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未滿三個月離職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lio)時間10年前 (2014/04/02 00:41), 10年前編輯推噓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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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打電話給台中市勞工局 轉給專業人員後 尋問老生常談的離職規定 我問的很簡單: 未滿三個月離職,是否要提前告知,例如7天,還是可當天離職 結果專員跟我講: 依照勞基法第十六條: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 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扯這麼多...專員跳針跳很大 我凶狠的再問一次: 他勉強擠出說沒有特別規定 那...到底是可~還是不可~ 很遺憾,勞工局不敢給我答案 只"建議"比照三個月十日告知及交接 以後走法律後比較不會有爭議 (還要直接走法律...勞工局的作用是啥...) 好! 再問他即使勞動契約中有約定,《勞基法》保障勞工的規定更為嚴苛, 仍屬無效嘛? 或是要求你賠償2個月的工資,這些有效嗎? 他只說如果有跟僱主額外簽訂離職告知契約~可能要走民法~ 因為簽再另一張,也就是第二張 賠償部分也屬於民法~ 專員: "一切還是要看合約怎麼走" 阿?? 問了半天.... 資委會是什麼! 我懂了! 鬼島是什麼! 我懂了 我不怕被約談~因為講的都是事實 是電話專員太扯 還是資委會太扯 或是鬼島扯翻了 我不懂的點~其實很簡單 你清楚告訴我遊戲規則是怎樣 很難嗎 幹麻搞曖昧 談戀愛嗎 請問版上大大們 其他地方的勞工局 有給過正確答案嗎? ※ 編輯: lio226 (125.231.208.38), 04/02/2014 00:5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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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 說明要件不齊全 我也不知道怎麼回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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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是法律很多漏洞 公務人員不敢給肯定答案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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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你的情況未知 就我能想的到資方規避法規的方法就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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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大意應該是說勞基法有規定從其規定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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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特別法無規定從普通法 回到民法的僱傭契約 就複雜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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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你可以離職走人 資方可以告你 才會建議你保守的作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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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說結果是贏還輸 但過程勞方多半是痛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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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比的是銀彈跟時間 資方有的是銀彈去買他人的時間跟你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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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輸的是沒見識的老闆請了鳥法務或省錢自己跑才先低頭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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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怪地方公務員說真的出了氣改變不了什麼 不如拿起電話打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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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 促進修法 平常多關心勞工議題 投票時睜開雙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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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樓上的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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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Ekn3We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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