂離職告知契約~可能要走民法~
因為簽再另一張,也就是第二張 賠償部分也屬於民法~
專員: "一切還是要看合約怎麼走"
阿?? 問了半天....
資委會是什麼! 我懂了!
鬼島是什麼! 我懂了
我不怕被約談~因為講的都是事實
是電話專員太扯
還是資委會太扯
或是鬼島扯翻了
我不懂的點~其實很簡單
你清楚告訴我遊戲規則是怎樣
很難嗎
幹麻搞曖昧 談戀愛嗎
請問版上大大們
其他地方的勞工局
有給過正確答案嗎?
※ 編輯: lio226 (125.231.208.38), 04/02/2014 00:5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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